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正常工作時間的工資標準支付。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工傷職工停止工作治療工傷的期間,包括住院期間和出院後休息期間,稱為停工留薪期,事故發生前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用人單位按月支付。工傷職工的停工留薪期以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或者簽訂服務協議的工傷康復機構出具的休息證明為準。停工留薪期超過12個月的,由設區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以設區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的停工留薪期結論為最終結論。工傷職工帶薪停職期間的“原工資”在《工傷保險條例》中沒有明確,地方法規中大致有三種計算方法:1,指加班工資以外的工資;2.傷前平均工資12個月;3.傷前12個月除加班費以外的平均工資。用人單位未支付工傷職工帶薪停工期間工資的,工傷職工可以申請勞動爭議仲裁維權。《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帶薪暫停工作期間,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帶薪停工期壹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的,經設區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時間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後,停止原待遇,按照本章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職工帶薪停工期滿後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帶薪停工期間需要護理的,由其所在單位負責。《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第六十六條本條例下列用語的含義: (二)原工資福利待遇是指職工因工負傷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福利待遇。工傷職工在本單位工作不滿12個月的,按實際月數計算平均工資和福利待遇。河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於工傷保險若幹問題的意見。《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中的“原工資福利待遇”應當理解為“職工在遭受工傷事故或者患職業病前,在正常出勤情況下應當享受的工資福利待遇(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除外)”。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法庭審理勞動爭議案件若幹疑難問題解答(2012.12)十六。工傷職工在帶薪停職期間“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的計算標準是什麽?停工留薪期內,工傷職工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原工資”按照工傷職工因工傷事故或職業病前12個月的月平均工資計算,包括計時工資或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但不包括加班工資。
法律客觀性:
工傷又稱工傷、職業傷害、產業傷害、工作傷害,是指勞動者在從事職業活動或者與職業活動有關的活動時,受到的不利因素和職業病傷害。原有工資福利待遇不變。可以交給工傷鑒定部門,在治療結束後進行等級鑒定。《勞動法》第五十條明確規定,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也就是說,壹個月至少要發壹次工資,實行周、日、小時工資制的,可以以周、日、小時為周期發放工資。壹般來說,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了工資支付日期,應當按照約定的日期支付。當然也有例外。比如,用人單位可以根據雙方的約定或合同,在勞動者完成勞動任務後,向其支付報酬。另外,工資應當以法定貨幣支付,壹些單位以實物或有價證券代替貨幣支付勞動者工資是違法的。用人單位無故克扣或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根據相關政策規定,用人單位除了在規定時間內足額支付勞動者工資外,還需要支付相當於工資25%的經濟補償金。“克扣”壹詞應進壹步理解為:在勞動者已經為用人單位提供了正常勞動的前提下,用人單位無正當理由克扣勞動者的工資。但在某些情況下,如國家的法律法規有明確規定;雙方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中有明確約定;用人單位依法制定並經職工代表大會通過的規章制度的規定;企業工資與經濟效益相關,經濟效益向下波動導致工資向下波動;如果勞動者請事假,在這些情況下,用人單位減少勞動者的工資,不能視為克扣工資。無理拖欠是指用人單位無正當理由超過規定時間未向勞動者支付工資。但用人單位因自然災害、戰爭等非人力所能控制的原因未能按時支付工資的,不能認定為無理違約;另外,用人單位確實生產經營困難,資金周轉受到影響。在征得工會同意後,可以暫時延期支付勞動者工資。這種情況不無道理。工傷職工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停止享受工傷保險待遇:1,失去享受待遇的條件;2、拒絕接受勞動能力鑒定的;3.拒絕治療;4.被判刑的人在監獄裏等待執行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