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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五”普法期間頒布實施的法律

第九條在國外的中國公民短期回國,憑有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或者有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旅行證或者其他有效出入境證件入境。

第十條定居國外的中國公民希望回國定居的,應當在入境前向中國的外交代表機關、領事機關或者外交部授權的其他外國機關提出申請,或者向擬居住的市、縣公安局提出申請,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出具回國定居證明。

第十壹條定居國外的中國公民回國工作,應向中國勞動人事部門或用人單位提出申請。

第十二條定居國外的中國公民,回國定居或者工作並到達目的地後,應當在30日內到當地公安局辦理常住戶口登記。

第十三條在國外定居的中國公民短期回國,應當按照戶籍管理條例的規定辦理暫住登記。在賓館、飯店、旅店、招待所、學校等企業、事業單位或者機關、團體等機構住宿的,應當填寫臨時住宿登記表;在親屬家居住的,應當在24小時內(農村為72小時)由本人或者親屬到當地派出所或者戶口登記機關辦理暫住登記。

第四章出入境檢查

第十四條中國公民從對外開放的或者指定的口岸出境或者入境,應當向邊防檢查站出示護照或者其他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證件,填寫出境入境登記卡,接受檢查。

第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邊防檢查站有權阻止出境、入境:

(壹)未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或者其他出入境證件的;

(二)持無效護照或者其他無效出入境證件的;

(三)持偽造、變造的護照、證件或者冒用他人護照、證件的;

(四)拒絕提交文件。具有前款第二項、第三項規定的,可以按照本細則第二十三條的規定辦理。

第五章證書管理

第十六條中國公民出境入境的主要證件《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旅行證》,由持證人保管和使用。除公安機關和原發證機關有權依法吊銷和沒收證件,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有權依法扣留證件外,其他任何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個人不得扣留證件。

第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有效期為五年,可以延期兩次,每次不超過五年。延期申請應在護照到期前提出。在國外,護照延期由中國的外交代表機關、領事機關或者外交部授權的其他駐外機關辦理。在國內定居的中國公民護照延期,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及其授權的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辦理;居住在中國境內的公民出境前護照的延期,由原證件簽發地或者戶籍所在地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辦理。

第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旅行證每年有效壹次,每年有效兩次,由中國的外交代表機關、領事機關或者外交部授權的其他外國機場簽發。

第十九條《中國人民中國人民出境通行證》是人民出境的通用證件,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及其授權的公安機關簽發。本證書在有效期內壹次或多次出入境有效。壹旦有效,出境時由邊防檢查站沒收。

第二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和其他出境入境證件的持有人因情況變化,需要對護照和證件記載的事項進行變更或者加註的,應當分別向市、縣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門、外交代表機關、領事機關或者外交部授權的其他外國機構提出申請,並提交變更或者加註的證件或者說明材料。第二十壹條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和其他出入境證件的中國公民,因護照有效期即將屆滿或者簽證頁已用完,或者因護照、證件破損無法繼續使用,可以申請換發,交回原護照、證件;如果想保留原來的護照,可以和新護照結合使用。遺失護照或出入境證件,應向國內主管機場掛失,並在報紙上刊登聲明或掛失後,申請護照和出入境證件的補領、換發和補發。在國外,應當由我國外交代表機關、領事機關或者外交部授權的其他駐外機關辦理。在中國,指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及其授權的公安部門

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辦理。

第二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和其他出境入境證件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予以吊銷或者宣布失效:

(壹)因非法入境或者非法居留被遣送回國的;

(二)持公民護照和證件進行詐騙的;

(三)從事危害國家安全、榮譽和利益的活動的。護照和其他出境入境證件由原發證機關或者其上級機關吊銷並宣布無效

代理商做的。

第六章處罰

第二十三條持偽造、變造或者其他無效證件出境、入境,或者冒用他人證件的,除收繳證件外,處警告或者五日以下拘留;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照《NPC常務委員會關於嚴懲組織、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犯罪的補充規定》的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偽造、變造、轉讓或者買賣出境入境證件的,處十日以下拘留;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嚴懲組織、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犯罪的補充規定》的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編造信息、提供虛假證明或者以賄賂手段獲取出境入境證件,情節輕微的,處警告或者五日以下拘留;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和《NPC常務委員會關於嚴懲組織、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犯罪的補充規定》的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公安機關工作人員,在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中,利用職權索取、收受賄賂或者觸犯其他法律的。

玩忽職守,情節輕微的,由主管部門酌情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和《NPC常務委員會關於嚴懲組織、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犯罪的補充規定》的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附則

