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場車禍奪去了壹對年輕夫婦的生命,留下了四個無助的父母。夫妻二人留在醫院的冷凍胚胎,成了雙方父母最後的安慰。為了獲得冷凍胚胎,雙方父母打起了官司,醫院也參與其中。5438+5年5月6日,全國首例因爭奪冷凍胚胎處置權引發的繼承糾紛案在江蘇省宜興市人民法院宣判。法院決定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繼續在醫院保存冷凍胚胎。
冷凍人類胚胎可以遺傳嗎?在這個罕見的案例背後,有許多復雜的法律和倫理問題需要解決。
判斷
冷凍胚胎不能遺傳。
居住在江蘇宜興的沈皛和小劉在自然生育方面有困難。2012年8月,他們來到南京鼓樓醫院生殖醫學中心,采用體外受精-胚胎移植(俗稱“試管嬰兒”)繁育後代。在獲得受精卵後,醫院並沒有立即移植新鮮胚胎預防疾病,而是在同壹天冷凍了4個胚胎。胚胎移植原定於2013年3月25日,但就在手術前幾天,沈皛和小劉遭遇車禍身亡。
南京鼓樓醫院保存的4個冷凍胚胎,成了雙方父母延續“香火”的唯壹希望。為此,雙方家長多次協商,出具各種證明,希望獲得胚胎的處置權。但醫院明確表示,冷凍胚胎不能給他們。
醫院表示,衛生部門對“試管嬰兒”的技術及相關管理問題有規定。醫院作為醫療機構,不可能違規對少數個人進行特殊治療。他們只能同情老人的請求。
無奈之下,20111年6月,死者沈皛的父母選擇與公婆對簿公堂,要求獲得對兒子兒媳遺留的冷凍胚胎的監督處置權,並將醫院列為第二被告。光明日報記者事後了解到,其實原告和被告都想從醫院取回冷凍胚胎。有業內人士分析,“起訴公婆”的場景某種程度上只是壹種訴訟策略。他們認為這比直接起訴醫院的可能性更大。
宜興法院審理後認為,公民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體外受精-胚胎移植過程中產生的受精胚胎具有發育成生命的潛力。它們是具有未來生活特征的特殊物,不能像普通物壹樣隨意轉讓或繼承,不能成為繼承的主體。同時,夫妻行使權利要受到限制,即必須遵守法律法規,不違背社會倫理道德,必須以生育子女為目的,不能捐獻和買賣胚胎。在這種情況下,沈皛和小劉都已經死亡,不可能通過手術達到生育的目的。因此,其手術中遺留的胚胎所享有的限制權利不能繼承,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宣判現場,雙方家長情緒激動。沈皛的父親在法庭上表示,他將選擇上訴。
辯論
胚胎的法律尷尬
“屬於妳孩子的東西,為什麽孩子沒了以後就不屬於我了?”死者沈皛的父親認為,他當然有權繼承這四個冷凍胚胎。而醫院則認為,冷凍胚胎不具有財產屬性,原被告和被告均不能繼承,也無權行使死者的生育權。
我國繼承法明確規定,遺產是公民死亡時留下的個人合法財產。所以,只有先明確胚胎的法律屬性,才能決定父母雙方是否有繼承權和處置權。
“冷凍胚胎不屬於繼承法意義上的遺產。我認為本案判決理由成立,判決結果公正。”南京大學法學院副教授張艷玲在接受采訪時表示,冷凍胚胎具有發育成生命的可能性,不能隨意轉移或繼承。她還表示,為了避免胚胎被濫用於生殖目的,國外的人工生殖立法對胚胎的轉移進行了限制,規定胚胎儲存機構只有在胚胎所有者同意的情況下才能在壹定程度上轉移胚胎。
北京理工大學法學院副教授孟強有不同的觀點。他認為,法院關於冷凍胚胎“不能像普通東西壹樣隨意轉讓或繼承”的結論並不充分。本案當事人的目的不是“任意轉讓”,而是保管和管理。而且,法院判決也沒有說明冷凍胚胎特殊到什麽程度,不能遺傳。“法律只是禁止任何人擁有和繼承毒品、槍支彈藥,對冷凍胚胎沒有明確規定。雖然胚胎是否是物有爭議,但在父母死亡的情況下,父母的繼承人應當有權對胚胎主張權利。”
學界對此案的判決意見不壹,反映了胚胎法律地位的“尷尬”。“隨著輔助生殖技術的發展,體外胚胎早在上世紀80年代就不是什麽新鮮事了。即使在今天,對於大多數國家來說,這個問題的答案仍然是壹個法律盲點。”孟強說。
孟強告訴記者,關於胚胎的法律地位,學術界主要有三種觀點:壹種是主體說,直接承認胚胎為人,享有普通自然人的民事主體地位;二是客體論,視胚胎為物,不能享有民事主體地位;第三種是折中論,既不承認胚胎是人的主體地位,也不簡單地把胚胎看成是由壹群細胞組成的東西,而是把胚胎看成是從物到人的中介,給予它比普通事物更多的保護。
“無論何種觀點,胚胎權利的行使都必須符合壹定的原則,即尊重胚胎父母的意願,以保護胚胎為目的,不違反公序良俗和公共利益。”孟強說。
但在具體案例中,往往很難找到壹個各方都滿意的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