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規範保險公司治理結構,加強保險公司合規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保險公司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合規的相關定義本辦法所稱合規,是指保險公司及其保險從業人員的保險經營管理行為應當符合法律法規、監管規定、行業自律準則、公司內部管理制度和誠實守信的道德規範。本辦法所稱合規風險,是指保險公司及其保險從業人員因不合規的保險管理行為導致法律責任、行政處罰、財務損失或者聲譽損失的風險。第三條合規管理合規管理是指保險公司通過建立合規治理機制,制定和實施合規政策,開展合規審計、合規檢查、合規風險監測、合規評估和合規培訓,防範、識別、評估、報告和應對合規風險的行為。合規管理是保險公司全面風險管理的重要內容,也是實施有效內部控制的壹項基礎性工作。保險公司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建立健全合規管理體系,完善合規管理組織架構,明確合規管理責任,構建合規管理體系,推進合規文化建設,有效識別並主動防範和化解合規風險,確保公司穩健經營。第四條合規文化保險公司應當倡導和培育良好的合規文化,努力培養公司全體保險員工的合規意識,並將合規文化建設作為公司文化建設的重要內容。保險公司董事會和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在公司倡導誠實守信的道德準則和價值觀,推廣主動合規、合規創造價值等合規理念,促進保險公司內部合規管理與外部監管的有效互動。第五條集團合規管理保險集團公司應當建立集團整體合規管理體系,加強對集團整體合規管理的規劃、領導和監督,提高集團整體合規管理水平。各成員公司應執行集團的總體合規管理要求,並對自身的合規管理負主要責任。第六條合規外部監管中國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依法對保險公司合規管理進行監督、檢查和評估。第二章董事會、監事會和總經理的合規職責第七條董事會的合規職責保險公司董事會對公司的合規管理承擔最終責任,履行以下合規職責: (壹)審議批準合規政策,監督合規政策的實施,並對實施情況進行年度評估;(二)審批公司年度合規報告並報送中國保監會,采取措施解決年度合規報告中反映的問題;(三)決定合規負責人的聘任、解聘及其報酬;(四)決定公司合規管理部門的設置和職能;(五)確保合規負責人獨立與董事會及董事會各專業委員會溝通;(六)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合規職責。第八條董事會授權專業委員會履行合規職責。保險公司董事會可以授權專業委員會履行下列合規職責: (壹)審查公司年度合規報告;(二)聽取合規負責人和合規管理部門關於合規事項的匯報;(3)監督公司合規管理,了解合規政策的執行情況和存在的問題,向董事會提出意見和建議;(四)公司章程規定或董事會確定的其他合規職責。第九條監事會的合規職責保險公司監事或者監事會應當履行下列合規職責: (壹)監督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履行合規職責;(二)監督董事會的決策和決策程序是否合規;(三)提議罷免導致重大合規風險的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四)向董事會提議更換公司合規負責人,並有正當理由;(五)依法調查公司經營中引發合規風險的異常情況,請求公司相關高級管理人員和部門協助;(六)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合規職責。第十條總經理的合規職責保險公司總經理應當履行以下合規職責: (壹)根據董事會決定,建立健全公司合規管理的組織架構,設立合規管理部門,為合規主管和合規管理部門履行職責提供充分條件;(二)審查公司合規政策,經董事會審議後實施;(三)每年至少組織壹次公司合規風險的識別和評估,審核公司年度合規管理計劃;(四)審查並向董事會或其授權的專業委員會提交公司年度合規報告;(五)發現公司存在不合規經營管理行為的,應當及時制止並采取相應的補救措施,追究違規責任人的相應責任,並按規定報告;(六)公司章程規定和董事會確定的其他合規職責。保險公司分公司和中心支公司總經理應當履行前款第(三)項、第(五)項規定的合規職責,以及保險公司確定的其他合規職責。保險公司管理發展為進壹步加強保險公司合規管理,中國保監會發布了《保險公司合規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辦法》自2065438年7月1日起施行,2008年7月1日起施行的《保險公司合規管理指引》(保監許可[2007]91號)同時廢止。《辦法》根據近年來保險市場的發展和相關保險監管規則的變化,修訂了《保險公司合規管理指引》。主要修訂內容涉及以下四個方面:壹是明確了“三道防線”的合規管理框架。要求公司業務部門和分支機構、合規管理部門和合規崗位、內部審計部門* * *形成合規管理“三道防線”,履行各自的合規管理職責。二是提高對公司合規部門和合規人員的要求。規定保險公司省級分公司應當設立合規管理部門,明確要求保險公司專職合規人員和兼職合規人員。三是完善合規管理的績效保障。完善保險公司合規管理部門的職責,建立合規審核機制,加強合規信息系統建設,增強合規工作的獨立性。四是加強合規外部監管。明確合規監管原則,完善監管要求,對違反合規監管的行為設定相應監管措施,加強保監局對轄區內保險機構合規工作的監管。《辦法》的頒布實施,有利於進壹步完善保險監管體系,加強和改進保險公司合規管理,提高保險業依法合規管理水平,保障保險業持續規範發展。保險公司的主要類型:股份制保險公司類似於其他行業的股份公司,由發起人依據公司法設立,從而明確規定發起人人數、公司債務限額、發行股票種類、稅收、業務範圍、公司權力、申請程序、公司執照等。西方發達國家的公司組織由三大權力集團組成,即股東、董事會和高級管理人員。相互保險公司相互保險公司也是壹種公司組織形式,但它是非盈利性公司,沒有股東,公司由投保人(投保人)所有。因此,被保險人具有雙重身份,既是公司的所有者,又是公司的客戶。股份制保險公司的股東不壹定是公司的客戶。作為所有者,相互公司的投保人可以參與董事會的選舉,董事會將任命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專門負責公司的業務運營和管理。被保險人可以以“紅利”的形式分享經營成果。專屬保險公司是工商企業自行設立,為本企業、關聯企業及其他關聯企業提供風險保險或再保險的保險公司。保險公司的設立需要壹定的規章制度來維持發展秩序,因為保險公司的收益是人們投入的保險資金,也是人們關心的經濟問題,所以保險公司良好的制度管理是人們的可靠保障。更多法律知識請到中國法律網進行專業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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