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2以來,中國企業海外上市熱潮持續,同時也出現了壹些問題。為了加強監管,《證券法》第二百三十八條規定:“境內企業直接或者間接在境外發行證券,或者其證券在境外上市交易,必須按照國務院的規定,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準。”在中國境內註冊並從事業務的企業,無論是否有外資背景,外資比例如何,任何公司要在境外直接或間接發行證券或將其證券在境外上市交易,都必須獲得中國證監會的批準。國務院和有關部門先後出臺了壹系列關於企業境外上市的法律和文件,對境外股票發行上市的相關政策作出了明確規定。其中1997《國務院關於進壹步加強境外股票發行上市管理的通知》是綱領性文件。文件規定:1。境外註冊、中資控股(含中資為第壹大股東)的境外上市公司(以下簡稱境外中資控股上市公司)受當地證券監管部門監管,但中資控股股東的境內股權持有人應當事後將相關情況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加強股權監督管理。二是境外註冊的中資非上市公司和中資上市公司以其境外資產和以其境外資產在境內投資並實際擁有三年以上的境內資產,按照當地法律申請在境外發行股票並上市,但其境內股權持有人應當按照隸屬關系事先征得省級人民政府或者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同意;其境內資產不足3年的不得申請在境外發行股票並上市。如有特殊需要,應報經中國證監會審核同意後,由國務院證券委員會審批。上市後,境內股權持有人應將相關情況報中國證監會備案。3.通過收購、換股、轉讓或其他任何形式將境內企業資產轉讓給境外中資未上市公司或境外中資上市公司境外上市的,將境內資產轉讓給境外中資未上市公司再註入境外中資上市公司境外上市的, 境內企業的境內股權持有人或者中資控股股東,應當按照隸屬關系事先征得省級人民政府或者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同意,並報中國證監會審批,由國務院證監會根據國家產業政策、國務院有關規定和年度總規模審批。 4.重申《國務院關於暫停境外企業收購進壹步加強境外投資管理的通知》(國發[1993]69號)規定的精神,禁止境內機構和企業通過購買境外上市公司控股權上市。這個文件目前仍然有效。1998年2月22日,中國證監會發布《中國證監會關於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進壹步加強境外股票發行上市管理的通知》若幹問題的通知》(簡媜[1998]5號),規定經中國證監會審核、國務院證監會批準上市或註資的境外中資控股上市公司,在完成上市或註資活動後15個工作日內 其境內股權持有人應當向國務院證券委員會和中國證監會報告上市或者註資的相關情況。 各地區、各部門不得以政府名義就相關企業境外上市向境內外機構出具承諾函或類似函。特殊情況下,應事先征求中國證監會的意見。嚴禁中國境外人員利用內幕信息在境外股市違法違規獲利。境外中資控股上市公司應當遵守上市地相關法律法規,規範運作,嚴禁境外中方人員進行內幕交易;所有國內資產管理和經營活動應遵守國內相關法律法規。各地區、各部門要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防止內幕信息泄露,嚴禁境內決策層向境外第三方泄露內幕信息進行內幕交易;有關部門要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嚴懲泄露內幕信息、進行內幕交易的境外人員。境外中資控股上市公司股權結構發生重大變化,對中資控股地位產生影響的,境內股權持有人應當在事後按照本通知第二條規定的時間要求將相關信息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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