第二十七條中國公民因公出境和中國海員因公出境,另行制定。

第二十八條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1994年2月4日財政部發布)

第壹章總則

第壹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十九條的規定,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條例第壹條所稱生產經營所得,是指物質生產、運輸、商品流通、勞務以及國務院財政部門確認的其他營利性事業的所得。第壹條所稱其他所得,是指股息、利息、租金、轉讓各項資產、特許權使用費和營業外收入所得。

第三條條例第二條第(壹)至第(五)項所稱國有企業、集體企業、民營企業、合資企業、股份制企業,是指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登記註冊的上述企業。條例第二條第六項所稱其他有生產、經營收入和其他收入的組織,是指經國家有關部門批準並依法登記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第四條條例第二條所稱獨立經濟核算的企業或者組織,是指納稅人同時具備在銀行開立結算賬戶的能力;獨立設置會計賬簿,編制財務會計報表;獨立計算

企業或組織的盈虧等情況。

第五條條例第三條所稱應納稅額的計算公式為:應納稅額=應納稅所得額×稅率。

第二章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

第六條條例第三條、第四條所稱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公式為:應納稅所得額=收入總額-扣除項目金額。

第七條條例第五條第(壹)項所稱生產經營所得,是指納稅人從事的主營業務。

經營活動收入。包括商品(產品)銷售收入、勞務收入、營業收入、價格結算收入、工業經營收入和其他業務收入,《條例》第五條。

(二)財產轉讓所得,是指納稅人有償轉讓各類財產取得的所得,包括

包括轉讓固定資產、有價證券、股權和其他財產收入。《條例》第五條

第(三)項所稱利息收入,是指納稅人購買各種債券和其他有價證券所支付的利息、外國公司所欠利息以及其他利息收入。條例第五條第(四)項所稱租金收入,是指納稅人出租固定資產、包裝物和其他財產取得的租金收入。條例第五條第(五)項所稱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是指納稅人提供或者轉讓專利權、非專利技術、商標權、著作權和其他特許經營權取得的所得,條例第五條第(六)項所稱股息紅利所得,是指納稅人對外投資、入股取得的股息紅利收入。

《條例》第五條第(七)項所稱其他收入,是指除上述收入以外的所有收入,包括固定資產盤盈收入、罰款收入、因債權人原因不能支付的應付款、物資和現金的盤盈收入、教育費附加返還、包裝保證金收入和其他收入。

第八條條例第六條所稱與納稅人收入有關的成本、費用和損失,包括:

(壹)成本,即生產經營成本,是指納稅人生產經營商品和提供勞務所發生的直接成本和間接成本。

(二)費用,即納稅人為生產經營商品和提供勞務而發生的銷售(營業)費用、管理費用和財務費用。

(3)稅種,即納稅人按規定繳納的消費稅、營業稅、城鄉維護建設稅、資源稅、土地增值稅。教育費附加可以視為稅收。

(四)損失,即納稅人在生產經營過程中發生的營業外支出、已經發生的經營損失和投資損失以及其他損失。

納稅人的財務會計處理與稅收規定不壹致的,應當按照稅收規定進行調整,按照稅收規定允許扣除的數額,準予扣除。

第九條《條例》第六條第二款第(壹)項所稱金融機構,是指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經營金融業務的各類銀行、保險公司和非銀行金融機構。

第十條《條例》第六條第二款第(壹)項所稱利息支出,是指購建的固定資產竣工決算投產後各項貸款的利息支出。

條例第六條第二款第(壹)項所稱金融機構貸款利息支出,包括保險公司和非銀行金融機構貸款利息支出。

納稅人除建造和購置固定資產、開發和購置無形資產以外的利息支出,以及籌備期間發生的利息支出,允許扣除。包括向納稅人借款的利息支出,利息支出扣除標準按照《條例》第六條第二款第(壹)項的規定執行。第十壹條條例第六條第二款第(二)項所稱應納稅工資,是指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允許扣除的工資標準。包括企業以各種形式支付給員工的基礎工作。

資本、浮動工資、各種補貼、津貼、獎金等。

第十二條條例第六條第二款第(四)項所稱公益性和救濟性捐贈,是指納稅人通過中國境內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和國家機關向教育、民政等公益事業和遭受自然災害地區、貧困地區的捐贈。納稅人直接向受贈人的捐贈,不允許扣除。

前款所稱社會團體包括中國青少年發展基金會、希望工程基金會、

宋慶齡基金會、減災委、中國紅十字會、中國殘疾人聯合會、全國老齡基金會、老區促進會等經民政部門批準的非營利性公益組織。第十三條條例第六條第三款所稱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稅收規定扣除的項目,是指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法律、國務院發布的行政法規、財政部稅收法規和國家稅務總局《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調整。

