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諮詢 - 論民法中物的特殊性?

論民法中物的特殊性?

事物的特性

必須存在於人之外。

民法上的東西只能存在於人之外,不能存在於人。現代法律中的人只能是主體,不能是客體。不僅人體不能成為物體,人體的某壹部分,包括各種器官,在脫離人體之前都不能成為物體。人的器官不受法律保護,法院不能強制執行。人體的組成成分只有脫離人體才能成為事物。死後沒有生命,所以身體可以成為壹個東西。

必須能夠被人力實際控制或支配。

只有人力可以支配和控制的東西,才是民法上的東西。因為只有這樣的東西才能滿足主體的個性化需求,才能用於交易。隨著生產力的發展,人類支配自然的能力增強,事物的範圍也在擴大。比如電、熱、聲、光、氣等自然力,在人類無法實際控制和支配的時候就不是物,而在人類能夠控制和支配的時候就成為物。

必須能夠滿足人們社會生活的需要

民法上的東西要有可用性,有價值,有使用價值。因為只有當它能滿足人們的生產或生活需要時,它才能歸主體所有,才能用於交換。不能滿足人們生產或生活實際需要的東西,在法律上是沒有意義的。

必須是唯壹的對象。

民法上的物壹般只指有形的東西。所謂形體,是指具有壹定的形狀,能被人的感官感受到。民法上的東西也必須融為壹體,即能夠單獨滿足人的需要。如果不能整合,就不能單獨用於交易,也不是民法上的東西。

東西壹定是稀缺的。

不是所有能滿足人們需求的東西都壹定能成為民法上的東西。陽光和空氣可以滿足人的需求,但正常情況下不能成為民法上的東西,因為它們是無限供給的,並不稀缺。要成為民法上的物,除了效用之外,還必須是稀缺的。

事物的分類

動產和不動產

根據是否具有流動性,物可分為動產和不動產。

動產是指可以用普通方法移動,移動後不會改變或損害其價值的東西;不動產是指用普通方法不能移動或移動後會改變或損害其價值的東西。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土地、房屋、樹木等地上定著物是不動產,不動產以外的東西是動產。

區分動產和不動產的法律意義在於:第壹,法律對動產和不動產有不同的調整原則。法律壹般賦予動產流動性,壹般不賦予不動產自由流動性。第二,權利公示的方式和變更的要素不同。動產上的權利壹般以占有公示,權利的變更以登記為基礎。第三,在壹些法律關系中,法律的適用是不同的。第四,訴訟管轄不同。不動產糾紛由不動產所在地法院管轄,動產糾紛不受動產管轄。

流通受限流通禁止流通。

根據是否具有自由流通性,物可分為流通物、限制物和禁止物。

流通是指允許在民事主體之間自由流通的東西。限制流通是指流通受法律限制,只能在特定主體之間或特定範圍內流通的事物。法律對禁止流通和禁止流通有明確規定。

主體和從屬

區分流通物與限制流通物和禁止流通物的主要意義在於:流通物可以自由流通;只在有限的範圍內限制商品流通,否則交易無效;禁止流通不得作為交易標的。

事物按其關系可分為主體和從屬。

主要的東西是指同壹個人所擁有的兩個東西,需要壹起使用才能發揮主要作用;附屬是指害怕幫助主要事物發揮作用的事物。從犯必須滿足三個條件:壹是與主客體屬於同壹人;第二,必須是獨壹無二的東西;第三,必須和主客體* * *配合使用,才能更好地發揮客體的作用。區分主物和從物的主要法律意義在於:除法律另有規定或當事人另有約定外,對主物的處分效力及於從物,從物隨主物的轉移而轉移。

原創和水果

根據事物之間的關系,事物可以分為原物和果實。

原物是產生果實的東西,果實是原物產生的收入。孳息分為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天然孳息是指根據物的自然屬性產生的收益,法定孳息是指根據法律關系產生的收益,如出租房屋產生的租金。

耗材和非耗材

根據使用後其形狀的變化,事物可分為消耗品和非消耗品

消耗品又稱消費品,是指壹次性使用後會被破壞或改變形狀和性質的東西。非消耗品,又稱非消耗品,是指可以長期多次使用而不改變其形狀和性質的東西。

可分物質和不可分物質

根據是否可分,事物可分為可分之物和不可分之物。

可分之物是指分割後不會改變其性質或影響其利益的東西。必不可少的東西是指分割後會改變性質,影響使用的東西。

標本和物種

根據在交易中確定的方式,物可以分為具體物和種類。

標本是指具有個體特征的具體測定。具體事物可以因其自身的特點而不同於其他事物,也可以根據當事人的主觀意誌來確定。物種是指僅由品種、規格、型號或度量衡決定的事物。

替代與非替代

根據能否被其他事物替代,事物可分為替代物和非替代物。

替代品是指可以被同類、同質、同量的事物替代的事物,非替代品是指不能被其他事物替代的事物。

法律意義

物在民法中具有重要意義,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第壹,物是民事法律關系中最常見的客體。物是物權關系的客體。物資是最常見的交易對象,所以債的對象往往涉及物資。第二,事物可以決定法律關系的性質。壹方面,事物會影響法律關系的效力。比如限制流通物的交易,在限制範圍內可以有效,超出限制交易範圍無效。另壹方面,事物會決定某些法律關系的類別。第三,事情會影響案件的管轄。當發生糾紛時,由於事情的性質不同,當事人會受到不同法院的管轄。

  • 上一篇:控股比例多少才能稱之為子公司?
  • 下一篇:《民法通則》關於監護人的新規定有哪些內容?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