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1995年9月23日至9月27日,聶樹斌被捕後,公安部門沒閑著,肯定是緊鑼密鼓地審查詢問、錄口供。可惜四天的審訊記錄沒了。四天後,公安人員在審訊時說:“那妳那天為什麽不說實話?”這證明前四天是審訊,應該有記錄。按照慣例,即使每天上午下午兩次訊問,也有8份訊問筆錄。妳怎麽能失去他們呢?這是極不合理的說法。說實話,這四天很關鍵,不管妳說他沒說實話,不管妳說他是沈迷口供,不管妳說他是刑訊逼供,還是被逼招供。我們沒有證據證明。這是丟失的還是隱藏的?損失要有解釋,隱瞞也要有解釋。不好說丟了。要知道,案件中的大部分疑點都在這裏說明了,可惜公安部門把筆記本弄丟了。要知道,丟失筆記本電腦在歷史上是極其罕見的。
第二,正如聶樹斌案的幾個律師所說,從初心,到跟蹤被害人,兩個人談話,拳擊被害人,強奸,藏衣服,壹個是極其語無倫次,口供有很多不壹致的地方。比如表白性交時不脫內褲就上床,強奸後脫內褲和衣服壹起拿出來。我們知道,不脫內褲是無法強奸的。
第三,有沒有花外套?這是壹個關鍵點。據聶案發前的律師介紹,第壹時間發現被害人屍體的石家莊液壓件廠職工焦、在描述現場時,提到了被害人的自行車、鞋子、臉、牙齒、頭發、襪子、手臂、下體等諸多細節,但沒有提到被害人脖子上的“花襯衫”。有沒有所謂的「花襯衫」?不然他們會瞪大眼睛,從頭到腳的介紹。不會吧。為什麽張煥誌認出了壹件完全不同的衣服?
第四,據康孟東(被害人父親)說,他有很多疑點,聶的供述與現場的衣服、自行車的位置、現場的痕跡都不壹致。
相反,王書金的供詞要準確得多。
首先,王書金承認受害者穿著紫色鞋子和高跟鞋,這與現場完全吻合。
第二,王書金供述被害人騎的自行車是“壹輛橫梁彎曲的車,但記不清是什麽型號了,把手翹起來了”,與現場完全壹致。(《王書金》卷五十二)
第三,王書金在附近的工廠安裝管道,從事體力勞動,身體健康。他交代,作案當天天氣很熱,作案時沒有下雨。作案後下雨,第二天天氣悶熱。沒有下雨,第二天降大雨。這完全符合當地的天氣情況。
根據鹿泉市氣象局8月氣象資料1994,8月5日夜間有0.7毫米降水,8月6日無降水,8月7日有23.6毫米降水,證明了王書金供述作案的準確性。
第四,王書金準確供述了被害人當時所穿的連衣裙、內衣的顏色、款式,用雜草、磚塊掩埋衣服,準確辨認埋葬地點,幾乎沒有錯誤。
第五,王書金供述被害人身邊有壹串鑰匙,與聶樹斌自始至終未提及鑰匙不同,不僅與現場記錄壹致,而且得到了更多細節的證實。
王書金說受害者有壹串鑰匙,當時他把鑰匙放在他旁邊的地上。他覺得沒用,就沒拿。(見廣平縣公安局偵察檔案第50頁)。在聶樹斌的卷宗中,我們也可以看到這串鑰匙的存在:被害人丈夫侯某和同事於秀琴的訊問筆錄中說,康出事前手上有壹串鑰匙,上面有橡皮筋。現場勘查記錄顯示,“左腳西側偏南30厘米處有壹串鑰匙。”
這五點是不在現場的人無論如何也想不起來或者編不出來的。
但是控方仍然有兩個問題。首先是時間,檢方認為案件發生在下午5點。王書金在下午兩點鐘承認了。在我看來,那天多雲,天氣悶熱。如果不是上班族,可能對時間沒有準確的概念。王書金是個勞動者,不是真正的上班族。這個時間不準完全可以理解。
第二個問題是受害者的身高。受害者的身體長1.52米,而王書金的供詞並不比他短多少。我以為受害人穿的是高跟鞋,高跟鞋的鞋跟有七八厘米,何況是個活人,走路感覺也不壹樣。王書金藏在路邊,彎腰攔截受害者。似乎女方的身高應該更高。所以這壹點不要刻意懷疑。相信大部分讀者和我壹樣。
在我的判斷中,聶樹斌的犯罪有四個疑點,從頭到尾都沒有直接的物證。我們應該按照無證據原則確認無罪,因為聶樹斌已經死了,應該定為過失殺人。這是遲來的正義,我們應該借鑒。
對於王書金的罪行,有五項證據證明他的罪行和殺人行為是真實的,而且證據確鑿,敘述幾乎準確。毫無疑問,王書金是這起謀殺和強奸案的主角。如果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想進壹步查明王書金跳起來跺胸腹部可能骨折的問題,只需要開棺驗屍即可。這個受害者被埋在地下,可以驗屍。我相信這個細節是可以展現在世人面前的。
說實話,在20年前的環境下,我們公安部門在辦案技術、能力、水平上確實存在嚴重不足。我們強調,在破案率下會出現嚴重問題,所以不要試圖去填補這個漏洞,而要改變思維方式。實事求是,有錯必糾,有錯必雪。讓我們依法辦案,依法糾偏,為我們治理下的社會早日呈現和諧穩定的局面而努力。
李凱發,著名法學家、法學博士、研究員,從事法學研究20余年,辦理案件數百件,取得良好效果。他在當地壹所黨校當了三年多的法律老師。他與著名律師劉家輝壹起推動了中國強制保險法律法規的修訂,為全國私家車用戶贏得了權益。積極推動《反壟斷法》的討論和出版,連續五年撰寫《國家住房保障法》建議稿,引起社會廣泛關註。近年來,他卷入了各種法律案件。大案要案整改成果有很多代表性。2008年,徐婷案壹審被判處無期徒刑。李開發在央視評論此案時,直言做出了錯誤的判決,應該屬於民法範疇。他用合同法、電子商務條例、中國銀行(601988,股吧)章程、民俗等十條理由,證明徐婷案是適用法律錯誤。後來15所大學的法學院長和最高法院的兩位大法官參加了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舉辦的研討會,達成了壹致。廣州中院二審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實際釋放壹年。2009年底,我們在雲南介入何鵬案時,召開了中國法學論壇會議,由央視拍攝,全套音像檔案送達雲南高院,促使該案在判處8年無期徒刑後立即釋放。2012討論上市公司關聯交易,使上市公司受到調查,為廣大股東伸張了正義,近億元國有資產得到清償。幾十個重要案例通過專家討論進行了修改和更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