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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存廢論(支持有限存在)開題報告和論文應該重點關註哪些方面?拒絕抄襲的答案

我不是專家,給妳找了點資料~妳自己找吧~

& ltbr & gt廢除死刑之我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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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tbr & gt王文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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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tbr & gt自貝卡利亞的《論犯罪與刑罰》出版以來,關於死刑存廢的爭論已經持續了200多年。死刑存廢之爭已經從壹個法律問題上升到倫理和哲學的高度。面對前輩們浩如煙海的學術成果和精辟的論點,我意識到自己就像井底之蛙。我只能靠飽滿的熱情,用最簡單的文字寫下我最真實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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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tbr & gt壹個

& ltbr & gt毫無疑問,廢除死刑已經成為當今世界的共同趨勢。截至2000年6月5438+00日,世界上已有78個國家完全廢除了死刑,實際上已有37個國家廢除了死刑,10個國家僅廢除了對普通犯罪的死刑。相比之下,只有71個國家仍然保留死刑。但同時,我們也不得不承認,廢除死刑的道路是壹波三折的:前蘇聯三次廢除死刑,三次恢復死刑,菲律賓、意大利、瑞士也曾多次廢除死刑。死刑廢除的反復蘊含著“死刑保留論”的頑強生命力。可以說,廢除死刑任重道遠。

& ltbr & gt死刑存廢之爭實質上是傳統刑罰報應論和預防論與人道主義和人文關懷沖突的結果。作為保留死刑的國家之壹,大多數學者提出折中的“死刑限制論”作為中國刑罰發展的目標。“死刑限制論”集中論述了我國刑法對死刑適用對象和死刑復核程序的限制。基於死刑保留論的壹系列觀點,強調中國目前不可能完全廢除死刑。

& ltbr & gt“死刑限制論”壹直是我國刑法學界的普遍觀點,“廢除論”目前似乎並未得到廣泛認同。中國幾千年封建歷史的積澱和目前東西部經濟發展的不平衡,決定了死刑在中國目前不可能完全廢除。但“不能廢除”不等於“不應該廢除”。前者強調現實,後者強調必然。如果將“死刑限制論”視為死刑發展的最高境界,那將是人道主義的悲哀,是文明社會進步的障礙。

& ltbr & gt二

& ltbr & gt死刑保留理論的理論基礎是刑罰報應論。筆者認為,隨著社會文明的發展,以“報應論”作為保留死刑的最大理由顯然已經不合時宜。誠然,從奴隸社會的野蠻報復,到我們今天所宣揚的“法律是恢復的,但不是泄露的”,懲罰從“報復”變成了“報應”。前者強調對違法者的個別制裁,是“刑罰與犯罪在損害形式上的對等和對稱”(2);後者強調對公眾的預防和監督,是“刑罰的輕重與犯罪的輕重等比例對稱”。報應理論已經成為死刑保留理論最重要的理論基礎之壹。“報應可以描述為社會對罪犯作惡的反應。懲罰是用來報答罪行的,罪行的惡害被懲罰的痛苦所平衡。壹方面可以實現正義的心理,另壹方面可以增強倫理的力量,從而建立社會賴以存在的法律秩序。但是,報應論再完善,也只能說明刑罰的正當性,而不能說明死刑的正當性。因為正義的目的不壹定意味著正義的手段。而且,報恩的方式也不是只有壹種,無期徒刑也可以達到報應的目的。對罪犯施以刑罰是必要的,符合報應論,但死刑就像“過猶不及”,除了滿足受害者個人的憤怒之外,毫無意義。

& ltbr & gt當然,也有學者強調報應的“等價性”,即犯罪分子損失的利益不應小於被侵害的利益,以此來論證“殺人償命”的合理性。我認為不可取。如果以此為依據,壹味強調報應的“對等”,那麽目前的自由刑似乎只用於非法拘禁他人。強奸犯壹定要閹割嗎?詐騙犯只要交罰款嗎?顯然,同形復仇相比,等價報應論確實進步了很多,但在文明、人道的社會,“殺人償命”仍然是落後、野蠻的標誌。無論在人們的觀念中,還是在司法實踐中,“等價報應”所主張的“不低於”的概念,往往被理解為“大於”而不是“等於”。最好的例子是,中國仍然保留對經濟犯罪的死刑。退壹步說,對於殺人等壹些自然犯罪分子來說,死刑看似等價報應,但其本質是用壹個家庭的痛苦換取另壹個家庭的不幸,結果是兩個家庭的悲哀。這裏的“對等”是心理痛苦程度的對等,而不是懲罰嚴重程度的對等。結果往往是兩個家庭的悲劇——這就是我們引以為傲的文明社會?

