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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行政執法監督實施辦法(2021修訂)

第壹條為了加強行政執法監督,規範行政執法行為,優化經濟社會發展環境,推進法治政府建設,根據《中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江西省行政執法監督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各級人民政府和行政執法部門的行政執法工作監督。

本辦法所稱行政執法監督,是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下級行政執法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上級行政執法部門的行政執法工作進行的分級監督。第三條行政執法監督應當堅持教育與處罰、監督檢查與改進相結合,保證各級人民政府和行政執法部門依法、規範、公正、文明執法,維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行政執法監督工作,其負責行政執法監督的部門承擔行政執法監督的具體工作。

審計、財政、物價等部門應當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依法對各級人民政府和行政執法部門的行政執法工作進行監督。

行政執法監督所需經費應當納入同級財政預算。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履行下列行政執法監督職責:

(壹)將行政執法監督工作納入本級人民政府推進法治政府建設的工作,並組織實施;

(二)定期研究行政執法監督工作,聽取行政執法監督工作匯報;

(三)對行政執法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及其行政執法部門的行政執法工作進行監督;

(四)對行政執法監督中發現的行政執法違法行為作出處理決定;

(五)對行政執法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的行政執法監督工作進行監督和考核。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行政執法監督的部門應當履行下列行政執法監督職責:

(壹)制定相關行政執法監督制度;

(二)依照本辦法,提出行政執法監督計劃,並組織實施;

(三)對違反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行政執法行為進行監督,依據職權進行處理或者提出建議;

(四)監督管理行政執法主體和行政執法人員資格;

(五)聯系和培訓聘請的行政執法監督員;

(六)同級人民政府賦予的其他監督職責。第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據行政執法監督的需要,聘請行政執法監督員。行政執法監督員的主要職責是:

(壹)及時反映行政執法工作中存在的問題,提出意見或改進建議;

(二)應邀參加行政執法檢查活動和專題調研;

(三)辦理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行政執法監督事項。

行政執法監督員應當熟悉法律、法規、規章和行政執法業務,遵紀守法,忠於職守,作風正派,清正廉潔。行政執法監督員名單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行政執法監督的部門提出,報本級人民政府審定。第八條行政執法監督的主要內容包括:

(壹)法律、法規和規章的執行情況;

(二)規範性文件的合法性;

(三)行政審批、行政處罰、行政強制等行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四)企業收費行為的合法性;

(五)企業行政檢查行為的合法性、合理性;

(六)其他需要監督的事項。第九條執行法律、法規和規章的報告制度。法律、法規、規章公布後三個月內,負責實施的行政執法部門應當將實施計劃、步驟和相關措施書面報送同級人民政府。新頒布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實施壹年後,負責實施的行政執法部門應當向同級人民政府書面報告上壹年度的實施情況。

法律、法規和規章實施情況報告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壹)法律、法規、規章的宣傳和行政執法人員的培訓;

(二)建設法律、法規和規章;

(三)法律、法規和規章實施的有效性;

(四)法律、法規、規章實施中存在的主要問題及改進措施;

(五)其他需要報告的內容。第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每年選擇若幹事關經濟社會發展全局、人民群眾切身利益和社會普遍關註的重大問題,組織對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實施情況的執法檢查。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行政執法監督的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在每年年底前提出下壹年度執法檢查計劃建議,報本級人民政府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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