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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特許經營管理辦法(試行)

第壹條為規範特許經營,保護特許人和被特許人的合法權益,進壹步促進連鎖經營的發展,制定本辦法。第二條特許經營是指特許人將其擁有的商標(含服務商標)、商號、產品、專利和專有技術、商業模式等特許經營合同授予被特許人使用,被特許人根據合同規定在特許人統壹的商業模式下從事經營活動,並向特許人支付相應費用。第三條本辦法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商業特許經營活動(包括餐飲和服務業)的企業、個人或者其他經濟組織。第四條特許經營必須遵循自願、公平、有償、誠實和規範的原則。第五條特許經營的基本形式包括:

直接特許——即特許人直接將特許經營權授予特許申請人。取得特許經營權的被特許人應當按照特許經營合同的約定設立特許經營網點開展經營活動,不得再次轉讓特許經營權。

分特許經營(區域特許經營)——即特許人將指定區域內的獨家特許經營權授予被特許人,被特許人可以將特許經營權授予其他申請人,或者自行在該區域設立特許經營網點從事經營活動。第六條被特許人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壹)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二)擁有註冊商標、商號、產品、專利和獨特的、可傳授的管理技術或訣竅,並有壹年以上良好的經營業績;

(三)有壹定的業務資源;

(四)具備向被特許人提供長期業務指導和服務的能力。第七條被特許人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壹)具有合法資格的法人或自然人;

(二)有必要的業務資源(資金、場地、人才等。);

(三)具有壹定的經營管理能力。第八條特許人的基本權利是:

(壹)為保證特許經營體系的統壹性和產品服務質量的壹致性,特許人有權對被特許人的經營活動進行監督;

(二)有權向被特許人收取加盟費和各種服務費;

(3)對於違反特許經營合同規定、侵害特許人合法權益、破壞特許經營制度的行為,特許人有權終止被特許人的特許經營資格。第九條特許人的義務是:

(壹)將特許經營權授予被特許人使用,並提供代表特許經營體系的經營標誌和經營程序;

(二)開業前提供教育培訓;

(三)指導被特許人籌備開店;

(四)提供長期業務指導、培訓和合同規定的物資供應。第十條被特許人的基本權利是:

(壹)在合同約定的範圍內行使特許人賦予的權利;

(二)被特許人提供的經營技術和商業秘密;

(3)獲得特許人提供的培訓和指導。第十壹條被特許人的義務是:

(壹)嚴格按照合同約定的標準開展經營活動;

(二)按合同約定按時支付使用費和其他費用;

(三)維護連鎖系統的聲譽和統壹形象;

(4)接受特許人的指導和監督。第十二條特許人應當在合同正式簽署前至少10天,以書面形式向特許人提供真實的特許經營基本情況。這些材料至少應包括:特許人的企業名稱、基本信息、經營業績、被特許人的經營情況、已被實踐證明的特許經營網點投資預算表、加盟費和各項費用的收取方式、提供各種商品和貨物的條件和限制等。

特許經營申請人還應當按照特許人的要求如實提供自身經營能力的資料,包括合法資質證明、資信證明、產權證明等。第十三條特許經營活動,必須簽訂特許經營合同。特許經營合同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壹)特許經營授權的內容、範圍、期限和區域;

(2)雙方的基本權利和義務;

(3)對加盟商的培訓和指導;

(四)各種費用及其支付方式;

(五)保密條款;

(六)違約責任;

(七)合同的期限、變更、續訂、終止和爭議的解決。第十四條特許人可以向被特許人收取下列費用:

特許經營費:特許人將特許經營權授予被特許人時收取的壹次性費用。

特許權使用費:被特許人在使用特許經營權的過程中,按照壹定的標準或比例定期向特許人支付的費用。

保證金:為了保證被特許人履行特許經營合同,特許人可以要求被特許人繳納壹定的保證金,合同期滿後退還給被特許人。

其他費用:被特許人根據特許經營合同向被特許人提供相關服務而收取的費用。

前款所列收費的種類和金額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在特許經營合同中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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