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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權的內容有哪些?姓名權主要包括哪些權利?

法律主觀性:

(1)決定姓名的權利。姓名權就是公民決定自己姓名的權利。這是公民的基本人格權。公民取得正式姓名,應當辦理相關法律手續。根據我國《戶口登記條例》第七條規定,嬰兒出生後壹個月內,戶主、親屬、撫養人或者鄰居應當向嬰兒常住戶口所在地的戶口登記機關申報出生登記,並在戶口簿上記載其姓名。棄嬰應由收養人或嬰兒撫養機構向戶口登記機關登記。公民姓名壹經登記,即成為該公民的正式姓名,開始受法律保護。(2)姓名使用權。姓名權是指公民使用自己的姓名來標識自己的權利。名字有褒揚自己和區別他人的作用。公民只有使用自己的姓名從事民事行為,才能將民事行為的後果歸於自己的姓名(當然,使用假名或者冒用他人姓名從事違法行為的除外)。根據法律,在某些情況下,公民必須使用他們的正式姓名,如簽署文件。在某些情況下,公民可以授權他人使用自己的名義從事某種民事行為,但有嚴格的限制,以免損害第三人的利益,也不會引起第三人的誤解。(3)變更姓名的權利。姓名權是指公民依照有關法律法規改變自己姓名的權利,是決定自己姓名權利的自然延伸。但是,公民姓名的變更必然會涉及到他人和社會的利益,因為公民已經使用自己的本名參加了各種民事活動,所以公民姓名的變更必須按照相關法律辦理。根據我國《戶口登記條例》第18條規定,18周歲以下的公民需要變更姓名時,應當由其父母或者收養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18周歲以上人員需要變更姓名時,應當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公民筆名、藝名的變更,不需要辦理合法的更名手續。(4)維護姓名的權利。姓名權是指姓名權人在權利受到侵害或妨礙時,有權請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礙、賠償損失,以保護和實現自己的權利。請求可以直接向犯罪人提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14條規定,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幹擾、盜用、假冒等方式侵犯他人姓名權。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的姓名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犯。根據該條規定,實踐中侵犯姓名權和姓名權的方式有三種: (壹)幹涉他人決定或者更改姓名。比如丈夫強迫妻子改姓。(2)盜用他人名義。比如未經同意使用他人名義進行商業推廣。(3)假冒他人名義。比如在別人名下上大學。(壹)姓名權,姓名權是自然人在不受他人幹涉的情況下使用自己姓名或不使用自己姓名的權利。比如作者在發表自己的作品時,有權決定是否署名;可以在戶口本部門決定姓名或筆名。但是,權利人的自由受到法律的限制。法律對使用正式名稱有特殊要求的,應當遵守法律的規定。比如在房屋產權登記中,必須使用自己的正式姓名;再比如,根據相關規定,儲戶必須使用正式姓名在銀行存款。在法律要求使用正式名稱的情況下,權利人不能使用正式名稱以外的名稱。(2)改變姓名的權利。姓名權是自然人在不受他人幹涉的情況下,依照有關規定變更姓名的權利。現實生活中,自然人的初始姓名壹般由父母或其他監護人決定。自然人成年後,可以隨意改名。但自然人行使更名權時,首先應當遵守法律的相關規定。比如《戶口登記條例》第18條規定:“未滿18周歲的公民,由其父母、收養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18周歲以上的公民,必須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其次,惡意改名以逃避法律義務或債務的行為應屬無效。(3)姓名決定權是自然人決定自己姓名的權利。關於姓氏的選擇,按照規定:“子女可以隨父姓,也可以隨母姓。”理論上,這壹規定實際上包含了子女既不能隨父姓,也不能隨母姓的意思。至於名字的選擇,範圍更廣。自然人不僅可以決定自己的正式姓名(即戶籍上使用的姓名),還可以決定自己的藝名、筆名、別名、化名、字、號。

法律客觀性:

《民法典》第1012條規定,自然人享有姓名權,有權依法決定、使用、變更或者授權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不得違反公序良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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