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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拆除違法建築的條件、法律依據和執行機關

強制拆除違法建築的條件是:

接到自行拆除違法建築通知後不拆除違法建築的,行政機關應當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人民法院決定準予執行的,由相應的行政機關執行。

強制拆除違法建築的法律依據是:

《行政強制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四條、第五十六條、第五十七條、第六十條。

《土地管理法》第83條。

《城鄉規劃法》第六十條的規定。

強制拆除違法建築的執行機關是: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和人民法院。

法律依據:

行政強制法

第五十三條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行政決定的,無行政強制權的行政機關可以自期限屆滿之日起三個月內,依照本章規定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五十四條行政機關在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前,應當督促當事人履行義務。書面通知送達十日後,當事人仍不履行義務的,行政機關可以向當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執行標的為不動產的,向不動產所在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第五十六條人民法院應當在五日內受理行政機關的強制執行申請。

行政機關對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決定有異議的,可以在十五日內向上壹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上壹級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復議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裁定。

第五十七條人民法院應當對行政機關的強制執行申請進行書面審查。行政決定符合本法第五十五條規定,具有法律強制執行效力的,人民法院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七日內作出強制執行裁定,但本法第五十八條規定的情形除外。

第六十條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不繳納申請費。執行費用由被執行人承擔。

人民法院以劃撥或者拍賣方式強制執行的,可以在劃撥或者拍賣後扣除執行費用。

依法拍賣財產,應當由人民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的規定委托拍賣機構進行。

劃撥的存款、匯款以及拍賣、法律處理所得,應當上繳國庫或者納入財政專戶,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私分或者變相私分。

《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條依照本法規定,責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必須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繼續施工的,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有權予以制止。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對責令限期拆除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責令限期拆除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期滿不起訴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費用由違法者承擔。

《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八條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作出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拆除的決定後,當事人逾期不停止建設、不拆除的,建設工程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責成有關部門采取查封施工現場、強制拆除等措施。

行政機關違法拆除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六十壹條行政機關實施行政強制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上級行政機關或者有關部門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壹)沒有法律法規依據的;

(二)改變行政執法的對象、條件和方式的;

(三)違反法定程序實施行政強制的;

(四)違反本法規定,在夜間或者法定節假日實施行政強制的;

(五)以停止供水、供電、供熱、供氣等方式強制當事人履行相關行政決定;

(六)有其他違法實施行政強制行為的情形。

第六十二條行政機關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上級行政機關或者有關部門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壹)擴大查封、扣押、凍結的範圍;

(二)使用或者損毀被查封、扣押的場所、設施或者財物的;

(三)在法定查封、扣押期間未作出決定或者未依法及時解除查封、扣押的;

(四)未在法定期限內作出處理存款或者匯款的決定或者未依法及時解除凍結的。

第六十七條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員有違法行為或者擴大執行範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六十八條違反本法規定,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給予賠償。

違反本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參考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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