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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代表大會的四項職權是什麽?

人大的四項職權是立法權、決定權、任免權和監督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規定:

第六十七條NPC常務委員會行使下列職權:

(壹)解釋憲法並監督憲法的實施

(二)制定和修改除應當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法律以外的法律。

(三)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法律進行部分補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法律的基本原則相抵觸。

(4)解釋法律

(五)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審查和批準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及國家預算執行中必須作出的部分調整計劃。

(六)監督國務院、中央軍委、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的工作。

(七)撤銷國務院制定的同憲法和法律相抵觸的行政法規、決定和命令。

(八)撤銷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機關制定的同憲法、法律和行政法規相抵觸的地方性法規和決議。

(九)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根據國務院總理的提名,決定部長、委員會主任、審計長、秘書長的人選。

(十)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根據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的提名,決定中央軍事委員會其他委員的人選。

(十壹)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院長的請求,任免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審判員、審判委員會委員和軍事法院院長。

(十二)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提請,任免最高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檢察員、檢察委員會委員和軍事檢察院檢察長,批準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任免。

(十三)決定駐外全權代表的任免。

(十四)決定同外國締結的條約和重要協定的批準和廢除。

(十五)規定軍人和外交人員的軍銜制度和其他特殊軍銜制度。

(十六)規定和決定授予國家的勛章和榮譽稱號。

(十七)決定特赦。

(十八)如果國家遭受武裝侵略或者必須履行防止侵略的國際條約,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決定宣布戰爭狀態。

(十九)決定全國總動員或者地方動員。

(20)決定全國或者個別省、自治區、直轄市進入緊急狀態。

(二十壹)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a、立法權構成國家的主權,國家通過法律組織和調整壹切。立法權,國家制定、修改和廢除法律的權力。分為兩類:第壹類是制定和修改憲法的權力;第二類是制定和修改普通法律的權力。壹方面,立法機關自行制定法律;另壹方面,立法機關授權行政機關制定法律、法規、決議和命令,這些都具有法律規範的性質。在中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依法行使立法權。

B.決策權是指國家權力機關討論和決定重大問題的權力。不同的國家有不同的法律規定。在中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是行使決策權的機關。決策權作為人民代表大會的四項職權之壹,是最能體現人民代表大會國家權力機關特點,體現人民代表大會權力廣泛性的職權之壹。

c選舉任命包括選舉、任命、機關決定、罷免、接受辭職、免職、罷免、罷免等形式,是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決定和罷免國家機關領導人員和其他重要工作人員(統稱“領導人員”)的重要職權,通常稱為選舉任命。

d .監督是指公民有權監督壹切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公務活動。它是公民參政不可或缺的壹部分,是國家權力監督體系中最具活力的監督。它包括公民直接行使的監督權和公民通過其選出的國家代表機關的代表行使的監督權。此外,公民的許多權利具有監督國家權力的性質。在這裏,監督權作為參政權利的壹部分,是壹種直接的政治監督。主要包括五項內容,即批評權、建議權、申訴權、控告權和檢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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