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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送達時需要註意哪些問題?

公告送達是法院送達訴訟文書的方式之壹,是根據公平原則為保護權利人而設定的法律服務方式,屬於建設性服務。公告送達與其他送達方式壹樣,能夠產生預期的法律後果,使受送達人在訴訟中形成權利義務關系。申請公告送達的目的之壹是使被送達人及時參與訴訟,行使訴訟權利。但是,公告的送達畢竟是壹種推定。在審判實踐中,大部分審判都是缺席進行的,壹方缺席必然導致控辯雙方的不平衡,這在很大程度上會直接影響審判結果的公正性。嚴格規範公示送達程序,確保送達方式的規範性和合法性,是此類案件得到公正處理的前提。因此,筆者認為,在適用公告送達模式時,應註意幾個問題:

壹是準確把握公告服務的適用要素

理解滿足通知服務的要求是正確適用通知服務程序的前提。《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規定:“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節規定的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的,公告送達。公告後六十日,視為送達。公告送達時,應當將原因和過程記入案卷。”可見,公告送達有嚴格的程序要求。根據該條款規定,法院送達訴訟文書有下列兩種情形之壹的,可以公告送達。(1)有證據表明收件人下落不明的;(二)沒有證據證明受送達人下落不明,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八十五條至第九十壹條規定的送達方式,即直接送達、留置送達、委托送達、郵寄送達,無法將訴訟文書送達受送達人的。

為避免公告服務被濫用,立案時應進行嚴格審查:1。向法院立案時,應當告知並提供雙方目前的詳細地址和聯系方式。2.送達時未找到受送達人或者郵寄送達的訴訟文書被退回的,不能壹概而論,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不宜直接公告送達;3.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應當有證據證實。受送達人下落不明的,應當有公安部門或者其所在單位、街道辦事處等部門的證明材料予以確認。必要時,應當調查詢問被送達人的近親屬。不可能因為檢察官聲稱被送達人下落不明而確定被送達人下落不明,通過公告送達。總之,要積極保障當事人訴訟權利的實現,有效化解矛盾糾紛,盡量謹慎使用公告送達方式。

第二,註意改進公告內容的寫作

送達公告的目的是讓受送達人看到公告後,知道從公告起送達的訴訟文書的主要內容、相應的權利義務和法律後果。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幹問題的意見》第八十九條明確規定了公告的內容。“公告送達起訴狀或者上訴狀副本的,應當說明起訴或者上訴的要點、被申請人答辯的期限以及逾期答辯的法律後果;公告送達傳票時,應當寫明出庭的地點、時間和逾期不出庭的法律後果;公告送達判決、裁定的,應當說明判決的主要內容,屬於第壹審的,還應當說明上訴的權利、上訴的期限和上訴的人民法院。”該條款在立法上有兩層含義:1。公告應當載明送達的訴訟文書的主要內容、受送達人相應的訴訟權利和義務以及可能產生的法律後果。2.被送達人有權從公告中了解訴訟情況。另外,筆者認為,由於我國姓氏的特點,重名的公民很多,有時甚至在壹個比較小的區域內,會出現幾個甚至十幾個人重名的情況。因此,在使用公告時,應盡量添加包括性別、年齡、戶籍所在地、身份證號碼等相關信息。,從而減少因同名而產生的誤解,有利於收件人獲取信息,從而增強公告的社會效果,避免給同名的外人帶來不必要的麻煩。

三、嚴格規範公告送達在案卷中的記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第二款規定“公告送達時,應當在卷宗內寫明理由和過程”。要求載明適用公告送達的理由,以便於審查適用公告送達理由的合法性;要求記錄適用公告的送達過程,目的是便於審查公告送達過程的合法性。目前,大多數法院最常用的公告形式是張貼公告和報紙公告。如何體現公告的服務流程?筆者認為,公告的送達過程是否有記錄,取決於卷宗中是否有送達過程的記錄。作者工作的法院的做法是:卷宗除了手稿和公告原件,還必須附有在上述地點張貼公告的收文證明;對於報紙公告,復制並滾動公告所在的報紙頁面。

四、靈活選擇公告送達方式。

公告送達的目的與其他送達方式相同,都是為了讓受送達人知道法院送達的公告內容。結合民事訴訟法關於公告送達的立法精神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幹問題的意見》第八十八條的規定,筆者工作的法院壹般做法是:1。如果收件人下落不明,如果知道收件人的活動在特定區域,則在該區域的主要公共場所張貼公告。如果收件人的活動無法得知,2。沒有證據證明受送達人下落不明的,應當在法院公告欄、受送達人可能的住所、工作地點和親友住所張貼公告,或者采取登報公告的方式。3.對公告送達方式有特殊要求的,應當以要求的方式進行公告。總之,只有選擇最有利的公告送達方式,將訴訟文書最大限度地送達受送達人,才能實現公告送達的目的。

五、註意公告送達法律文書的範圍。

並不是所有的訴訟文書都可以公告送達。公告送達時,要檢查送達的訴訟文書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的公告送達範圍。根據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可以公告送達的訴訟文書包括起訴狀或者起訴狀、判決書、裁定書、傳票以及其他依法可以送達的訴訟文書的副本;不能公告送達的訴訟文書包括調解書、強制執行到期債權的通知和支付令以及其他不能公告送達的訴訟文書。

綜上所述,通過公告的方式,既要積極保障原告訴訟權利的實現,又要最大限度地保障被告的訴訟知情權,保證審判程序的公正,有效化解矛盾糾紛,實現案件的審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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