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簡稱“國務院”,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的執行機關,是最高國家行政機關。它由總理、副總理、國務委員、各部部長、委員會主任、審計長和秘書長組成。國務院實行總理負責制。各部、各委員會實行部長、主任負責制。在總理領導下,國務院秘書長負責國務院的日常工作。國務院設立辦公廳,由秘書長領導。
國務院的主要職責包括:根據憲法和法律,規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規,發布決定和命令;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或NPC常務委員會提出議案;明確各部、各委員會的任務和職責,統壹領導各部、各委員會的工作,領導不屬於各部、各委員會的國家行政工作;統壹領導全國地方各級國家行政機關的工作,具體劃分中央和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國家行政機關的職權;制定和執行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以及國家預算;領導和管理經濟工作、城鄉建設和生態文明建設;領導和管理教育、科學、文化、衛生、體育和計劃生育工作;領導和管理民政、公安和司法行政工作;管理外交事務,同外國締結條約和協定;領導和管理國防建設事業;領導和管理民族事務,保障少數民族的平等權利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權;保護華僑的合法權益,保護歸僑、僑眷的合法權益;改變或者撤銷各部、各委員會發布的不適當的命令、指示和規章;改變或者撤銷地方各級國家行政機關的不適當的決定和命令;批準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區域劃分,批準自治州、縣、自治縣、市的建置和區域劃分;依法決定省、自治區、直轄市的部分地區進入緊急狀態;依法審批行政機構的設置,任免、培訓、考核和獎勵行政人員;保護各種經濟組織的合法權益;制定和發布勞動、勞動安全、勞動衛生方面的法律法規,制定和發布職工福利方面的規定;管理對外貿易和國際合作;領導全國武裝力量的建設,制定兵役、動員、軍銜、工資等制度和辦法;規定和頒發國家勛章和榮譽稱號;制定和修改行政法規,發布決定和命令;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對NPC常務委員會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工作提出建議;辦理同各國締結的條約和重要協定的批準和廢除;規定軍事和外交人員的軍銜和其他特殊軍銜;授予國家的勛章和榮譽稱號;發布大赦令,宣布緊急狀態,宣布戰爭狀態,發布動員令;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NPC常務委員會的決定,公布法律,任免國務院總理、副總理、國務委員、各部部長、各委員會主任、審計長、秘書長,授予國家勛章和榮譽稱號,發布大赦令,宣布緊急狀態,宣布戰爭狀態,發布動員令;根據憲法,制定行政法規,發布決定和命令。
綜上所述,最高國家權力機關的執行機關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負責執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決定和法令,是最高國家行政機關。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第85條規定:
國務院,中華人民共和國,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的執行機關,是國家最高行政機關。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第86條規定:
國務院由下列人員組成:
首相,
幾位副總理,
幾位國務委員,
部長們,
各委員會主任,
審計長,
秘書長。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第89條規定:
國務院行使下列職權:
(壹)根據憲法和法律,規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規,發布決定和命令;
(二)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或NPC常務委員會提出議案;
(三)明確各部、各委員會的任務和職責,統壹領導各部、各委員會的工作,領導不屬於各部、各委員會的國家行政工作;
(四)統壹領導全國地方各級國家行政機關的工作,規定中央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行政機關職權的具體劃分;
(五)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及國家預算的編制和執行情況;
(六)領導和管理經濟、教育、科學、文化、衛生、體育和計劃生育工作;
(七)領導和管理民政、公安、司法行政等工作;
(八)管理外交事務,同外國締結條約和協定;
(九)領導和管理國防建設事業;
(十)領導和管理民族事務,保障少數民族的平等權利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權;
(十壹)保護華僑的合法權益,保護歸僑、僑眷的合法權益;
(十二)批準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區域劃分,批準自治州、縣、自治縣、市的設立和區域劃分;
(十三)依法決定省、自治區、直轄市的部分地區進入緊急狀態;
(十四)審批行政機構的設置,依法任免、培訓、考核和獎懲行政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