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7日廣東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通過?2010年7月23日廣東省第十壹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修訂?(2022年3月29日廣東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十壹次會議修訂)
第壹章總則
規則壹。為了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規則二。本辦法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的消防工作及相關應急救援工作。
規則三。消防工作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堅持政府統壹領導、部門依法監管、單位全面負責、公民積極參與的原則,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建立健全社會化消防工作網絡。
第四條?各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消防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消防工作實施監督管理,本級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機構負責實施;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依法做好消防工作。
第五條?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等單位應當組織開展經常性的消防法律、法規和消防安全常識的宣傳教育,幫助公民掌握防火、滅火和逃生方法,增強公民的消防安全意識和依法消防觀念。
報紙、廣播、電視、網絡等新聞媒體應當有針對性地開展消防宣傳教育,定期發布消防公益宣傳信息。
在每年11月9日的消防日和每年11月的消防宣傳月期間,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依法組織開展消防安全知識普及、消防安全培訓和消防演練等活動,增強自防自救能力。
第二章消防安全責任
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履行下列消防職責:
(壹)貫徹執行消防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消防政策,依法推進消防系統建設,建立和落實消防責任制;
(二)將消防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及年度計劃,組織編制消防規劃並納入國家空間規劃,確保消防工作與經濟和社會發展相適應;
(三)按規定落實消防救援和消防監督經費,將消防業務、公共消防設施建設和維護、火災隱患治理、消防信息、消防隊(站)和裝備建設等經費列入年度財政預算;
(四)建立健全消防工作協調機制,及時明確新行業、新業態的消防安全監管職責,定期研究、協調、及時解決消防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五)加強對農村消防工作的領導,推進城鄉公共消防設施和消防水源建設;
(六)加強消防組織建設,按照規定建立專職消防隊和其他形式的消防組織,並按照國家標準配備消防器材;
(七)建立常態化火災隱患排查治理機制,組織消防安全檢查,組織實施重大火災隱患和區域火災隱患治理,實行重大火災隱患掛牌督辦制度;
(八)組織火災風險評估,建立火災風險數據庫,並及時向社會公布火災風險評估結果;
(九)組織制定滅火救援應急預案,協調組織滅火救援應急工作,建立滅火救援應急響應和社會聯動機制;
(十)定期組織消防宣傳教育,提高全社會的消防安全意識;
(十壹)法律法規和國家、省有關規定明確的其他消防職責。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家、省有關規定,履行明確的消防工作職責,明確專門機構或者人員負責消防工作,保障消防工作所需經費,按照規定建立專職消防隊、誌願消防隊等消防組織;落實消防安全網格化管理措施,組織消防安全檢查,每年組織綜合應急演練,協助滅火救援、火災事故調查和善後處理。
各級人民政府的主要負責人是本行政區域消防工作的第壹責任人,是本行政區域消防工作的主要負責人,其他負責人對各自職責範圍內的消防工作承擔相應的領導責任。
第七條?消防救援機構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消防工作實施監督管理,依照法定權限和程序查處消防違法行為;組織和指導社會消防力量建設;開展消防安全宣傳教育;承擔城鄉綜合滅火救援工作,統壹組織指揮滅火,參與火災以外的災害事故應急救援工作;承擔法律法規和國家、省有關規定明確的其他職責。
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依法履行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備案和抽查職責,依法查處職權範圍內的消防違法行為;承擔法律法規和國家、省有關規定明確的其他消防職責。
公安機關應當依法查處職權範圍內的消防違法行為;辦理涉嫌消防安全犯罪的刑事案件;協助維護消防救援現場秩序,保護火災事故現場;承擔法律法規和國家、省有關規定明確的其他消防職責。公安派出所可以負責日常消防監督檢查,開展消防宣傳教育。具體辦法按照國務院公安部門的規定執行。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依法做好相關行業和領域的消防工作。
第八條?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依法履行消防職責,開展群眾性自防自救工作,協助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做好消防安全網格化管理、火災隱患排查整治、應急疏散演練、消防宣傳教育等工作,督促監護人或者其他責任人加強對孤兒、留守兒童、獨居老人、重度殘疾人、精神殘疾人等用火用電的安全監管。
第九條?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和依法確定的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家、省有關規定落實消防安全責任。
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應當積極應用火災遠程監控、電氣火災監控、物聯網技術等技術和物防措施。其中,人員密集場所、易燃易爆單位、高層及地下公共建築等容易造成群體性傷亡的高危火災單位,應當每年至少組織壹次消防安全評估,並按照國家規定參加火災公眾責任保險。
小微企業可以通過集群托管、資源共享等方式履行前兩款規定的消防安全職責。
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對本單位的消防安全全面負責。
第十條?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的消防安全管理由建設單位協調,建設單位是直接責任者。
總承包單位應當對總承包的建設工程消防安全責任負責;分包單位接受總承包單位的管理,並承擔法律法規規定的相應消防安全責任。
建設單位應當監督施工單位按照有關施工規範進行操作,及時消除火災隱患。
監理單位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建設工程強制性標準履行建設工程消防安全管理的監理職責。
第十壹條?建築物、場所出租使用的,出租人應當保證出租的建築物、場所符合消防安全條件。
出租人和承租人應當以書面形式明確雙方的消防安全責任;沒有書面明確的,出租人應當對公共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建築消防設施進行統壹管理,承租人應當對出租的建築或者場所的消防安全負責;屬於多產權建築的,相關產權人、使用人應當* * *共同確定或者委托統壹管理單位實施消防安全統壹管理。
第十二條?在物業服務區域內,住宅區物業服務人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責任:
(壹)負責消防設施和器材的維護和管理;
(二)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車通道暢通,確保疏散設施和消防車通道不被占用、堵塞或者封閉;
(三)加強電動自行車、電動摩托車和電動車停放、充電行為和充電設施的消防安全管理;
(四)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根據需要建立誌願消防隊等消防組織,開展消防安全宣傳培訓和消防演練;
(五)加強日常消防檢查,及時勸阻違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的行為,及時制止擅自改變建築消防安全條件的行為;
(六)法律法規規定和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責任。
非住宅區的產權人或者使用人委托物業服務企業提供消防安全服務的,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履行相應的消防安全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