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屬於與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的勞動者,適用和相關的法律法規壹般會給予警告,曠工期間不發工資。但曠工達到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程度,用人單位可以辭退。還需要對用人單位造成的經濟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勞動者曠工沒有明確規定,是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規定的。用人單位制定、修改或者決定有關曠工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
曠工幾天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關於曠工幾天就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問題,沒有規定。
至於曠工幾天,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單位可以根據情況制定其內部管理制度。如果公司沒有員工手冊,那就是嚴重違反公司制度,僅僅口頭告訴員工是無效的。員工不必遵守口頭規定,只需遵守員工手冊上的規定。
如果單位有曠工幾天的規定,是嚴重違反單位制度的。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用人單位可以單方解除勞動合同。但是,即使員工因嚴重違反制度被辭退,用人單位也應當發出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如果只是口頭通知辭退,也是無效的。
綜上所述,任何工作人員未經請假擅自離職,或請假期滿未歸未續假的,按曠工處理。曠工的處理方式是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予以辭退。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第八十八條
公務員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予以辭退:
(壹)年度考核中,連續兩年被確定為不稱職的;
(二)不能勝任當前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
(三)因本機關人員編制調整、撤銷、合並或者減少,工作需要調整,本人拒絕合理安排的;
(四)不履行公務員義務,不遵守公務員法律和紀律,經教育仍不改,不適合繼續在政府機關工作,被辭退的;
(五)曠工、出差,無正當理由連續超過十五天未歸,或者壹年內超過三十天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和其他組織(以下統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適用本法。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之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應當依照本法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
第四條
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勞動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和履行勞動義務。
用人單位制定、修改或者決定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關系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與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
在執行規章制度和重大問題的過程中,工會或職工認為不適當的,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通過協商修改完善。
用人單位應當將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予以公示或者告知。
第三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壹)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壹款第壹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