條例規定的有關稅收扣除項目。

第十四條納稅人按照財政部規定支出的與生產經營有關的業務招待費,經提供準確記錄或者憑證的納稅人批準,可以扣除。

第十五條納稅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的各類保險基金和統籌基金,包括職工養老保險基金和失業保險基金,經稅務機關審核後,在規定的比例內扣除。

第十六條納稅人參加財產保險和運輸保險的,允許其按照規定扣除已繳納的保險費。保險公司給予納稅人無償優待的,應計提該人當年應納稅所得額。

納稅人按照國家規定為特殊工種繳納的法定人身安全保險費,允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第十七條納稅人根據生產經營需要向出租人支付的固定資產租賃費扣除。

此外,根據以下規定:

(1)以經營租賃方式租入固定資產發生的租賃費,可以據實扣除。

(2)融資租賃發生的祖租費用不得直接扣除。承租方支付的手續費和安裝交付後支付的利息可以在付款時直接扣除。

第十八條納稅人按照財政部規定提取的壞賬準備和商品折扣準備,允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第十九條未建立壞賬準備的納稅人發生的壞賬損失,報主管稅務機關批準後,按照當期實際發生額扣除。

第二十條納稅人已作為費用、損失或壞賬處理的應收款項,在以後年度全部或部分收回時,應計人應收回當年的應納稅所得額。

第二十壹條納稅人購買政府債券的利息收入,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第二十二條納稅人轉讓各種固定資產發生的費用,準予扣除。第二十三條納稅人當期固定資產和流動資產盤虧、毀損的凈損失。

損失,由庫存資料提供,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批後,允許扣除。

第二十四條納稅人在生產經營過程中發生外幣存款、借款或者往來賬戶變動時,因匯率變動折算到記賬基城市的匯兌損益,應當計入當期收入或者在當期扣除。

第二十五條納稅人按照規定向總機構支付與企業生產經營有關的款項。

管理費應提供總機構出具的管理費征收範圍、定額、分配依據和方法等證明文件,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後扣除。

第二十六條納稅人固定資產折舊、元資產和遞延資產攤銷扣除。

此外,根據本細則第三章的有關規定。

第二十七條條例第七條第(壹)項所稱資本性支出,是指納稅人購建固定資產和對外投資的支出。條例第七條第(二)項所稱轉讓和開發元形資產支出,是指納稅人自行購買或者開發元形資產發生的費用,不得直接扣除。元資產中不形成資產的開發支出部分允許扣除。條例第七條第(三)項所稱違法經營罰款和罰沒財物損失,是指納稅人在生產經營中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規章,被有關部門處以的罰款和罰沒財物損失。

條例第七條第(四)項所說的滯納金、罰款、罰金,是指納稅。

對違反稅收法規的人征收的滯納金和罰款,以及除前款所稱非法經營罰款以外的各種罰款。

條例第七條第(五)項所稱自然災害或者意外事故損失的賠償部分是

指納稅人參加財產保險後,保險公司對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支付的賠償。

條例第七條第(六)項所稱公益性、救災性捐贈和非公益性、救災性捐贈,是指超出條例第六條第二款第(四)項和本細則第十二條規定的標準和範圍的捐贈。

《條例》第七條第(七)項所稱各項贊助支出,是指各項非廣告性贊助支出。

條例第七條第(八)項所稱與收入無關的其他支出,是指除上述支出以外與企業收入有關的支出。

第二十八條條例第十壹條所稱彌補虧損,是指納稅人在某壹納稅年度發生虧損,允許在以後年度用應納稅所得額彌補。壹年內彌補虧損的,可以逐年連續彌補,彌補期限最長不超過五年。五年之內,無論盈利還是虧損。

按實際恢復期計算。

第三章資產的稅務處理

第二十九條納稅人的固定資產,是指房屋、建築物、機器、機械、運輸工具以及其他與生產經營有關的設備、器具和工具,但不是生產經營的主要設備。單位價值在2000元以上,使用年限在兩年以上的,也應視為固定資產。

不作為固定資產管理的工具、器具,作為低值易耗品,可以壹次性或分期扣除。

無形資產是指納稅人長期使用但沒有實物形態的資產,包括專利、商標、著作權、土地使用權、非專利技術、商譽等。

遞延資產是指不能全部計入當年損益,應在以後年度攤銷的各種費用,包括開辦費、出租人固定資產改良支出等。

流動資產是指能夠在壹年內或者超過壹年的壹個營業周期內變現或者使用的資產,包括現金和各種存款、存貨、應收及預付款項。

第三十條固定資產的計價,按照下列原則進行:

