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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船舶建造和監督檢驗管理規定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適應本省水路運輸的發展,使船舶具備安全航行和營運的技術條件,提高水路運輸的經濟效益,根據國家船檢局頒布的《船舶及船用產品監督檢查條例》,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本省使用船舶從事各類民用船舶(不含遠洋船舶、漁船、運動劃艇和中央在本省的船舶設計、建造單位)的設計、建造、維修單位、水路運輸企業和個體經營戶(聯戶)等企事業單位。第三條各級交通主管部門是各類民用船舶建造和改造的主管部門,各級船舶檢驗部門是船舶監督檢驗的執行機關。第四條船舶建設在國家計劃指導下實行宏觀調控,積極發展適航、適用、技術先進的各類標準化船舶。第五條船舶監督檢驗工作必須貫徹質量第壹的原則。船舶檢驗方法分為:設計圖紙和技術文件審查、建造檢驗、運行檢驗、公證檢驗和船用產品檢驗。第二章審批權限第六條所有新建、改建的民用船舶(包括外省新建、改建的船舶),必須由船舶所屬單位提出書面報告,由各級交通主管部門按照下列規定審批:

(壹)載重量20噸以下(含20噸)的運輸船舶(含鄉鎮運輸船舶)和50座以下的私人渡船,報縣(市)交通主管部門審批;

(二)載重量20噸以上、70噸以下的運輸船舶和50座以上、150座以下的私人渡船,由縣(市)交通部門簽署意見後,報當地(市)交通部門審批;

(三)載重噸位70噸以上(含70噸)的運輸船舶和載客定員150以上的民間渡船,由地(市)交通運輸部門簽署意見後,報省級交通運輸部門審批;

(四)客船(旅遊船)、渡船、拖輪(推)船、油輪、工程船、倉儲船、特種船舶和新船,由主管單位簽署意見後,報省交通運輸廳審批;

(五)30噸以上(含30噸)的木質船舶,除維修外,原則上不得新建和改建。

沒有交通部門的批準文件或國家下達的計劃,各施工單位不得承接省內船舶建造或改建業務,船檢部門不得承接船舶檢驗和入籍手續。第七條具有法人資格的縣屬船舶修造廠和鄉鎮船舶修造廠(包括個體業戶經營的從事鄉鎮船舶修造的工廠和修理站),必須按規定向省級船舶檢驗部門申請生產技術條件認可。經審核批準後,發給相應的生產技術條件批準證書,方可在批準的範圍內建造和修理船舶。第三章圖紙審查第八條設計單位或施工單位必須取得省級交通主管部門的船舶設計批準證書,然後按照國家船舶檢驗局頒布的船舶建造規範進行設計;並根據《船舶建造檢驗規則》中送審圖紙目錄的規定,在建造前,將由具有專業技術職稱人員簽字的設計圖紙和技術文件送船檢部門審查批準。其中包括:

(壹)內河客(渡)船、工程船、航道工作船、拖(推)船和20米以上的內河機動和非機動貨船,以及內河壹、二類油輪、化學品船、危險貨船、自航汽車渡船和沿海船舶,應當報省級船舶檢驗部門審批。

(二)其他船舶的圖紙和技術文件應提交市船舶檢驗部門審批。第九條船檢部門應當自收到送審的設計圖紙和技術文件之日起20日內,向送審單位提交圖紙審查意見書,並抄送船舶所屬單位和省級船檢部門。審查中的圖紙和技術文件需要變更的,應督促送審單位在底圖上進行更正,並在藍圖上加蓋合格印章,註明批準的字號和日期。第十條經船檢部門批準的船舶設計圖紙和技術文件轉移到外地施工時,可不提交重新審查,但承包商應將設計圖紙和技術文件及船檢部門的檢驗意見提交施工現場船檢部門備查。

轉讓的船舶設計圖紙和技術文件須經船檢部門批準的,船舶所有單位應將購買的全套圖紙和證書送交施工現場船檢部門備查。第四章建造檢驗第十壹條凡在本省(含外省)建造或改建各類民用船舶的建造單位,必須在建造前向當地省級船檢部門辦理申請檢驗手續,提交經審查批準的設計圖紙和技術文件,嚴格按照圖紙進行建造,不得擅自變更。施工中如確需修改圖紙,應將修改部分報原批準的船檢部門重新審核。第十二條船舶建造的監督檢查按照國家船舶檢驗局頒布的《船舶建造檢驗規則》的有關規定執行。

對於規定需要檢驗的項目,施工單位應在預檢驗合格後填寫檢驗申請表,並提前與當地船檢部門商定檢驗日期。船檢部門驗船師和施工單位質檢員檢驗合格後,驗船師在檢驗申請單上簽字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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