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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西壯族自治區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1997修正)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建立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企業法人登記管理制度,保障企業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根據民法通則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自治區行政區域內不屬於公司的內資企業法人(以下簡稱企業法人)的設立、變更和終止,應當依照本條例辦理企業法人登記。第三條企業依法經企業法人登記主管機關核準登記,領取《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取得企業法人資格。

法律、法規規定需要辦理企業法人登記的企業,未經企業法人登記機關核準登記,不得從事經營活動。第四條企業法人的設立,依法直接登記。第五條本自治區的企業法人登記主管機關(以下簡稱登記主管機關)是自治區、市、縣工商行政管理機關。

下級登記主管機關在上級登記主管機關的領導下進行企業法人登記。

登記機關依法履行職責,不受非法幹涉。第二章登記管轄第六條企業法人登記實行分級管理。設立企業法人,應當向住所地登記主管機關申請登記。第七條自治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下列企業的登記管理:

(壹)民族企業在本自治區設立的分支機構;

(二)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在本自治區設立的冠以省、自治區、直轄市名稱的分支機構;

(三)法律、法規規定或者自治區人民政府規定應當由自治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的其他企業。第八條除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註冊的企業和本條例第七條所列企業外,市、縣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轄區內的企業登記註冊。第三章登記條件和登記事項第九條申請企業法人登記,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有符合要求的名稱、組織機構和章程;

(二)有固定的生產經營場所和必要的設施;

(三)有符合國家規定並與生產經營和服務規模相適應的註冊資本和從業人員;

(四)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五)有符合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經營範圍;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第十條企業法人登記事項包括: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註冊資本、職工人數、企業類型或者經濟性質、經營範圍、營業期限、分支機構。

企業法人經營下列行業或者項目,必須取得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的批準文件或者許可證:

(壹)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必須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的行業或項目;

(二)自治區人民政府規定必須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的行業或者項目;

前款第(壹)項、第(二)項涉及的具體行業和項目,由自治區人民政府公布。

企業法人申報的登記事項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登記主管機關不予登記。第十壹條企業名稱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壹個企業只能使用壹個名稱。企業名稱中使用“中國”、“中國”、“民族”、“國際”等字樣的,由自治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準;使用“廣西”字樣,由企業所在地登記機關報自治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準。

經登記主管機關核準登記的企業名稱受法律保護。未經登記主管機關核準登記的企業名稱,不得使用。企業牌匾、印章、銀行賬戶、信箋擡頭、商品標誌、產品包裝和印刷宣傳品上使用的名稱,必須與登記主管機關核準登記的名稱壹致。第十二條企業以其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為住所。登記主管機關登記的企業住所只能有壹個,企業住所應當在登記主管機關轄區內。第十三條企業註冊資本為投資者繳納的出資額之和。企業註冊資本應當以人民幣表示,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第四章設立登記第十四條企業法人應當申請名稱預先核準。

法律、行政法規和自治區人民政府規章規定設立企業法人或者企業經營的行業、項目必須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的,應當在報送審批前辦理企業名稱預先核準,並報送審批機關核準的企業名稱。第十五條申請企業名稱預先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壹)投資者簽署的企業名稱預先核準申請書;

(二)投資者的法人資格證明或者自然人的身份證明;

(三)登記機關要求的其他文件。

登記主管機關應當自收到前款所列文件之日起十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登記主管機關決定核準的,應當出具《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第十六條預先核準的企業名稱保留六個月。預先核準的企業名稱在保留期內不得用於經營活動或轉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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