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我國經濟處於高速發展時期,中小企業特別活躍,但企業家往往專註於管理和生產,壹般不關心公司治理結構。原因是如何召開股東大會、董事會和監事會的權力劃分等專業性問題。,中國的企業家認為,這些東西是企業成立時就需要考慮的,而這些東西往往都有自己的模板寫進公司章程,公司章程也沒有得到企業主的重視,使得公司章程成為紙上談兵,無法發揮應有的作用。在公司治理方面,有三個群體為企業家服務。壹種是管理咨詢公司,從管理方面優化公司治理結構;壹類是財務公司,從財務角度衡量公司治理結構;壹種是律所,從法律方面防範公司治理風險。上述三個機構中,財務公司是自己的額外業務,不屬於主項。現實中,利用財務公司從事公司治理項目的公司並不多。在社會上,管理咨詢公司和律師事務所主要從事公司治理項目。這兩個組織的側重點不同。這家管理咨詢公司正在努力尋找優化公司治理結構、增加激勵措施和提高經濟效益的方法。律所從法律底線審視和制定公司治理結構,這是壹個基礎層面。律師的工作是保證公司經營不出現問題,使股東、股東與經理之間的關系合法化,避免公司陷入僵局,防止公司內部決策程序合法化。筆者認為,目前我國中小企業應先保證公司的基本法律問題,再談進壹步發展。即先找律所審查其章程和治理結構,指出問題,盡快改正,然後在此基礎上請管理專家進行優化,達到更好的效果。第壹,股東大會基本上是紙上談兵。我國《公司法》規定,股東大會是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對公司的壹切重大問題擁有最終決定權。但從目前的實際情況來看,很多公司股東會的實際權力非常有限,有的甚至形同虛設。(壹)主要表現為:權限受到限制。有些章程違反了《公司法》的相關規定,對股東會的權力進行了壹些限制,股東會的權力被大大削弱,甚至處於被趕空的地位。(2)運行機制不規範。壹些上市公司對參加股東大會的股東資格進行嚴格限制,規定只有持股多的才有資格參加股東大會,或者規定只召開股東代表大會,這無形中剝奪了很多股東的合法權益。(3)職權的行使變得困難。如有的股份公司故意不按章程定期召開股東會;還有的公司千方百計不讓股東參加會議,以逃避股東大會的有效監督。二是董事會“不懂事”。目前,董事會作為公司常設決策機構的作用還存在許多缺陷,不適應規範的公司治理結構對董事會的要求。“董事會不懂事”現象主要表現在:(1)董事會討論流於形式。董事會職能範圍內的壹些重大問題,沒有經過董事會討論。甚至有些董事會往往會在會前做“工作”,和少數人交換意見,甚至會前尋求統壹意見,使董事會會議流於形式。(2)董事會的選舉、任免機制不規範。董事會的組成不是基於股東謀取利益的能力和出資的大小,而是基於代表性、資格和地位。壹些國有公司的董事長甚至總經理是直接任命的,而不是由股東會選舉產生的。(3)導演的角色意識沒有改變。現在很多導演的官員意識太強,企業家意識太弱。他們不是股東,是上級,是官方管理者,不是創業決策者。(四)董事知識素養有待提高。許多董事對公司的運行機制知之甚少,對市場經濟茫然不知,缺乏洞察市場、從事公司決策和管理的知識和經驗,難以正確有效地履行董事的職責。3.獨立董事“不獨立”。獨立董事的特殊性在於其獨立性。沒有獨立,他們就失去了存在的價值。因此,必須千方百計保證獨立董事的獨立性。(壹)監管部門和公司的思路不同。引入獨立董事制度的主要目的是為了保證公司的健康發展,這是監管部門和公司本身追求的相同目標。但現實情況是,中國證監會在力推獨立董事制度,但公司本身並不積極,甚至不靈活,以為獨立董事的設立束縛了公司的手腳。(2)大小股東立場不壹致。大多數公司由大股東控制。由於傳統非市場經濟的影響,大股東往往將公司視為自己的分支機構,這勢必會忽視甚至侵害其他股東尤其是中小股東的利益。獨立董事的設立主要是為了保護中小股東的利益。由於代表的利益不同,大股東和獨立董事之間必然會產生矛盾和沖突。因此,大股東憑借其優勢地位,要麽盡可能排斥獨立董事以限制其作用,要麽推薦和支持對自己友好的獨立董事以不反對或支持自己的觀點和利益。第四,監事會“不監督”。部分公司監督機制不健全,監事會形同虛設,沒有充分發揮監督作用。這主要表現在:(1)監督機構不健全。如果有的公司沒有監事會,即使有,也只是裝飾公司門面的擺設。還有的公司監事會構成不符合法定要求,沒有職工代表,只有大股東代表。(2)缺乏獨立性和權威性。由於監事會的監督權限有限,不足以有效監督董事會和經理層。公司法規定董事會和監事會是同等制約的,但實際情況是監事會往往低於董事會,監事會往往對董事會和經理層的行為束手無策。第五,新老機構關系不順暢。“新三會”即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是《公司法》規定的公司治理結構的主要框架,職能明確、相互制衡的“新三會”是現代公司制度基本原則和優勢的具體體現。“老三會”即職工代表大會、黨委和工會,是我國傳統社會主義企業制度的重要原則和特征之壹,也是我國政治制度在國民經濟基層單位的延伸和表現。“新三會”是為保證公司運營效率和投資者利益最大化而做出的制度安排。“老三會”是社會政治集團的產物,反映和代表黨和工人的利益。
上一篇:福建省禁毒條例簡介下一篇:光伏貸款是騙局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