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題幹中出現“正確”和“合理”兩個詞,無法從純法律角度對題目進行嚴格分析。因為合法行為不壹定合理,更談不上正確。
如果把這些話換成“是否合法”,下面的分析可能更符合問題的意思。
對於第壹個問題,可能很多人會說這違反了我國婚姻法中的“婚姻自由”條款。但我認為這是合法的。大學學位是壹種稀缺資源,大學必然會給學生設置各種條件。從入學的那壹刻起,就推定壹個學生應該遵守大學制定的各種守則,只要這些守則不違反中國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和個人的自然權利(生命、身體、自由等。),當然也不能有明顯不合理的問題(比如普通大學的法學院只招男生肯定)至於結婚,可能會帶來很多後續問題,比如經濟壓力,比如生育問題,可能會嚴重影響雙方甚至其他同學的學習生活。如果說,根據高考分數選拔“高智商”學生,是為了讓學生更好地適應高校的學習生活,得到社會認可;那麽,禁止學生結婚也可以被認為是保證學生繼續完成學業的正當手段。這裏有個小問題。目前婚姻登記不再需要公司認證。也就是說,學生不經過學校秘密結婚是完全可行的。這樣的條款在實踐中是無效的。
第二個問題的原理和第壹個問題類似,是有道理的。學校不僅要教書,還要育人。學位是學校認可的資格,不能保證學生拿到學位證。作弊是嚴重違反道德和校規的行為。但學校在學生入學時就應該履行告知義務,否則可能會因為程序違法而被法院質疑。
第三個問題,我有印象,兩年前,我國高校好像基本取消了這個有點變態的規定。雖然我已經過了四六級,但是我還是覺得這種崇洋媚外的硬性規定是不合理的,但是如上所述,不合理不等於違法。從法律角度來說,這個規則還是在法律框架內,還是可行的。現在各個學科的研究都少不了比較的方法,英語也是研究的必備工具吧?當然,和上面的問題壹樣,學校應該履行告知義務。
第四個問題是勞動法中的熱點話題。我個人的感覺是,公司的做法可能會受到法律的懲罰,因為它構成了歧視,這與職位密切相關。如果是公關部門或者其他特殊需要,身高可以構成限制性條件;而如果是與身高無關的職業,比如IT技術人員,這種做法顯然構成了歧視。(當然,現實情況是,公司在拒絕接收學生的時候,往往不會公開這個真實的原因。我曾經被類似的案例壓得喘不過氣來。)
第五,我覺得大學的做法無可厚非。教師這個職位比較特殊。畢竟面對的是大量的學生。壹個吸引學生的老師,不僅體現在他的人品和學識上,還體現在他的外表和氣質上。但是,這是學校招聘時要考慮的因素。我不認為壹個人的長相會突然變醜。既然學校在招聘時決定授予某人教師職務,基於信賴保護原則,如果學校堅持將教師調離崗位,應當征求教師意見,並給予適當補償;教師選擇辭職或者解除勞動合同的,學校應當給予經濟補償。
以上是我對這些問題的看法。事實上,行政機關(包括準行政機關,如學校等用人單位)在作出內部處理決定或人事任免決定時,關系到其合法性的最重要的法律問題是司法審查的範圍,即司法機關是否可以幹預以及在多大程度上可以幹預行政機關對內部人事的決定。這是各國行政法都非常關註的內容,但又無法達成壹致。按照目前行政法的發展趨勢,各地對這種特殊權利關系的司法審查已經或多或少有所放松。比如德國區分基礎關系和管理關系,規定不服基礎關系的人可以起訴,以獲得更多司法救濟的權利。
當然,即使能提起訴訟,也不代表法院會站在相對人壹邊。司法不能代替行政機關做出裁決。法院只能審查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而不能審查其是否合理。所以像上述行為,我覺得法院會更尊重學校或者公司做出的決定。說到底,法律只是最起碼的道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