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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鋼結構協會章程

第壹章總則

第壹條本協會名稱為中國鋼結構協會(以下簡稱本協會),英文翻譯為中國鋼結構學會,簡稱CSCS。

第二條本協會由鋼結構行業的企業、機構、科學家、工程專家和企業家自願組成。是依照本章開展行業活動的非營利性、自律性行業管理組織,是依法成立的企業法人。

第三條本會以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為指導,堅持以科學發展觀引領行業發展,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公德,代表會員利益,維護會員合法權益。協會以服務企業、行業、政府、社會為宗旨,以推動中國鋼結構行業發展為目標。協會堅持依托企業組建協會的工作方針,堅持市場導向,規範運作,建立健全行業協調自律機制,努力發揮政府與企事業單位之間的橋梁和紐帶作用,組織鋼結構行業相關的制造、施工、科研、設計、院校和用戶以及鋼材生產企業開展跨部門、跨行業、跨學科的聯合協調工作,加強新型鋼結構制造行業建設,提高全行業的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進壹步加強本協會的自身建設,努力將本協會建設成為國內享有盛譽、具有國際影響力的行業組織,努力打造鋼結構行業強國。

第四條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是本協會的業務主管單位,民政部是本協會的登記管理機關,SASAC委托中國鋼鐵工業協會管理本協會,本協會接受其業務指導、監督和管理。

第五條協會地址為北京市海澱區西土城路33號(中冶集團建築研究院內)。

第二章經營範圍

第三章成員

第七條凡擁護本協會章程並按規定繳納會費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個人,均可向本協會提出申請,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批準,成為本協會團體會員或個人會員,並發給會員證書。

第8條成員的類型和條件

(1)本協會的團體成員應為具有法人資格的企業及相關科研、設計、院校等單位;

(2)本協會個人會員應為對鋼結構發展和高性能鋼材推廣應用有貢獻,在鋼結構領域有壹定影響力的專家、學者和企業家;

(3)外籍會員:在鋼結構方面有較大成就,對中國友好,願意與本協會聯系合作的外國科技工作者和企業家。

第九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1)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2)參加協會的相關會議、展覽、信息發布等活動;

(三)優先參加協會組織的行業檢查、資質評定和成果評獎,優先獲得協會的信息、技術咨詢服務和相關資料;

(4)協助協會研究解決鋼結構科技開發應用、運營管理中的銜接與協調問題。

(五)對本協會的工作有批評、建議和監督權;

(6)自願加入和退出自由。

第十條會員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1)遵守本協會的章程和規章制度,執行本協會的決議;

(2)維護行業和協會的合法權益;

(3)完成協會委托的工作;

(四)按照規定繳納會費;

(5)向協會提供有關信息和資料,反映情況。

第十壹條會員的退會應以書面形式通知協會,並交回會員證,協會在壹定範圍內予以公告。

會員連續兩年不繳納會費,不說明情況,或者不參加協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二條會員嚴重違反章程的,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機構和負責人設立和撤銷

第十三條本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其職責是:

(1)制定和修改公司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董事;

(三)審議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四條會員代表大會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可召開,其決議須經出席的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後方能生效。

第十五條會員代表大會每四年召開壹次。因特殊情況需要提前或延期換屆選舉的,必須經理事會表決,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核,並經協會登記管理機關批準。但任期延長不得超過壹年。

第十六條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領導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十七條理事會的職責是:

(1)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和執行理事;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和罷免;

(六)決定設立辦事處、分支機構和代表機構;

(七)領導協會各機構的工作;

(8)制定規章制度和相關管理制度

(九)決定其他重要事項。

第十八條理事會應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方可召開,其決議須經出席會議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表決通過方可生效。董事不得無故缺席理事會,因工作需要可委派代表出席會議。連續兩次無故缺席者,提交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撤換或罷免。

第十九條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壹次會議,特殊情況下也可以通訊方式召開。

第二十條協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選舉產生。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七條第1、3、5、6、7、8、9項職責,對理事會負責。執行董事的人數不得超過董事人數的三分之壹。

第二十壹條常務理事會應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執行董事出席方可召開,其決議須經出席會議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執行董事表決通過方可生效。執行董事不得無故缺席常務會,並將提請常務會(會長聯席會議)更換或罷免。

第二十二條常務理事會至少每半年召開壹次會議。特殊情況下,也可以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三條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1)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質;

(二)在本協會業務領域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年齡不超過65周歲,秘書長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夠堅持正常工作;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6)在行業內具有較高威望和重要影響力的企業家、專家學者。

第二十四條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超過最高工作年齡的,經理事會通過,業務主管單位審核,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五條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四年。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的任期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任期的,應當經會員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會員代表同意,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協會登記管理機關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本會會長(或常務副會長)是本會的法定代表人。本協會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條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責:

(1)召集和主持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和會長聯席會議,代表理事會作年度工作報告;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決議的執行情況;

(三)代表本局簽署重要文件;

(4)提名和任命協會顧問。

第二十八條本協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責:

(1)協助會長(或常務副會長)開展工作,受會長委托負責協會相關業務工作並主持辦公室(協會秘書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分支機構和代表處的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和各辦公室、分支機構、代表處的負責人;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專職人員的聘用。

第二十九條協會建立會長聯席會議制度。

會長聯席會議是協會高層領導對行業、協會的工作定位、政策建議和自身建設的最高領導機構,行使以下職責:

(1)審議提交常務理事會的事項;

(二)討論設立辦事處、分支機構、代表處;

(三)審定副秘書長和分支機構、辦事處、代表處的負責人;

(四)審定和聘任協會顧問;

(五)研究、討論行業內的重大事件和市場經濟運行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做出決策並采取相應措施;

(六)討論和決定其他事項。

第三十條協會根據工作需要可以設顧問。本協會的顧問應是在鋼結構行業有影響、有經驗、對本協會有重要貢獻且未在其他單位擔任過實職的人士。顧問任期四年,壹般不超過兩屆。受會長委托,顧問對行業發展中的壹些重大問題進行調查研究,並對協會的工作提出建議。顧問不直接參與行政領導的工作。

第五章資產管理和使用原則

第三十壹條本協會的資金來源:

(1)會員費;

(2)捐贈;

(3)政府資助;

(四)在批準的經營範圍內從事活動或者提供服務取得的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條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費。

第三十三條本會經費必須用於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四條協會應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確保會計數據的合法、真實、準確和完整。

第三十五條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人員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收人辦理交接手續。

第三十六條本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補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信息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七條協會變更或變更法定代表人前,必須接受協會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八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本會的資產。

第三十九條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保險和福利待遇參照國家有關事業單位的規定執行。

第六章章程修改程序

第四十條本協會章程的修改,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後,提交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

第四十壹條本協會修改後的章程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協會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後生效。

第七章終止程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二條協會完成宗旨或者自行解散,或者因分立、合並需要撤銷的,由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議案。

第四十三條終止本會的議案必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批。

第四十四條本會終止前,應在業務主管單位和有關機關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進行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五條本協會經協會登記機關註銷登記後終止。

第四十六條本會終止後的剩余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有關的事業。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七條本章程是協會依法開展行業經濟技術活動的重要依據,是各分會和各會員單位必須遵守的基本原則。凡以協會或分會(委員會)名義舉辦的重大活動,應事先報告,並將執行情況報協會秘書處。

第四十八條本章程於2007年10月29日經中國鋼結構協會第五次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九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協會常務理事會。

第五十條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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