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和訴訟大家應該都很熟悉,但仲裁不是訴訟的壹種。仲裁是壹種獨立於訴訟之外的解決糾紛的方式,有著獨特的適用範圍。不是所有的爭議都可以通過仲裁解決。兩者各有優勢。很多人不清楚仲裁和訴訟的利弊。接下來,讓邊肖告訴妳。
仲裁和訴訟各有什麽利弊?
民事仲裁和民事訴訟都是解決合同糾紛的方法。作為社會民事糾紛解決機制,二者相輔相成、共存共榮,又各自獨立,有自己相對獨特的調整機制。它們是現代社會民事糾紛解決機制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從仲裁與訴訟的主要異同比較可以看出,這兩種程序各有優勢和不可替代之處,這是確定兩種不同法律制度的必要性。
二、從仲裁與訴訟的比較來看,仲裁的優勢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仲裁程序快速而有效。
首先,仲裁程序靈活簡單,當事人可以協議選擇仲裁程序,避免繁瑣的環節,及時解決糾紛。其次,仲裁是終局的,裁決立即發生法律效力。再次,目前法院案件積壓嚴重,從受理到判決生效往往需要很長時間。
2.審判的專業化水平很高。
有些糾紛的事實判別比法律判決更強,這些事實判別需要相當的專業知識。仲裁員大多是各行各業的專家。他們具有豐富的專業知識,了解行業相關的法律法規和慣例,有多年的實踐經驗和仲裁經驗,因此案件的審理更具權威性和說服力,有利於這些糾紛的解決。
3.少不當幹預。
仲裁機構獨立於行政機關,仲裁員為兼職。他們從公正正派的法律、經濟、貿易等領域的專家學者中遴選,仲裁裁決由仲裁庭獨立作出。仲裁實行協議管轄,當事人可以根據自己的意願從全國各地的仲裁機構中選擇自己信任的仲裁機構審理仲裁案件,不受地域管轄或等級管轄的限制。避免了制度原因對案件審理的不當幹擾。
4.當事人有更大的自主權。
首先,法律賦予當事人選擇是否仲裁的權利。其次,在選擇仲裁機構和仲裁員的問題上,當事人自主決策,增加了對仲裁結果的信任。再者,當事人可以選擇仲裁裁決的內容,當事人約定不寫明爭議事實和裁決理由的,可以不寫。這樣更有利於化解矛盾,既解決糾紛,又不激化矛盾,有利於維護社會和諧。
5.仲裁是保密的。
仲裁的審理應秘密進行,但公開審理除外。只要沒有特殊規定或協議,仲裁應秘密進行。這充分體現了保護當事人商業秘密,維護當事人商業信譽,同時尊重當事人的原則。
6.仲裁具有廣泛的執行效力。
我國《仲裁法》規定,仲裁裁決與法院判決具有同等執行力;中國是《承認及執行外國仲裁裁決公約》的締約國。中國仲裁機構作出的仲裁裁決已在140多個締約國和地區得到承認和執行。法院的判決只在國內具有強制執行的效力。法院的判決,如果沒有司法協助協議,是不能被外國法院承認和執行的。
三、仲裁利弊並存,仲裁的弊端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仲裁程序簡單,壹次定案。同時快速便捷,失去了再審的監督作用,沒有給當事人進壹步主張權利留下空間。
2.解決糾紛的成本很高。由於仲裁程序的標準化,申請仲裁的成本太高。
3.仲裁協議的形式要求過於嚴格。《仲裁法》第16條和第18條規定,有效的仲裁協議必須同時具備三個形式要件,即請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仲裁事項和選定的仲裁委員會。這種過分的克制使得很多當事人願意將糾紛提交仲裁,但由於缺乏非關鍵性的內容而無效,違背了當事人申請仲裁的初衷。
4.社會上對仲裁法的宣傳不夠,使得人們對仲裁的了解遠不如對訴訟的了解,所以很容易讓人產生壹種思維定勢:有糾紛或爭議就去打官司。同時,在仲裁過程中或裁決作出後,仲裁機構的強制力有限,強制程度減弱,容易使人懷疑裁決的效力。
近年來,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人們法律意識的增強,社會關系的進壹步復雜化,出現了大量的訴訟案件,使訴訟不堪重負,嚴重影響了訴訟的公正和效率。仲裁作為訴訟以外的糾紛解決機制,具有高效性、專業性、自治性、保密性強、執行面廣等優勢。因此,人們有必要充分認識仲裁制度在解決糾紛和爭議中的作用,更多地選擇和使用仲裁方式,進壹步強化仲裁在社會糾紛解決機制體系中的作用。
綜上所述,仲裁和訴訟是有本質區別的。很多人對仲裁了解不夠。與訴訟相比,仲裁可以使案件的處理更有效率,當事人有更大的自主權,仲裁可以得到充分的執行。因為訴訟案件太多,社會關系復雜,很多人很難通過訴訟更好地維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