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刑事案件的判決書應該送達給誰?判決書應當送達人民檢察院、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也可以送達被告人的近親屬。判決生效後,還應當送達被告單位或者原住所地公安派出所,或者被告單位的登記機關。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107條傳票、通知書等訴訟文書,應當向受送達人本人送達;如果我不在,我可以交給他的成年家人或者單位負責人收取。
受送達人本人或者代理人拒絕接收或者拒絕簽名、蓋章的,受送達人可以邀請他的鄰居或者其他見證人在場,說明情況,把文書留在他的住處,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拒收事由和送達日期,受送達人簽收,即表示送達。
二。刑事判決書送達時間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七條,當庭宣判的,應當在五日內送達判決書。定期宣判的,應當在宣判前提前宣布宣判的時間、地點,傳喚當事人,通知公訴人、法定代理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判決宣告後,應當立即送達。
3.刑事判決書是否送達家屬?刑事判決書可以寄給被告家屬。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四十七條規定,當庭宣判的,應當在五日以內送達。定期宣判的,應當在宣判前提前宣布宣判的時間、地點,傳喚當事人,通知公訴人、法定代理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判決宣告後,應當立即送達。判決書應當送達人民檢察院、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也可以送達被告人的近親屬。判決生效後,還應當送達被告單位或者原住所地公安派出所,或者被告單位的登記機關。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人民法院有六種送達方式。
(1)直接送達直接送達,又稱送達,是指人民法院派專人將訴訟文書直接送達受送達人簽收的送達方式。直接交貨是最基本的交貨方式。也就是說,凡是可以直接送達的,都應當直接送達,以防止訴訟的拖延,保證訴訟程序的順利進行。壹般情況下,受送達人是公民的,由公民直接簽收。公民不在的時候,可以由與其共同生活的成年家屬簽字。但在離婚案件中,如果本人不在,家裏也沒有其他成年家庭成員,只有對方,則不宜采用對方簽字的方式,因為雙方都有利益關系;受送達人是法人的,應當交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簽收的法人負責人簽收;受送達人是其他組織的,應當交由其主要負責人或者該組織負責收件的人員簽收;受送達人有訴訟代理人的,可以交給他簽名;受送達人向人民法院委托代理人的,由代理人簽收。但是,調解書應當直接送達本人,不得由他人代收。因為調解書壹旦被接受,就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不接受的,視為調解不成立。
(2)留置送達留置送達是指受送達人在受送達人無理拒絕送達訴訟文書時,依法將訴訟文書置於受送達人住所,產生送達法律效力的送達方式。《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九條規定:“受送達人或者他共同生活的成年家屬不服訴訟文書的。受送達人應當邀請有關基層組織或者單位的代表到場,說明情況,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拒收事由和日期,將訴訟文書留在受送達人的住處,由受送達人、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即視為送達。”根據《意見》第八十二條、第八十三條、第八十四條的規定,有關基層組織或者單位的代表、其他見證人不願意在送達回證上簽名或者蓋章的,受送達人應當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情況,將送達文書留在受送達人的住所,即視為送達。但是,調解書應當直接送達當事人本人,不適用留置送達。
(三)委托送達,是指負責審理民事案件的人民法院難以直接送達訴訟文書時,依法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為送達。委托送達和直接送達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負責審理民事案件的人民法院稱為受委托法院,接受送達任務的法院稱為受委托法院。委托送達的,應當出具委托書,並附相關訴訟文書和送達回證。收件人在回執上簽字的日期為送達日期。
(四)郵寄送達,是指人民法院通過郵局以掛號郵件方式將送達的文書送交受送達人。實踐表明,法院郵寄送達通常是受送達人住所離法院較遠,難以直接送達時的壹種送達方式。根據《意見》第八十五條規定,郵寄送達的,應當附有送達回證。掛號信回執上註明的收件日期與送達回執上註明的收件日期不壹致的,或者送達回執沒有寄回的,以掛號信回執上註明的收件日期為送達日期。
(五)轉送送達,是指人民法院將訴訟文書送交受送達人工作的單位領取,再轉交受送達人的送達方式。轉發服務有三種情況:
1.受送達人是軍人的,通過團以上單位政治機關轉交;
2.被執行人被收監的,通過其所在監獄、勞動改造單位轉送;
3.受送達人正在勞動教養的,應當通過其勞動教養單位轉交。代為轉交的機關、單位收到訴訟文書後,必須立即交受送達人簽收,並以受送達人在送達回證上簽收的時間為送達日期。
(六)公告送達公告送達是指法院通過張貼公告、刊登報紙等方式公開訴訟文書。,並在壹定時間後,在法律上視為壹種送達方式。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只有在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前五種方式都無法送達的情況下,才能適用公告送達。自公告發布之日起60日後,公告送達即視為公告期滿。根據《意見》第88.89.90條的規定,公告可以張貼在法院或者受送達人原住所的公告欄,也可以刊登在相關報紙上;公告送達方式有特殊要求的,按特殊要求辦理。以公告方式送達起訴狀或者上訴狀副本的,應當說明起訴或者上訴狀的要點、被申請人答辯的期限以及逾期不答辯的法律後果;公告送達判決書、裁定書的,應當說明判決書、裁定書的主要內容;屬於壹審判決的,還應當說明當事人的上訴權利、上訴期限和上訴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定期宣判時,當事人拒絕在判決書、裁定書上簽名的,視為送達,並將有關情況記入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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