& ltbr & gt黑格爾從社會契約論的角度進壹步闡述了“等價報應論”。他說:“犯人的行動不僅包含了犯罪的概念,即犯罪本身的理性方面——壹方面,國家應該主張其有效性,不管個人是否同意——還包含了形式的合理性,即單個個人的欲望。懲罰包含在犯人自身的法律中,所以懲罰他就是尊重他的理性存在。按照他的說法,死刑是罪犯自己的意願,所有的痛苦都是罪犯自己的選擇。邏輯上,這個推論是完美的。但現實中,很少有罪犯在完成犯罪後伺機抓捕,大多是想盡辦法逃避執法人員的追捕。也就是說,即使犯罪分子知道自己會受到法律的懲罰,但他們在犯罪時都希望逃避這種制裁。因為有限制制度,只要逃脫成功,當時就可以全身而退。懲罰的必然性成了罪犯的賭註。他的“理性存在”是鉆法律的空子,而不是願意接受懲罰的懲罰。所以黑格爾的說法只是檢出率為100%的理想社會的推論。只要懲罰是不可避免的或不合時宜的,逃避法律懲罰永遠是罪犯的自由意誌。懲罰的必然性越高,懲罰的嚴厲程度也就越大——即懲罰的嚴厲程度與刑法到來的必然性成反比,後者與執法機關的盡職程度直接相關。因此可以推斷,犯罪分子所接受的懲罰的嚴厲程度,實際上取決於執法機關的破案率。這個結論顯然是荒謬的,但不可否認的是,在壹些破案率較低的地區,犯罪分子壹旦被抓,都希望通過最嚴厲的處罰達到“殺壹儆百”的效果。同樣的犯罪行為,同樣的社會危害,由於各地破案率不同,在“生”與“死”之間可能會有不同的處理。犯罪人的生命成為樹立司法權威的代價,違背了社會契約論的平等自由、罪刑相適應原則和法律正義的終極價值。

& ltbr & gt以史蒂文和加羅法羅為代表的死刑保留論者在報應論的基礎上,提出了“預防論”作為保留死刑的最大理由。筆者認為預防論也是站不住腳的。壹般來說,人對死亡的恐懼遠遠高於對其他事物的恐懼。對生命的渴望和對死亡的逃避是人的本能和天性。因為恐懼的程度似乎與威懾成正比,所以得出死刑的威懾作用最大。不管這樣的三段論推理是否必然,事實告訴我們,“嚴打”以來,適用死刑的人數增加了,執行死刑的人數也增加了,而重大刑事犯罪仍在增加;歷史告訴我們:明太祖朱元璋“欲殺天下貪官,何不壹網打盡!”。所謂死刑的“最大威懾力”,只是學者的推論。在事實面前,這種威懾力正在減弱。對於那些義憤填膺殺人或者為了信仰而犯罪的人來說,死刑的威懾力壹文不值。退壹步說,200多年來,無數學者花費了大量的時間和精力來回答與無期徒刑相比,哪壹個才是威懾力的問題。但直到今天,也沒有權威機構能給出肯定或否定的答案。既然不能證明死刑有最大的威懾力,死刑的存在就是不合理的。同時,壹旦死刑的威懾力未能起到遏制犯罪的作用,這種威懾力往往會變成其他犯罪。的動機。犯了罪之後,罪犯害怕死刑的例子很多——這是死刑不可推卸的責任。從某種意義上說,死刑成了罪犯謀殺的幫兇。

