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通報批評;
(2)警告;
(三)責令限期改正;
(四)沒收違法所得;
(五)罰款。
(六)吊扣運輸證、城市客運經營許可證(以下簡稱經營許可證)、行駛證或者經營許可證、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證(以下簡稱道路運輸證);
(七)扣留車輛;
(八)責令停業整頓;
(九)取消《運輸證》、《營運證》、《行駛證》、《營業執照》、《道路運輸證》和客運出租汽車專用號牌。
以上幾種處罰可以合並。第四條無專用號牌、運輸證、營運證或者道路運輸證、行駛證之壹(含停駛期)從事出租汽車經營的,沒收違法所得,並處65438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其中,無《運輸證》、《營運證》、《道路運輸證》的,可處30日拘留。無《運輸證》、《營運證》或《道路運輸證》經營客運出租汽車業務的車輛配備裏程計價器、出租汽車號牌、標誌燈的,予以沒收。第五條出租汽車經營者轉讓出租汽車經營權、變更車輛型號、擅自停業或者歇業的,交存其專用號牌、營運證和道路運輸證,責令限期辦理相關手續,對擅自停業或者歇業的,處以1000元罰款;擅自轉讓、變更車型的,處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對擅自無償轉讓出租汽車經營權的,應當註銷其《運輸證》、《營運證》或者《道路運輸證》。第六條客運出租汽車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處30元至100元罰款:
(壹)未安裝專用號牌、粘貼運輸證、設置服務卡和攜帶營運證、行駛證或者道路運輸證的;
(二)未按規定安裝、使用標誌燈,夜間運行標誌燈不亮且車身未標明單位名稱或者“出租”字樣的;
(三)未按規定在車身上粘貼租賃標準的;
(四)車廂和車體衛生差,車體損壞,設備不全的;
(五)其他經營標誌不全的。第七條不按規定接受出租汽車管理部門組織的營運牌照和車輛年度審驗,又不辦理延期審驗手續的,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並責令限期接受審驗。逾期不辦理的,予以關閉,並註銷其專用號牌和營運牌照。
駕駛員壹年內受到三次停駛處罰的,取消其出租車駕駛資格。第八條拒絕客運稽查人員日常監督檢查的,處50元罰款,吊扣營運證、行駛證或者道路運輸證5日至10日;情節嚴重的,扣留車輛5日至10日。第九條。出租汽車管理部門統壹設置的公共營運站點不服從調度管理或者擅自站外停靠、招攬顧客的,處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罰款。
非客運出租汽車占用客運出租汽車專用營運站點,不聽勸阻的,處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第十條客運出租汽車跨區域經營的(不含跨區域接送乘客),沒收違法所得,處200元至1000元罰款,並扣留車輛5日至10日。第十壹條利用電話設施講不文明語言的,予以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所在單位將予以處罰。
對欺騙、威脅、辱罵、侮辱乘客和客運管理人員的,處200元罰款,情節嚴重的吊扣駕駛證5天至10天。
欺行霸市、強行拉客、拒載、毆打乘客和客運管理人員的,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拘留10日以上15日以下,註銷駕駛證。第十二條擅自安裝、拆卸裏程計價器或者未經定期鑒定取得合格證的,予以沒收,責令安裝符合要求的裏程計價器,並處1,000元罰款。第十三條不使用裏程計價器或裏程計價器失效繼續營運的,沒收非法所得,處500元至2000元罰款,情節嚴重的,並吊扣《行駛證》5天至10天。第十四條出租汽車未安裝裏程計價器或者在裏程計價器上弄虛作假的,沒收違法所得,並處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還可以責令停業整頓10日至30日,同時扣留其車輛。第十五條出租汽車駕駛員、乘客超標準收費或者繞道行駛的,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金額20倍以上50倍以下罰款,吊扣駕駛證5日至10日。情節嚴重的,還可以責令停業整頓10日至15日,同時扣留車輛,直至取消其客運出租經營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