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諮詢 - 妳得了解比特幣等虛擬貨幣相關的法律法規。

妳得了解比特幣等虛擬貨幣相關的法律法規。

從事虛擬貨幣或者想從事虛擬貨幣相關活動的人,壹定要了解相關的法律法規。

首先,定性

中國人民銀行、工業和信息化部、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關於防範比特幣風險的通知。

發布日期:2013.12.03

生效日期:2013.12.03

及時性:目前有效

文件編號:銀發[2065 438+03]289號。

《通知》明確了比特幣的四個主要特征:

1.沒有集中的發行者。

2.總量有限。

3、使用不受地域限制

4.匿名

進壹步指出,比特幣雖然被稱為“貨幣”,但由於不是由當局發行,不具備法律補償、強制等貨幣屬性,因此不能被視為真正的貨幣。從性質上看,比特幣等虛擬貨幣是壹種特殊的虛擬商品。作為網絡上的壹種商品買賣行為,普通人有參與的自由,風險自擔。

案例:/區塊鏈/roll/2018-10-26/doc-

ifxeuwws8279214.shtml

(案件版權歸深圳國際仲裁院(深圳仲裁委)所有)

2018深圳國際仲裁院(深圳仲裁委)受理股權轉讓合同糾紛真實仲裁案。本案為股權轉讓糾紛,因涉及BTC(比特幣)、BCH(比特幣現金)、BCD(比特幣鉆石)等特殊類型的事物,屬於新型案件。

目前,我國尚未在法律和行政法規層面對基於區塊鏈技術的比特幣的概念、法律屬性、交割和流通進行明確規定。在現行法律制度下,仲裁庭根據《民法通則》、《合同法》的相關規定,以及涉案當事人的約定,結合誠實信用原則和尊重當事人意思自治的仲裁理念,同意界定比特幣的財產屬性,依法予以保護,並妥善處理私人比特幣合同糾紛。

第三,法律風險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

發布日期:2006.10.5438+0

生效日期:2007.01.05438+0

及時性:目前有效

文件編號:第56號總統令

根據《反洗錢法》的規定,洗錢是指以各種方式掩飾、隱瞞毒品犯罪、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恐怖犯罪、走私犯罪、貪汙賄賂犯罪、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詐騙犯罪等犯罪及其所得的來源和性質的洗錢活動。

由於其匿名性和便利性,比特幣以及類似的網絡虛擬貨幣和虛擬財產很容易成為洗錢的犯罪工具。因此,在對網絡虛擬財產給予合理法律保護的同時,也要防範實踐中利用網絡虛擬財產實施的洗錢犯罪。對於這樣的犯罪手法,司法實踐中已經有判決案例,應該引起重視。

案例:

/a/396032667 _ 161795?index _ pagerecom _ 7 & ampsp m = smpc . content . FD-d . 7.1589804235136 akl 2 uyr

在這種情況下,犯罪分子利用虛擬貨幣的隱蔽性和支持境外交易的能力,成功將詐騙資金轉移到境外銀行賬戶,警方難以追查。據嫌疑人交代,警方調查核實發現,他們在不到半年的時間裏,通過數碼商品和硬幣為詐騙團夥“洗錢”,獲利30余萬元。

刑法

發布日期:2017.11.04

生效日期:2017.11.04。

及時性:目前有效

歷史修訂記錄:中華人民共和國* * *與中國刑法[1979.07.06]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1997修訂)[1997.03.14]

類似違法犯罪活動壹度高發,在社會上造成了非常惡劣的影響。

對於虛擬貨幣等虛擬財產可能涉嫌傳銷、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我國刑法在第179條規定了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在第224條規定了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在第176條規定了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以保護社會關系不受侵害,保障社會秩序的正常運行。

案例:

/s?id=1684749474243768969。蜘蛛& ampfo r=pc

案件描述:參與人數超過269萬,最大壹級3293層,收到314211比特幣(BCH)和117450...價值超過人民幣6543.8+0.48億元。江蘇省鹽城市公安局破獲的PlusToken傳銷案165438+10月19最終由江蘇省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宣判。

四。禁令

關於防範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

發布日期:2017.09.04

生效日期:2017.09.04

及時性:目前有效

由於國內大量通過發行代幣包括ICO進行融資活動,投機行為盛行,涉嫌從事非法金融活動,嚴重擾亂經濟金融秩序。

因此,“壹行三會”等七部委聯合發文,再次重申代幣發行融資中使用的代幣或“虛擬貨幣”的性質:非貨幣當局發行,不具有法定補償、強制等貨幣屬性,不具有與貨幣同等的法律地位,不能也不應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

同時,禁止代幣發行融資活動: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非法從事代幣發行融資活動。並要求有關部門嚴肅查處不停代幣發行融資活動和已完成代幣發行融資活動中的違法行為。

七部委出臺這個文件主要是因為代幣發行融資和交易存在多重風險,包括虛假資產風險、經營失敗風險、投資投機風險等。,容易引發群體性金融事件,危害金融市場穩定,所以禁止。

但是,這並不意味著對網絡虛擬財產的保護無效。就虛擬貨幣作為虛擬財產的法律地位而言,還是按照《民法通則》的規定,即“法律對數據、網絡虛擬財產的保護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案例1(禁止令牌發放):/s?id=1679040603930256593。蜘蛛& amp空軍中尉

r=pc

2017 11至2018年3月期間,被告人郝玲玲、楊芳火(均為二審上訴人)、崔某等人違反國家財務管理規定,以天壹嘉禾影視傳媒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天壹嘉禾公司)的名義,通過會議、培訓、線下發展等方式向公眾公開銷售LCC影視區塊鏈虛擬貨幣(以下簡稱LCC貨幣),宣傳貨幣只漲不跌,以高額回報為誘餌吸引公眾投資。

期間,被告人郝玲玲以香港集團執行董事身份參加LCC錢幣推介會講座,被告人楊芳以天壹嘉禾公司執行董事“楊舜坤”、“楊明鑫”等名義參加LCC錢幣招商推介會。,向公眾推廣和宣傳LCC硬幣,並向壹些投資者提供銀行賬戶,以便他們代為收款和購買LCC硬幣。

2065438+2008年3月,多名投資者發現LCC貨幣交易網站無法登錄交易並報案。據統計,在700余名報案的集資參與人中,有85人提供了轉賬記錄(其中部分為集體報案人),涉案投資總額為228426265438元+0.25元。同時,該團夥將LCC幣兌換成Plato PTO珠寶區塊鏈虛擬貨幣,以繼續吸引投資。

案例二(虛擬貨幣作為虛擬財產的法律地位仍被肯定):

/media/652152

2018年8月24日,原告葛與被告簽訂協議,約定原告以自己的名義在某交易所的交易平臺上購買數字貨幣投資被告。投資協議於2018年9月28日到期,被告於到期日支付原告本金及收益。原告應於2065438+2008年9月8日前將人民幣購買的數字貨幣匯入被告平臺賬戶,被告也提供了內部轉賬地址。

2018年9月7日,原告葛將6000元轉入協議書中提供的賬戶。2018年9月8日,原告葛將1 BTC轉入協議中提供的錢包地址。到期後,被告未及時支付原1 BTC和6000 USDT及相關收入。被告於2018年10月8日向原告葛出具欠條,稱其欠葛人民幣壹拾三萬元整(130000.00),並保證於201165438年10月23日前還清全部欠款。

此後,被告王誌兵先後向原告支付寶轉賬9筆,共計4150元,剩余款項尚未償還。

  • 上一篇:密雲縣法律援助有哪些程序?
  • 下一篇:企業安全經驗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