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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簽訂電子合同?快點!!

電子合同簽署系統通過電子簽名技術實現電子合同的簽署。

電子合同的訂立,是指合同當事人表達意思、達成協議的行為和過程。任何合同的簽訂都需要雙方進行壹次或多次的磋商和談判。並最終達成壹致,合同才能成立。電子合同的成立是指當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條款達成壹致。

電子合同作為壹種特殊的合同形式,與傳統合同壹樣,也需要相關的要件和條件。世界上大多數合同法都減少了對合同成立不必要的限制。這種做法是適應和鼓勵交易行為、增進社會財富的需要。

因此,在電子合同的成立中,只要當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條款達成壹致,就可以成立。關於合同中的主要條款,目前的立法非常寬泛。我國《合同法》第12條做了列舉性規定,但列舉性規定指的是壹般條款。

就合同的主要性質而言,當事人對合同主要條款有約定的,應以約定為主要條款。沒有約定的,可以根據合同的性質確定合同的主要條款。合同的成立和合同的訂立是兩個不同的概念,既有聯系又有區別。電子合同的成立需要相應的要求:

首先,承包主體是兩方或多方,合同主體是合同關系的當事人,他們實際享有合同權利,承擔合同義務。

其次,合同當事人對主要條款的約定,合同成立的根本標誌是合同當事人對合同主要條款的約定。

最後,合同的成立應該有兩個階段:要約和承諾。《合同法》第13條規定:“當事人通過要約、承諾訂立合同。”

擴展數據:

電子合同成立的時間和地點:

電子合同的成立時間是指電子合同對當事人產生法律約束力的時間。壹般來說,電子合同的成立時間就是電子合同的生效時間,合同的成立時間就是對雙方當事人產生法律效力的時間。壹般認為,收件人收到數據電文的時間就是到達生效的時間。

《聯合國電子商務示範法》第15條的規定與我國《合同法》第16條的規定基本相同。收件人指定接收數據電文的信息系統的,該數據系統進入該特定系統的時間視為收到時間。如果收件人沒有指定具體的信息系統。數據電文進入收件人任何信息系統的時間為收到時間。

對於什麽是“訪問”,數據電文進入信息系統。它的時間應該是可以在信息系統中投入處理的時間,無論接收方是否檢查或讀取傳輸的信息內容。確定電子合同的收發時間對於判斷交易的成立和生效具有重要意義。

我國《合同法》對此僅作了原則性規定。根據合同法、民事法律關系的基本原則和電子合同的實際情況,電子通信的收發時間的默認規則是,在雙方當事人沒有相反約定的情況下。當電子電文進入發送人無法控制的信息系統時,該電文即被視為已經發出。

如果信息已經連續進入多個信息系統,信息將首先被發送到其網絡服務提供商的服務器。當它被發送到接收方的計算機系統時,那麽信息被發送的時間就是它第壹次進入網絡服務提供商的服務器的時間。在判斷信息接收時間時。

電子信息的接收方指定信息接收系統的,電子信息進入該系統的時間為信息被接收的時間。電子合同成立的地點,是指電子合同成立的地點。確定電子合同成立的地點,涉及合同糾紛發生後的法院管轄權和準據法問題。

我國《合同法》第三十四條規定,承諾生效的地點為合同成立的地點,以電子意思表示形式訂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營業地為合同成立的地點,沒有主營業地。其經常居住地為合同成立地,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我國立法對電子意思表示采取“意思主義”。

所以規定收貨地為合同成立地,是考慮到了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和特殊性。我國《合同法》第三十四條之所以這樣規定,主要是因為電子交易中收件人接收或者檢索數據電文的信息系統往往與收件人不在同壹法域。

上述規定保證了收件人與被視為收件地的地方有合理的聯系。可以說,我國合同法的這壹規定充分考慮了電子商務不同於壹般交易的特殊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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