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諮詢 - 四川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辦法

四川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辦法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保障和規範本省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依法行使監督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監督法》和全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規定,結合四川省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第二條四川省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依照監督法和本辦法的規定行使監督職權。《監察法》和本實施辦法沒有規定的,適用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第三條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則行使監督職權。

常委會組成人員應當同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和人民保持聯系,開展調查研究,依法履行監督職責。第四條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負責處理常務委員會行使監督職權的重要日常工作。

各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辦事機構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領導下,承擔監督的具體事務。

各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辦事機構應當與本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建立日常聯系制度,保證監督工作的有效進行。第五條常務委員會可以通過聽取和審議專項工作報告、組織執法檢查等方式,依法監督國家行政機關和具有公共事務管理職能的組織在本行政區域內遵守和執行法律、法規和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決議、決定的情況。第二章監督工作計劃第六條常務委員會行使監督權,應當制定年度監督工作計劃。年度監督工作計劃應包括:

(壹)聽取和審議專項工作報告;

(二)監督決算、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及預算的執行;

(三)檢查法律、法規的執行情況;

(四)規範性文件的備案審查;

(五)其他監督活動。

監督工作計劃應當明確監督主題、監督形式、承辦單位、實施時間等內容。第七條常委會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實際情況,圍繞關系改革發展穩定大局、群眾切身利益和社會普遍關註的重大問題,按照監督法第九條規定的渠道,確定每年聽取和審議專項工作報告、執法檢查等監督議題。第八條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辦事機構應當在每年11月底前向常務委員會提出年度監督事項的建議。

本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要求向常務委員會報告專項工作或者提出視察有關法律實施情況的,應當在每年11月底前向常務委員會提出。

根據工作需要,經主任會議決定,常務委員會辦事機構可以就監督問題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第九條常務委員會有關辦事機構應當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召開後,匯總監督事項建議,提出年度監督工作計劃,提交主任會議決定。

監督工作計劃應當包括常務委員會監督工作的事項、理由、重點、時間安排,以及協助常務委員會開展這項工作的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

常務委員會年度監督工作計劃由常務委員會有關辦事機構印發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和本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抄送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並向社會公布。第十條主任會議可以根據實際需要或者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的要求,適當調整監督工作計劃,常務委員會有關辦事機構應當及時通知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第三章監督的形式和內容第壹節聽取和審議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的專項工作報告第十壹條常務委員會聽取和審議專項工作報告前,主任會議可以組織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和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進行視察或者專題調查研究,也可以請有關的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進行專題調查研究。視察或者專題調查研究的具體工作由有關的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負責。

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有關單位應當配合檢查或者專題調查研究。

可邀請有關專業人員參加檢查或專題調查研究。第十二條視察或者專項調查可以采取征求公眾意見、談話走訪、聽取匯報、抽樣調查、問卷調查、實地走訪、查閱有關資料等方式進行。第十三條在常務委員會聽取和審議專項工作報告的三十日前,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辦事機構應當將視察或者專項調查研究中發現的問題以及有關國家機關或者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該項工作的意見進行匯總,在專項工作報告中提交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研究答復。

  • 上一篇:稅務專業人員的責任
  • 下一篇:速度快的名言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