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諮詢 - 食品衛生監管的法律依據是什麽?

食品衛生監管的法律依據是什麽?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

參考資料:

食品衛生監督程序

(法令號。衛生部第50號令1997年3月發布)

第壹章總則

第壹條為了規範食品衛生監督,保障和監督衛生行政部門有效實施食品衛生監督管理,維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以下簡稱《食品衛生法》),制定本程序。

第二條衛生行政部門行使食品衛生監督職責,必須遵守本辦法。

鐵路、交通行政部門設置的食品衛生監督機構行使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規定的食品衛生監督職責時,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按照本程序執行。

進口食品的口岸衛生監督程序由衛生部另行制定。

第三條衛生行政部門行使食品衛生監督職責,應當遵循合法、公平、高效、公開的原則。

第四條上級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對下級衛生行政部門的食品衛生監督工作進行監督檢查,有權糾正下級衛生行政部門在行使食品衛生監督職責時的不當行為。

第二章管轄

第五條縣級衛生行政部門的管轄範圍:

(壹)本轄區內的食品生產經營活動和食品生產經營者;

(二)本轄區內食物中毒和食品汙染事故的調查處理;

(三)上級衛生行政部門指定或交辦的食品衛生監督事項;

(四)管轄範圍內的其他食品衛生監督事項。

第六條設區的市衛生行政部門的管轄範圍:

(壹)本級衛生行政部門直接管轄的食品生產經營活動和食品生產經營者;

(二)本轄區重大食物中毒和食品汙染事故的調查處理;

(三)轄區內重大復雜案件的調查處理;

(四)上級衛生行政部門指定或交辦的食品衛生監督事項;

(五)法律、法規和規章直接授權設區的市級衛生行政部門行使食品衛生監督職責。

行政機構衛生行政部門的管轄,依照前款規定執行。

第七條省級衛生行政部門的管轄範圍:

(壹)本級衛生行政部門直接管轄的食品生產經營活動和食品生產經營者;

(二)本轄區重大食物中毒和食品汙染事故的調查處理;

(三)轄區內重大復雜案件的調查處理;

(四)衛生部指定或交辦的食品衛生監督事項;

(五)法律、法規和規章直接授權省級衛生行政部門行使食品衛生監督職責。

第八條上級衛生行政部門認為必要時,有權對下級衛生行政部門管轄的食品生產經營活動、食品生產經營者和違法案件進行管轄,也可以將其管轄的食品生產經營活動、食品生產經營者和違法案件移送下級衛生行政部門管轄。

各級衛生行政部門有權在同級行政管轄範圍內開展食品抽樣檢測活動。

第九條下級衛生行政部門認為其管轄的食品生產經營活動、食品生產經營者和違法案件需要上級衛生行政部門管轄的,可以報請上級衛生行政部門決定。上級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在接到請求之日起七日內作出決定。

第十條縣級以上地方衛生行政部門在履行食品衛生監督職責時,發現不屬於自己管轄的,應當及時移送有管轄權的衛生行政部門。被移送的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及時將移送案件的處理情況反饋給移送的衛生行政部門。

第十壹條衛生行政部門因管轄權發生爭議的,爭議雙方應在爭議發生之日起十五日內協商解決;協商不能解決的,報請* * *的同級上壹級衛生行政部門處理。上級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在接到指令後十五日內作出指定管轄的決定。

第三章許可

第十二條衛生許可證的發放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制定的衛生許可證發放管理辦法執行。

第十三條利用新資源生產的食品、食品添加劑新品種,食品容器、包裝材料和食品生產用工具、設備新品種,在投產前必須提供所需資料和樣品,並按照規定的審批程序報送審批。

食品用洗滌劑、消毒劑的審批程序按照衛生部制定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的產品和說明書必須報衛生部審批,審批程序按照衛生部制定的《保健食品管理辦法》執行。

第十五條食品生產經營人員的衛生知識培訓和健康檢查,按衛生部制定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食品廣告的審批按照《食品廣告管理辦法》的規定執行。

