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區市政設施主管部門按照規定的職責分工負責本轄區內的市政設施管理工作。
市政設施主管部門下設的市政設施管理機構負責市政設施的日常管理。
發展改革、財政、建設、規劃、國土、園林綠化、公安、交通、工商、水利、環保、市容環衛、房產、廣播電視、人防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依法做好相關市政設施的管理工作。第五條市市政設施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市政設施管理信息化指揮調度系統,及時更新市政設施管理信息,實行資源共享。
市政設施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突發事件應急機制,制定並實施應急預案。第六條市人民政府鼓勵和支持市政設施科學技術研究,推廣應用先進技術,提高市政設施管理的科學技術水平。第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依法使用市政設施的權利和愛護市政設施的義務,並有權勸阻和舉報損害或影響市政設施正常使用的行為。
對保護市政設施做出顯著貢獻的單位和個人,市人民政府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第二章規劃和建設管理第八條市市政設施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城市總體規劃,編制市政設施專項規劃和年度實施計劃,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後組織實施。第九條市政設施建設項目的規劃、勘察、設計、施工和監理,應當執行國家技術標準、規範和操作規程,並按照國家規定實行招投標和質量保修制度。
承擔市政設施建設項目的規劃、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的單位,應當具備相應的資質,按照其資質等級承擔相應的項目,並接受市政設施等相關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第十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從事對市政設施安全和使用有影響的工程建設,應當經市市政設施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按照有關規定辦理手續後,方可進行。
城市新區開發和舊區改造應當將城市規劃確定的市政設施建設項目納入綜合開發計劃並予以支持建設。第十壹條市政設施建設單位在工程開工前,應當向市市政設施行政主管部門辦理接收管理界定和登記手續。第十二條新建、改建、擴建市政設施,建設單位應當及時組織竣工驗收。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市政設施,不得交付使用。
政府投資和社會捐贈的市政設施,由市政設施主管部門接管和管理。自籌資金建設的市政設施由業主自行管理和維護,並接受市政設施主管部門的監督;符合驗收條件的,可以由市政設施主管部門接收和管理。
市政設施建設工程竣工後,建設單位應當將完整的竣工資料報送市政設施主管部門備案。第十三條市人民政府依法征收、籌集和捐贈的市政設施維護建設資金應當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作他用。第十四條由市政設施主管部門管理的市政設施,其管理、維護和應急處置經費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標準納入財政預算。第十五條依附於城市道路建設的供水、排水、供氣、供熱、照明、供電、通信、廣播電視、公共監控視頻、工業等各種地下管線及其附屬設施占用的地下空間資源屬於國家所有,應當科學規劃、合理利用,並滿足發展需要。
市人民政府應當推進城市地下公共* * *管廊和弱電管廊(* * *同溝)建設。鋪設城市地下管線時,應當優先使用已建的城市地下公共* * *管廊和弱電管廊。
城市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城市地下管線設施的產權或者管理單位采用各種先進技術對城市地下管線進行識別、定位、探測和管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標明的城市地下管線上方修建臨時或永久性建築物、構築物。第十六條依附於城市道路、橋涵的城市公共交通、供水、排水、供氣、供熱、供電、通信、廣播電視、消防、廣告、市容環衛等設施的建設規劃,應當與市政設施專項規劃相協調,堅持先地下後地上的原則,與城市道路、橋涵同步建設。
新建道路、鐵路、橋涵、建築物、構築物、管線等設施需要與城市道路交叉的,應當事先經市政行政主管部門批準,並簽訂相關設計、施工協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