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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債券受托管理辦法有哪些內容?

公司債券受托管理人管理辦法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規範公司債券受托管理人行為,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根據《公司債券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規範性文件和自律規則,制定本準則。第二條公司債券受托管理人(以下簡稱受托管理人)應當按照本準則的規定進行公司債券的受托管理。其他證券自律組織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這些準則是對受托管理人的最低要求,受托管理人可以在這些準則要求的基礎上與發行人約定其他條款。第三條中國證券業協會(以下簡稱協會)對受托管理人開展的受托管理業務實行自律管理。第四條發行公司債券的,發行人應當為債券持有人指定受托管理人。受托機構應當與發行人簽訂委托管理公司債券的協議(以下簡稱委托協議)。發行人應當在公司債券募集說明書中規定,投資者在本期認購或持有公司債券,視為同意委托協議。第五條受托人應當根據本準則的規定制定受托管理業務的內部操作規程,明確履行受托管理職責的方式和程序。第六條在公司債券存續期間,受托管理人應當按照本準則和委托協議的規定維護債券持有人的利益。受托人應當勤勉、公正地履行職責,不得損害債券持有人的利益。第二章受托人資格第七條受托人應當是協會會員。下列機構可以擔任受托機構: (壹)本次發行公司債券的承銷機構;(二)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認可的其他機構。為本次發行提供擔保的機構不得擔任本次債券發行的受托管理人。自行銷售的發行人不得擔任本次債券發行的受托管理人。第八條發行人應當在公司債券募集說明書和債券存續期間的信息披露文件中充分披露受托管理人履行受托管理職責時可能出現的利益沖突及相關風險防範和化解機制,同時在受托管理協議中予以明確。第九條在公司債券存續期間,受托機構不得委托其他第三人履行受托機構的職責和義務。受托人在履行《管理辦法》、本準則和委托協議規定的職責或義務時,可以聘請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第三方專業機構提供專業服務。第三章受托管理人的權利和義務第十條公開發行公司債券的受托管理人的職責,適用本準則第十壹條至第二十六條的規定。非公開發行公司債券的受托管理人應當遵守本準則第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的規定。非公開公司債券受托管理人的其他職責應當在信托協議中約定。非公開公司債券發行人信息披露的時間和內容按照募集說明書的規定執行,相關信息披露文件由受托機構向協會備案。第十壹條公司債券存續期間,受托管理人應當持續關註發行人的資信狀況,監控發行人是否發生下列重大事件: (壹)發行人的經營方針、經營範圍或者生產經營的外部條件發生重大變化;(二)債券信用等級發生變化。(三)發行人的主要資產被查封、扣押或凍結;(四)發行人未能清償到期債務;(五)發行人當年累計新增貸款或提供擔保超過上年末凈資產的20%;(六)發行人放棄超過上年末凈資產10%的債權或者財產;(七)發行人發生超過上年末凈資產10%的嚴重虧損;(八)發行人作出減資、合並、分立、解散和申請破產的決定;(九)發行人涉及重大訴訟或仲裁事項或受到重大行政處罰;(十)發行人因重大變化可能不符合公司債券上市條件;(十壹)發行人涉嫌犯罪被司法機關調查,發行人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涉嫌犯罪被司法機關采取強制措施;(十二)對債券持有人權益有重大影響的其他事項。在上述情況下,受托人應當按照規定和協議履行受托管理職責。第十二條受托機構應當持續關註公司債券信用增級機構的資信狀況、抵押物的價值和權屬、內外部增級機制以及償債保障措施的落實情況,並根據委托協議對上述情況進行核查。第十三條受托管理人應當對發行人指定的公司債券募集資金的收付、存儲、劃轉和還本付息進行監督。受托機構應在募集資金到位後壹個月內與發行人及募集資金存放銀行簽訂監管協議。第十四條在公司債券存續期間,受托管理人應當持續監督並定期檢查發行人募集資金的使用是否與公司債券募集說明書的約定壹致。第十五條受托機構應當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公平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受托管理人應當在本期債券交易場所的互聯網網站上公布披露的信息,同時在至少壹種中國證監會指定的報紙上刊登披露的信息或者信息摘要,供公眾查閱。披露的信息包括但不限於定期委托管理事務報告、臨時委托管理事務報告以及中國證監會和自律組織要求披露的其他文件。第十六條受托管理人應當建立對發行人的定期跟蹤機制,監督發行人履行公司債券募集說明書規定的義務,並於每年6月30日前向市場公布上壹年度的受托管理事務報告。前款規定的受托管理事務報告至少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壹)受托管理人履行職責的情況;(二)發行人的經營和財務狀況。(三)發行人募集資金的使用及專戶運作情況;(四)內外部信用增級機制和償債保障措施發生重大變化的,說明基本情況和處理結果;(五)發行人償債保障措施的落實情況和公司債券本息的償還情況;(六)發行人在公司債券募集說明書中約定的其他義務的履行情況(如有);(七)債券持有人會議的情況;(八)本標準第十壹條規定的發生情況,說明基本情況和結果。