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關聯經營的法律界定
掛靠經營是指企業、事業單位或公民在壹定時期內以其他企業法人的名義從事經營活動的行為。允許其他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公民作為關聯方使用自己的企業名稱;利用關聯企業法人在境外從事經營活動的企業、事業單位或公民為關聯人。在旅遊行業,每個掛靠社都自稱是旅行社的業務部門(如國內部、對外聯絡部、業務部等。),並每年按經營比例向掛靠機構繳納壹定數額的保證金或“管理費”,掛靠機構轉讓其企業性質和名稱。各“營業部”獨立核算,設立自己的賬戶,自帶護照、公章、財務章,形成非獨立法人的經濟實體。
2.旅行社掛靠經營的弊端
壹些經營加盟社的人跳出大的正規旅行社“單幹”。他們有壹定的客戶基礎和旅遊業務經驗,但大多素質不高,法制觀念淡薄,經常“打壹槍換壹個地方”。有問題馬上就散了。因此,這種操作方式有許多缺點,主要表現在:
(1)權利義務不對等給掛靠機構帶來了經營風險。表面上看,采取掛靠經營的模式對雙方都有利。但實際上,掛靠機構在其對外經營活動中是合同的實際主體,享有合同權利,承擔合同義務;掛靠機構是掛靠機構的對外名義主體,不享有對外承包經營權,也不承擔相應義務。發生經濟糾紛,第三人首先要向作為合同主體的關聯企業法人追償,這說明關聯企業法人有優先承擔義務的權利。因此,掛靠機構不用承擔任何經濟風險,只要繳納壹定的管理費即可;掛靠機構只享有收取相對少量固定收益的權利,但要承擔由此產生的債務、投訴等經營風險和義務。
(2)服務質量不確定,消費者權益無法保障。有的掛靠機構只是租壹個酒店房間或者臨街的門面房,兩張桌子,壹臺傳真機。為了吸引顧客,他們盡力降低報價。為了不做虧本生意,他們只能在團隊遊上做文章來盈利。如果客戶達不到盈虧平衡點,幾家旅行社的客戶就會聯合起來做壹批散客,這就叫“賣小豬”。筆者曾在某景區工作。當被問及遊客是哪家旅行社的客人時,遊客有時會說:“不知道,壹上午車已經‘賣’了好幾次了。人家只說跟那個導遊走。”這樣的旅行行程是順利的。如果出現什麽意外,遊客都不知道去哪裏投訴,更別說維護自己的權益了。
(3)惡性競爭削弱了國內旅行社的競爭力。隨著中國加入世貿組織,國內旅遊市場體系將全面融入國際旅遊市場體系。根據中國加入世貿組織的承諾,2003年底前將允許外國投資者持有中外合資旅行社的股份(中國已經提前做到了);2005年底前,允許外商在中國設立獨資旅行社(以上兩點中國已經提前做了)。與在規模、人才、信息技術、管理經驗等方面運營體系完善的外資旅行社相比,我國旅行社“小、散、弱、差”。旅行社“營業部”的增多,進壹步加劇了旅遊行業的亂象。從業人員素質參差不齊,競相降價,如何才能形成都市旅遊接待行業的品牌?與國際接軌呢?所以這種內耗勢必會削弱國內旅行社的競爭力。
(4)偷稅漏稅。業務部門單獨進行稅務登記,旅行社缺乏統壹繳納其稅款的積極性,也缺乏對業務部門納稅情況的監管。相當壹部分營業部存在假賬、假報表,向稅務部門報零收入或虧損。所以稅務機關和旅行社之間存在真空,偷稅漏稅的空間很大。
(5)不利於旅行社的人力資源管理。這個營業部的業務形式給關聯方帶來的經濟利益,無論是關聯方還是被關聯方都是心照不宣的。因此,壹些大俱樂部的業務骨幹難免會向往“單幹”,在客戶群、人際關系、經濟實力等條件成熟時付諸實踐,使得旅行社這種流動性較大的行業更加“年年不同”。
二,附屬管理模式形成的原因
1.在雙方經濟利益的驅動下
從掛靠經營者來看,申請掛靠的多為旅行社經營者或壹些從事旅遊行業多年的“老導遊”。他們大多有穩定的客戶群作為保障,有壹定的業務基礎,有壹定的資金,但不足以向旅遊局繳納質量保證金,或者繳納後沒有流動資金,無法正常開展業務。我該怎麽辦?申請掛靠大俱樂部可以解決這些障礙,可以掛靠國際大俱樂部,不僅招牌響亮,還可以做出境業務,而且這壹塊的利潤率遠遠大於國內旅遊業務的利潤率。
從掛靠社的角度來說,交旅遊局的質量保證金占用了旅行社很多資金,如果要開拓市場,還需要資金投入。將業務資質借給關聯公司,收取可觀的管理費,可以緩解資金壓力。
2.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對旅行社的評價標準過於單壹。
旅行社每年接待遊客數量是旅遊行政管理部門評判旅行社年度排名的主要依據。這就促使旅行社將所屬業務部門的業務量合並到自己的報表中,在收入、接待人數等方面作為自己的數據來源上報給旅遊行政管理部門,以保證自己在當地乃至全國行業中的排名。這種單壹的評價模式,怎麽可能不促進關聯業務的“遍地開花”呢?
三、掛靠管理模式的對策
1.建立企業信用機制,改革旅行社評價標準。
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應當為每個旅行社建立信用檔案。壹旦發現旅行社違規轉讓資質,將降低旅行社信用等級,給予經濟處罰,並向社會通報。改革對旅行社的評價標準,不僅以接待人數和營業收入為標準,還要對旅行社的誠信、服務質量和遊客投訴情況進行綜合量化考核,作為旅行社行業排名的依據。
2.完善監督機制
建立舉報制度。通過報紙、電視、網絡等媒體,盡可能向受眾提供信息,引導遊客和居民正確消費,保護自身合法權益。並鼓勵對掛靠行為的舉報,同時註意保護舉報人的合法權益,及時查處違法經營行為。
3.引導旅行社行業,鼓勵具備壹定條件的掛靠經營部門合法經營。
隨著法律法規的不斷完善,掛靠經營模式不可能長期存在。對於很多附屬的人來說,他們在依靠別人,爭取獨立運營的同時,也在不斷發展完善自己。隨著中國加入WTO和對外資旅行社承諾的逐步兌現,外資旅行社進入中國市場的步伐不斷加快。如果盲目限制國內旅行社,將不利於促進中國旅行社業的發展。可以參考中國旅行社總社的“控股並購”模式或廣智旅行社的“品牌加盟”模式,引導各加盟營業部,使其成為各旅行社的分公司或簽約客戶,走國外大批發商和小零售商的垂直分工路線。
四。結論
在外資加速進入中國旅遊市場的今天,對於國內旅行社,尤其是有壹定規模和威望的旅行社來說,單純靠積累所屬旅行社的業務來鞏固自己在行業內的排名和地位,無異於“殺雞取卵”。旅行社集團化雖然不是壹朝壹夕的事情,但必將是中國旅行社業未來發展壯大,與外資機構競爭的主要途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