& ltbr & gt與死刑保留論相比,死刑限制論在壹定程度上反映了社會民主和文明的進步,但它仍然違背了人道主義和人文關懷的精神。死刑是野蠻的刑罰,是踐踏人權的刑罰。它的野蠻和殘忍不僅體現在行刑的那壹刻,而且從判決開始,恐懼和絕望就在死刑犯的心中生根發芽。悲傷和無助從判決開始就伴隨著死刑犯的家屬,更可怕的是,它們不會隨著行刑的結束而消失。死刑對思想和精神的痛苦遠遠超過對身體的痛苦。身體上的痛苦是暫時的,只需要壹個人承受,而精神上的折磨必須由無辜的家人承擔,永生不可磨滅。死刑通過剝奪他人的生命權,徹底剝奪了罪犯的人格權,也就是徹底否定了他人做人的權利。無期徒刑至少保留了罪犯的人格權。因為死刑本身就是壹種不人道的刑罰,無論“死刑限制論”限制得多緊,總是違背人道主義原則的。“罪刑相稱”原則作為我國刑法的壹般原則之壹,強調“犯罪的危害性是確定刑罰輕重的重要依據。犯了大罪就數罪並罰,這樣就可以壹個重罪重罰,壹個輕罪輕罰。⑥在大多數人的觀念中,如果重罪不判死刑,就是違反了罪刑相稱原則。其實並不是。罪刑相稱原則要求“罪”與“刑”在刑罰程度上逐級對應。只要對最嚴重的罪行施以最嚴厲的懲罰,就符合這壹原則的要求。壹旦廢除死刑,無期徒刑將成為最嚴厲的刑罰,對最嚴重的犯罪分配最嚴厲的刑罰,完全符合罪刑相稱原則,更符合“分配正義”的法律終極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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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tbr & gt三

& ltbr & gt綜上所述,筆者認為廢除死刑是歷史發展的必然。因為實際上廢除了死刑,無期徒刑就成了最嚴厲的刑罰。筆者認為,應當嚴格限制無期徒刑減為20年有期徒刑的減刑條件,適當提高無期徒刑的威懾力。雖然我國有無期徒刑這壹刑罰,但在實際操作過程中,無期徒刑的“有期”已經成為壹個非常現實的問題。大多數人都不能接受犯下十惡不赦罪行的罪犯,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後,還活躍在社會上。基於保護罪犯利益和適當考慮人民感情的原則,筆者認為嚴格限制無期徒刑的減刑條件是完全必要的。當然,也有學者從經濟利益的角度指出,無期徒刑消耗的國家財政要比執行死刑的成本多得多,以此來論證死刑是最“經濟”和“負擔得起”的刑罰。我認為這種觀點有失偏頗。社會已經進入21世紀,用經濟利益平衡人的價值的觀念早已被人道主義所拋棄。人類生命的價值比整個地球的價值更重要。壹個國家以純粹的經濟利益為目的,從肉體上消滅罪犯,是極其不負責任的。

& ltbr & gt中國幾千年的歷史發展表明,長期的封建思想從來沒有為人道主義提供過萌芽的機會,人文關懷在中國歷史上從來沒有得到過重視。好在改革開放以來,隨著壹些地區經濟的快速發展,人道主義和人文關懷逐漸引起大家的重視。在這樣良好的社會氛圍下,我們應該抓住機遇,從少數經濟發展較快的地區入手,盡量不要在壹些地區的實踐中執行死刑。這種嘗試最適合從經濟犯罪領域入手。中國目前還不能完全廢除死刑,不僅僅是因為經濟原因,還因為社會精神文明發展滯後,對人類理性和良知的思考明顯少於對市場經濟規律的探討。中國是時候在廢除死刑的道路上邁出堅實的第壹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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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tbr & gt參考資料:

& ltbr & gt(1)參見楊、著《世界死刑廢除與中國死刑現狀》。

& ltbr & gt②參見胡雲騰《存與廢:死刑基本理論研究》,中國檢察出版社2000年版,155。

& ltbr & gt③參見胡雲騰《存與廢:死刑基本理論研究》,中國檢察出版社2000年版,155。

& ltbr & gt④參見、竇《:比較監獄學》,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1991版,第63頁。

& ltbr & gt⑤參見(德)黑格爾《法哲學原理》,商務印書館,1996,第156 -157頁。

& ltbr & gt⑥參見蘇主編《刑法》,法律出版社2001版,第38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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