第四章監督檢查

第十七條衛生行政部門受理食品生產經營者的新建、擴建、改建項目選址設計衛生審查申請時,應當要求申請人提供所需材料。

第十八條衛生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新建、擴建、改建項目的選址和設計衛生審查申請及有關材料之日起30日內進行審查,並作出書面答復。必要時,可以指定專業技術機構對提交的資料進行審查和現場調查,並作出衛生學評價。

第十九條衛生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項目竣工驗收申請之日起二十日內,根據新建、擴建、改建項目選址和設計的衛生審批意見進行項目驗收,並提出驗收意見;職工食堂、餐廳工程驗收應在十日內提出驗收意見。必要時,衛生行政部門可以指定專業技術機構對竣工驗收項目進行衛生學評價。

第二十條食品衛生監督員在對食品生產經營者進行巡回監督檢查時,應當出示監督證件,依照法律、法規、規章和衛生標準進行監督檢查。以下內容可作為檢查重點:

(壹)對食品生產經營人員進行衛生許可、健康證明和衛生知識培訓;

(二)衛生管理組織和管理制度;

(三)環境衛生、個人衛生、食品工具和設備衛生、食品容器和包裝材料、衛生設施、工藝流程;

(四)食品生產經營過程中的衛生條件;

(五)食品標簽、說明書、食品及其原料采購的有關信息;

(六)食品原料、半成品、成品的感官特性,添加劑的使用情況,產品的衛生檢驗情況;

(七)對食品、餐具、飲具和直接盛放食品的容器的衛生質量進行現場檢查,並根據監測計劃進行必要的采樣或抽檢;

(八)用水衛生;

(九)洗滌劑和消毒劑的使用。

對食品添加劑、食品容器、食品包裝材料和食品用工具設備的巡視檢查,應當按照衛生標準和衛生管理辦法的要求進行。

第二十壹條食品衛生監督員進行巡回監督檢查時,應當制作現場監督記錄。記錄經被監督單位負責人或者有關人員核實後,應當由食品衛生監督員和被監督單位負責人或者有關人員簽字,修改意見應當由被監督單位負責人或者有關人員簽字或者蓋章。

被監督單位的負責人或者有關人員拒絕簽字的,食品衛生監督員應當在記錄上註明拒絕的理由,並記錄在場人員的姓名和職務。

第二十二條食品衛生監督員應根據情況在巡回檢查期間或之後給予指導。實施行政處罰時,應當遵守行政處罰法、衛生部制定的《食品衛生行政處罰辦法》和衛生行政處罰程序的有關規定。

第五章監督檢查

第二十三條采集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容器和包裝材料、食品洗滌劑、消毒劑、食品工具等樣品時。,食品衛生監督員應當根據監測目的和食品衛生檢驗標準、方法的規定,出示證件,無償采集樣品。

抽樣食品衛生監督員必須向被抽樣的單位和個人出具抽樣證明。

第二十四條食品衛生監督員應當根據監測目的,按照國家衛生標準的規定確定檢驗項目,填寫樣品檢驗通知單,並按照規定及時送檢樣品。檢驗人員應當接受樣品,並簽署樣品檢驗通知單。

第二十五條沒有國家衛生標準的,可以參照同類食品的國家衛生標準、地方衛生標準、行業標準和企業標準確定檢驗項目。

涉嫌汙染、變質、摻假、摻假的食品和引起食物中毒的食品的檢驗項目,應當根據調查需要和食品生產經營者提供的有關資料確定。

第二十六條檢驗按照國家標準檢驗方法進行。沒有國家衛生標準檢驗方法的,可參照同類食品的國家衛生標準檢驗方法,或地方、行業衛生標準檢驗方法和國際組織推薦的方法進行。

檢查人員應填寫健康檢查原始記錄和健康檢查報告。檢驗報告經核實無誤後,由檢驗人員簽字,移交食品衛生監督員。

食品檢驗樣品應當至少保存壹個月或者在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時間保存。

第二十七條檢驗人員應當在接到樣品檢驗通知後15日內出具食品衛生檢驗報告,對中毒食品或者可能引起中毒的食品,應當在5日內出具檢驗報告。特殊情況下需要延長檢驗報告出具期限的,應當報衛生行政部門決定。

