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規定所稱各級商業主管部門,是指各級人民政府和同級供銷社的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門。第四條執法檢查必須堅持有法可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則,準確及時地糾正和查處各類違法經營行為。第五條執法檢查由縣級以上商務主管部門法制機構負責;目前沒有法制機構的,可在相關機構配備專職或兼職執法檢查人員,負責執法檢查。
商業企業執法檢查機構的設置和人員配備,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
商業機構可根據需要配備專職或兼職執法檢查員。第六條專職或兼職執法檢查人員必須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作風正派,辦事公道,敢於堅持原則,熟悉業務,具備法律專業知識,並符合下列條件之壹:
(壹)高等院校法律專業畢業,在本單位工作壹年以上;
(二)具有助理經濟師以上職稱,熟悉經濟法律法規;
(三)從事經營管理或者經營工作多年,具有大專以上文化程度或者相當文化程度,經過半年以上法律知識培訓,真正掌握與業務相關的法律知識;
(四)具有法學教學、研究或者司法實踐經驗;
(五)具有企業管理或業務經驗,有壹定的經濟和法律工作實踐,取得律師資格,或具備律師工作能力。第七條商務主管部門執法檢查人員在管轄範圍內進行單項檢查和查處商業違法行為時,應當出示執法檢查證。
《執法檢查證》由商務部統壹制定,由省級商務主管部門發放。第八條執法檢查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以下簡稱執法檢查機構)在其主管部門的領導下開展執法檢查,同時配合同級監察、審計、物價、工商、財政、稅務、計量、衛生等部門的執法檢查工作。
在調查工作中,與上述有關部門發生意見分歧時,可協商解決或報各自上級部門協調。
下級商務主管部門的執法檢查工作應接受上級商務主管部門執法檢查機構的指導,並每年定期報告工作情況。重要法律法規的實施情況和重大違法行為的查處結果應及時上報。第九條執法檢查機構的職責是:
(壹)宣傳和執行國家法律法規;
(二)組織商務部門相關職能部門糾正和查處管轄範圍內的違法商業行為;
(三)協助和配合有關部門對所屬企業事業單位進行執法檢查,依法糾正單位負責人濫用職權的違法決定;
(四)組織總結、交流本系統及所屬企事業單位執法檢查的經驗,及時向有關立法機關反映完善有關法律法規的建議;
(五)負責審查本部門規範性文件的合法性,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及時提出修改或撤銷的建議。第十條執法檢查的內容包括我國現行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地方性法規和規章。
各級商務主管部門可根據本地區、本部門的實際情況,確定與自身業務相關的執法檢查具體內容。第十壹條對下列事項應進行重點檢查:
(壹)執行國家指令性計劃;
(二)經濟合同、承包經營合同、租賃經營合同、合資經營合同和涉外經濟合同;
(三)商品質量、商品安全、商品計量和食品衛生;
(四)獎金管理、物價、稅收、基本建設投資;
(五)企業的經營方式和範圍;
(六)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
(七)執法檢查機構認為重要的其他事項。第十二條執法檢查機構在履行職責時,享有下列權利:
(壹)根據群眾的揭發和舉報,對有關單位進行必要的調查,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被調查單位不得阻撓或抵制;
(二)向被檢查單位發出《執法檢查詢問通知書》,被檢查單位應當自收到通知書之日起十五日內作出負責的答復;
(三)制止和糾正企業事業單位違法行為,或者向有關部門提出建議;
(四)查閱或者復制被檢查單位的有關文件和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