第十七條公司債券存續期間,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受托機構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情形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向市場公告臨時受托管理事務報告: (壹)受托機構履行受托管理職責存在利益沖突的;(二)發行人募集資金用途與公司債券募集說明書不壹致;(三)內外部信用增級機制和償債保障措施發生重大變化;(四)本準則第十壹條規定的情形。第十八條在公司債券存續期間,受托管理人應當持續督促發行人履行信息披露義務。第十九條受托管理人應至少提前20個工作日掌握公司債券還本付息、贖回、回售和分期償還的資金安排,督促發行人按時履行義務。第二十條受托機構預計發行人無法償還債務時,應當要求發行人提供補充擔保,督促發行人及他人履行信托協議約定的其他償債擔保措施,或者可以依法向法定機關申請采取財產保全措施,並在信托協議中約定相關費用的承擔方式和財產保全擔保的提供方式。受托管理人預計發行人無法償還債務時,應當在采取上述措施的同時通知債券交易場所和債券登記托管機構。第二十壹條發行人不能償還債務時,受托機構應當督促發行人、信用增級機構及其他負有償還義務的機構落實相應的債務償還措施,並可以接受全部或部分債券持有人的委托,自行提起民事訴訟,參與重整或破產的法律程序。第二十二條在公司債券存續期間,受托管理人應當勤勉處理債券持有人與發行人之間的協商或訴訟。第二十三條發行人對公司債券設定擔保的,信托協議可以約定擔保財產為信托財產,受托機構應當在債券發行前或者公司債券募集說明書規定的時間內取得擔保的權利證書或者其他相關文件,並在擔保期間妥善保管。第二十四條為履行受托管理職責,受托管理人有權代表債券持有人查詢債券持有人名冊及相關登記信息,以及募集資金在專門賬戶的存儲和劃轉情況。第二十五條受托管理人有權了解履行受托管理職責所需的相關信息,但應當依法保守發行人的商業秘密等已知的非公開信息,不得利用可能對債券持有人權益產生重大影響的事項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利益。第二十六條受托機構有權按照約定收取公司債券的委托管理費和委托協議約定的其他費用。第四章受托機構的變更第二十七條在公司債券存續期間,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召開公司債券持有人會議,履行變更受托機構的程序: (壹)受托機構未能繼續履行本準則或者受托機構協議規定的受托機構職責;(二)受托人依法關閉、解散、破產或者被撤銷;(三)受托人提出書面辭職;(四)受托人不再符合受托人資格的其他情形。受托機構應當召集債券持有人會議而未召集債券持有人會議時,單獨或者合計持有本期債券總額10%以上的債券持有人有權自行召集債券持有人會議。第二十八條新受托管理人應當符合本準則中的受托管理人資格要求,並自與發行人簽訂受托管理人協議之日或雙方約定之日起,承繼原受托管理人在本準則及原受托管理人協議中的權利和義務。原受托管理人在本準則和《受托管理人協議》中的權利和義務在新受托管理人與發行人簽訂《受托管理人協議》之日或雙方約定的日期終止,但不免除原受托管理人在原受托管理人協議有效期內應享有的權利和責任。第二十九條原受托人應當在變更生效之日或之前與新受托人完成交接手續。原受托人職責終止的,新受托人應當在完成交接手續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向協會報告,包括但不限於:新受托人姓名、新受托人履行職責的起始日期、受托人變更原因、信息傳遞情況等。第五章自律管理第三十條受托管理人應當妥善保管其受托管理事務的全部文件、檔案和電子資料,包括但不限於委托協議、債券持有人會議規則、受托管理工作底稿、增信措施相關權利證書(如有),保存時間不得少於債券到期日或本息全部清償後五年。第三十壹條協會可以通過現場檢查和非現場檢查的方式對受托人進行定期或不定期檢查。第三十二條協會對受托人檢查的內容包括但不限於: (壹)受托管理業務制度建立情況;(二)受托管理人的履職情況,包括持續關註發行人的信用、增信措施、募集資金使用情況,督促發行人履行職責;(三)受托機構信息披露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和及時性;(四)歸檔資料的完整性。第三十三條受托人應當配合協會檢查,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拖延提供相關資料或者提供不真實、不準確、不完整的資料。第三十四條受托人及其相關業務人員違反本準則規定的,協會應當視情節輕重采取自律措施,並記入協會誠信信息管理系統。第三十五條受托機構及其相關業務人員違反法律、法規或者有關主管部門規定的,協會應當移交中國證監會或者其他主管部門查處。第三十六條發現受托人及其相關業務人員違反本準則的,可以向協會舉報或投訴。第六章附則第三十七條公開發行公司債券的,委托協議至少應當包括《公開發行公司債券管理辦法》必備條款的內容,委托協議的主要內容應當在公司債券募集說明書中披露。非公開發行公司債券的,可以根據與發行人約定的內容,參照《公開發行公司債券信托管理協議必備條款》制定信托協議條款。第三十八條本準則由協會負責解釋。第三十九條本準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綜上所述,公司發債要選擇合格的受托人。根據《公司債券受托管理條例》規定,受托管理人應當經證監會批準,在債券發行過程中履行受托管理權利。受托人必須遵守《辦法》的規定,嚴格自律。發行公司債券過程中存在違法行為的,將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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