第二十八條被監測單位對檢驗結果有異議時,可以向原衛生行政部門或者上壹級衛生行政部門提出書面復驗申請,說明理由,經批準後進行復驗。書面復驗申請應當在收到檢驗報告之日起十日內提出,或者在收到檢驗報告的規定期限屆滿之日起十日內提出,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在收到書面復驗申請之日起十日內作出是否批準復驗的答復。

第二十九條微生物檢驗結果不予復檢。當檢測到致病菌時,將細菌保存壹個月。

第六章食物中毒和食品汙染事故的調查處理

第三十條衛生行政部門接到食物中毒或者食品汙染事故報告後,應當及時組織人員前往現場調查處理,並可以采取下列臨時控制措施:

(壹)封存造成食物中毒或者可能造成食物中毒的食品及其原料;

(二)封存被汙染的食品工具和用具,並責令清洗消毒。

必要時,負責調查處理的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及時向衛生行政部門通報中毒食品或者被汙染食品的來源和流向。采取臨時控制措施時,應當執行本程序第七章的規定。

第三十壹條食物中毒調查和證據收集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壹)可疑和中毒病人的人數、時間、部位、臨床癥狀和體征、診斷、搶救和治療情況;

(2)可疑和中毒患者發病前48小時內的就餐食譜,特殊情況下72小時內的可疑飲食食譜,壹起就餐人群的發生率;

(三)生產經營場所和疑似中毒食品生產經營過程的衛生狀況;

(四)從業人員的健康狀況;

(五)采集疑似食物和中毒病人的嘔吐物(洗胃)、血液、糞便等樣本進行檢驗,必要時做動物試驗;

(六)填寫食物中毒調查登記表。

第三十二條食品汙染事故的調查和證據收集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壹)被汙染食品的名稱、數量、來源和流向;

(二)汙染物的名稱、數量和疑似汙染環節;

(三)取證和采集檢驗樣品;

(四)制作調查記錄。

第三十三條在食物中毒和食品汙染事故調查中,樣品數量不受常規樣品數量的限制,實行免費采樣。

第三十四條食物中毒和食品汙染事故應當進行書面調查,書面記錄應當由食品衛生監督員和被調查人簽字。

第三十五條食物中毒或者食品汙染事故調查結束後,調查人員應當及時整理、分析調查材料、檢驗結果等證據材料,並寫出調查報告。

第三十六條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對食物中毒或者食品汙染事故的所有證據進行認真審查,認為證據不足的,應當及時補足或者補正;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充分的,依照《食品衛生法》及相關規定處理。

第七章行政管理

第三十七條衛生行政部門對造成食物中毒事故或者有證據證明可能造成食物中毒事故的食品生產經營者采取《食品衛生法》第三十七條規定的臨時控制措施時,應當使用印章,並制作衛生行政控制決定書。

印章應加蓋衛生行政部門印章。

第三十八條當事人應當負責保管被控制的食品、原料和食品用工具、用具,不得擅自轉移。當事人拒絕承辦的,衛生行政部門可以要求有單據的單位保存,保存所需的壹切費用由當事人承擔。

第三十九條食品衛生監督員執行公務時,在緊急或者特殊情況下,可以對造成食物中毒的食品和有證據證明可能造成食物中毒的食品當場予以封存,並記錄在案,但在采取封存措施後,應當立即報經下級衛生行政部門批準,並送達行政控制決定。

第四十條衛生行政部門應當自封存之日起15日內完成對封存的食品和食品用工具、用具的檢驗或者衛生評價,並作出下列決定:

(壹)依法作出銷毀被汙染食品的行政處罰決定;

(二)未包裝的食品和被汙染的食品用工具、用具應當啟封。

作出啟封決定時,應當送達《解除衛生行政控制決定書》,開啟封條。

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保管期限的,應當作出延長控制期限的決定。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壹條本規程使用的文件應按衛生部規定的格式和要求執行。

第四十二條本程序自1997年6月1日起施行,原《食品衛生監督程序(試行)》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行政處罰程序(試行)》同時廢止。

第四十三條本規程由衛生部負責解釋。

  • 上一篇:NLP第16課:實用漢語句法依存分析
  • 下一篇:太平天國失敗的根本原因是什麽?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