(壹)建設單位交付使用的已完工固定資產,按照建設單位交付使用的財產清單確定的價值計價。

(二)自制、自建的固定資產,在竣工使用時按實際成本計價。

(三)購買方的固定資產,按照購買方的價格加上包裝費、運雜費、安裝費和已繳納的稅金計價。從國外進口的設備,按照設備的買價加進口稅、國內運雜費、安裝費等計價。

(四)融資租賃形式的出租方固定資產,按照租賃協議或合同確定。

價格是加上運輸費、途中保險費、安裝調試費、利息支出和投入使用前的匯兌損益後的價值。

(五)接受捐贈的固定資產,按發票所列金額加企業承擔的運輸費,

保險費、安裝調試費等的確定。;如無隨附發票,應根據類似設備的市場價格確定。

(六)有盈余的固定資產按同類固定資產的重置全價計價。

(七)接受投資的固定資產應按資產折算;日度由合同或協議中確定的合理價格或評估確認的價格確定。

(八)在原有固定資產的基礎上,按固定資產原價,加

改擴建過程中發生的支出,應通過扣除改擴建過程中固定資產的收入確定。

第三十壹條固定資產折舊,按下列規定執行:

(壹)下列固定資產應當計提折舊:

1.房屋和建築物;2 .使用中的機械設備、運輸車輛、器具和工具;3.季節性停機檢修的機械設備;4.以經營租賃方式租入的固定資產;5.以融資租賃方式租賃出租方的固定資產;6.財政部規定應當計提折舊的其他固定資產。

(二)下列固定資產不得計提折舊:

1.土地;2.房屋建築物外未使用、不必要、封存的固定資產;3.經營租賃租入的固定資產;4.已提足折舊繼續使用的固定資產;5 .按規定提取固定資產維護費;6.已壹次性計入成本的固定資產。

生產;7.破產關閉企業的固定資產;8.財政部規定不得計提折舊的其他固定資產;提前報廢的固定資產不得計提折舊。

(三)提取折舊的依據和方法

1.納稅人的固定資產應當自投入使用的次月起計提折舊;停止使用的固定資產,從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折舊。2.計算固定資產折舊前,應先估算殘值,從固定資產原價中扣除,殘值比例在原價5%以內,由企業自行確定;因特殊情況,確需調整殘值比例的,應當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案。3.固定資產的折舊方法和折舊年限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二條無形資產應當按照取得時的實際成本計價,並單獨確定:

(壹)投資者作為資本或者合作條件投入的無形資產,按照評估確認或者合同、協議約定的金額計價。

(2)購買方的無形資產應當按照實際支付的價格計價。

(三)自行開發並依法申請的元形資產,按照開發過程中實際支出計價。

(四)捐贈的人民幣資產應當按照發票所列金額或者類似人民幣資產的市場價格計價。

第三十三條元資產應當采用直線法攤銷。

轉讓或投入的無形資產,合同或企業申請書分別規定有效期和受益期的,按照合同或企業申請書規定的法定有效期和受益期較短的原則進行攤銷;法律未規定使用年限的,按照合同或企業申請的受益年限攤銷;法律、合同或企業申請未規定使用年限的,或者自行開發的無形資產,攤銷期限不得少於十年。

第三十四條企業籌建期間發生的開辦費,應當從開始生產經營的月份起計算。

從次月起,在不少於5年的期限內分期扣除。前款所稱籌建期,是指自企業獲準籌建之日起至開始生產經營(包)之日止的期間

包括試生產和試運行)。開辦費是指企業在籌建期間發生的費用,包括

包括員工工資、辦公費、培訓費、差旅費、印刷費、註冊費,以及不包括固定資產和無形資產成本的匯兌損益和利息。

第三十五條納稅人的貨物、材料、產成品、半成品等存貨的計算應

當以實際成本為準。納稅人存貨實際成本價的計算方法可以是先進先出法、後進先出法、加權平均法、移動平均法中的任意壹種。計價方法壹經選定,不得隨意變更。確需變更計價方法的,應當在下壹納稅年度開始前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案。

第四章稅收優惠

第三十六條條例第八條第(壹)項所稱民族自治地方,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實行民族區域自治的自治區、自治州和自治地方。

第三十七條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根據民族自治地方的實際情況,可以

正確

民族自治地方的企業應當給予照顧和鼓勵,實行定期減稅或者免稅。

第三十八條《條例》第八條第(二)項所稱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有關規定。

無疑

減稅或免稅是指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法律。

法律、國務院發布的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有關規定確定的減稅或者免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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