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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高速公路管理條例(2013修訂)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規範高速公路管理,保障高速公路的完好、安全和暢通,維護高速公路使用者和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公路安全保護條例》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高速公路的養護、經營、服務、使用和管理。第三條高速公路管理應當遵循集中、安全、高效、暢通、便捷、依法管理的原則。第四條省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主管全省高速公路工作,其所屬的省高速公路管理機構具體負責全省高速公路路政、養護、經營和服務活動的監督管理,所需經費列入省級財政預算。

省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和高速公路沿線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做好與高速公路相關的監督、管理和服務工作。第五條高速公路經營者應當保證高速公路的完整、安全和暢通,為過往車輛和人員提供優質服務。

高速公路經營者從事高速公路收費、養護、清障等活動,其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第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損壞或者非法占(占)用公路、公路用地及其附屬設施,不得實施影響公路安全的行為。第二章養護管理第七條公路管理機構和公路經營者應當加強公路養護,保證公路及其附屬設施處於良好的技術狀態。

收費期限內高速公路的養護由其經營者負責;收費期滿後,由高速公路管理機構負責。第八條公路養護作業應當科學調度,統籌安排,減少對車輛通行的影響。

高速公路養護作業路段長度超過兩公裏、作業期超過三十日的,高速公路經營者應當編制施工路段現場管理方案,報省高速公路管理機構備案,並在養護作業開始五日前向社會公告。

公路養護車輛應當安裝警示燈,並噴塗明顯的標誌和圖案。維修車輛進行作業時,應當開啟警示燈和危險報警閃光燈,維修人員應當穿著統壹的安全標識制服。

施工路段應設置明顯的導向標誌,過往車輛應按導向標誌減速行駛,註意避讓高速公路養護人員和養護車輛,服從現場交警和工作人員的指揮。第九條高速公路經營者應當按照養護規範進行日常養護檢查,並做好檢查記錄;發現塌陷、坑窪、隆起等破損或者影響交通安全的障礙物時,應當及時修復或者消除,並設立警示標誌。第十條經營性公路實行公路養護質量保證金制度。公路養護質量保證金的繳納、使用和管理標準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公路養護質量保證金及其利息歸公路經營者所有。第十壹條除高速公路及其附屬設施外,跨高速公路的橋梁、高速公路下的道路及其連接線,竣工後應當移交當地公路管理機構養護管理。第三章經營與服務第十二條高速公路經營者應當在收費站顯著位置設置統壹樣式的公告欄,主要包括收費站名稱、審批機關、收費單位、收費標準、收費起止年限和監督電話等內容。,並接受社會監督。第十三條高速公路經營者應當根據車流量開設收費道口,並按照國家和本省的統壹規劃和要求,建設高速公路聯網電子收費等智能收費系統,提高通行效率。第十四條全省高速公路聯網收費。高速公路經營者收取的通行費應當全額上報省級高速公路管理機構,由省級高速公路管理機構按照規定進行拆分結算,並定期公布通行費結算信息。

高速公路聯網收費和拆分結算的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第十五條。進入高速公路的車輛應當在入口處領取通行證件,駛離時在出口處交回通行證件,並依法繳納車輛通行費,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損壞、更換、無法出示通行證件、非法折返,難以確定行駛站點或者裏程的,駕駛人應當按照聯網收費區域內行駛站點至最遠收費站的裏程繳納車輛通行費。

因高速公路經營者原因無法核實車輛駕駛人提供的信息的,按照駕駛人提供的駕駛站信息收取車輛通行費。

通行證損毀、丟失的,按照省級人民政府價格和財政主管部門核定的通行證費用予以賠償。第十六條高速公路經營者及其收費員在收費活動中不得有下列行為:

(壹)擅自設立收費項目、減免車輛通行費、提高收費標準、擴大收費範圍的;

(二)收取車輛通行費以外的其他費用;

(三)出具非法或者無效票據的;

(四)擅離職守,影響車輛正常通行的;

(五)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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