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於07年3月17日通過《民法通則》,同年10月1日起施行。這是我國歷史上第壹部民法典,對我國法制事業具有重要意義。在2017最新頒布的《民法通則》中,也對監護人做出了壹系列規定。《民法通則》關於監護人的新規定有哪些內容?2017最新民法通則通過,將於6月10日、6月1日實施。其中,最新的《民法通則》對監護也有很多新的規定。第二十六條父母對未成年子女有撫養、教育和保護的義務。成年子女有贍養、幫助和保護父母的義務。解讀:這壹條講的是父母與子女關系的義務。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和國家法律中的新規定。主要側重於審查親屬關系,排除親屬關系、婚姻協議等公證事項中的義務。父母子女關系是壹種法定義務,壹般不會隨著父母離婚而結束。除非父母子女關系依照法定程序或規定解除,如子女被他人收養,繼父母與繼子女關系因生父或生母與繼母或繼父離婚,不能排除規定義務的承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等相關法律規定,父母子女關系包括父母與婚生子女的關系、父母與非婚生子女的關系、繼父母與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的關系、養父母與養子女的關系。第二十九條監護人的父母擔任監護人的,可以通過遺囑指定監護人。解讀:該條是遺囑指定監護的規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和國家法律中為應對社會現實和社會需要而新增的規定。遺囑指定監護人必須同時滿足兩個條件:壹是立遺囑人是被監護人的父母;第二,立遺囑人作為被監護人的監護人。第三十條:監護人可以由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協議確定。協議約定,監護人應當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願。本條是對符合條件的監護人協商確定監護人的規定。主要適用於同時有多個監護人,需要其中壹個監護人代為處理相關事務的情況。1.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應當是同壹人。2.協議確定監護人要經過被監護人同意。對於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應當結合被監護人與監護人的關系以及被監護人表達的意願綜合確定。3.協議中還應盡可能明確監護的內容、監護人的責任、權利和監督。該條為公證機構通過協議公證介入監護活動提供了壹個可能的空間,即在監護人存在爭議的情況下,公證機構可以發揮中立、公平、可信的優勢,基於其公證相關的業務範圍,探索財產托管、監護監督等業務。第三十三條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事先與其近親屬和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協商,以書面形式確定其監護人。成年人喪失或者部分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時,由協商確定的監護人履行監護職責。解讀:該條是關於故意監護的規定,也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和國家法律中新增的內容。1.協議雙方應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17條、第18條和國家法律規定,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年滿18周歲、年滿16周歲的自然人,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但由於這種公證主要適用於老年人,法律對老年人的民事行為能力如何確定沒有規定。2.監護人可以是近親屬,也可以是其他個人或組織。從《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和國家法律的相關規定來看,包括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學校、醫療機構、婦女聯合會、殘疾人聯合會、未成年人保護組織、依法成立的老年人組織、民政部門等。3.監護人必須以書面形式確定。至於能書面約定什麽,就不清楚了。建議基於履行的需要,以書面形式明確規定監護內容、監護人的職責權限、權利、行使方式以及對監護人的監督,使監護協議具有可操作性。本文從《民法通則》中關於監護人的法律規定入手,對《民法通則》中關於監護人的新規定進行了闡述和解讀。此外還有民事訴訟時間等等,民法通則重新定義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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