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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算機和信息網絡的廣泛使用對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起著非常重要的作用。與此同時,計算機犯罪出現了新的犯罪模式。鑒於這種新型犯罪的巨大危害和驚人的發展速度,筆者將從刑事立法的定義、類型、歷史和現狀等方面,重點闡述我國計算機犯罪刑事立法存在的問題。計算機的廣泛使用需要立法來保障,良好的法律機制和法律環境將是其成熟的標誌。
關鍵詞:計算機犯罪刑事立法
淺談計算機犯罪的幾個問題
吸引:計算機和互聯網的普遍應用對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起著重要的作用。與此同時,計算機犯罪也出現了。鑒於這種新型犯罪的嚴重危害性和驚人的發展速度,我將從計算機犯罪的定義、類型、刑事立法的歷史和現狀等方面來強調我國計算機犯罪刑事立法中存在的幾個問題。計算機的普遍應用迫切需要立法保障。壹個良好的法制和法律環境會是怎樣的?電腦成熟的標誌。
關鍵詞:計算機犯罪刑事立法
壹.計算機概述
隨著計算機和信息網絡的廣泛使用,越來越多的計算機違法案件引起了人們的關註,從最初的針對金錢的犯罪發展到針對政治、軍事、知識產權等領域的犯罪;單機犯罪已經發展為網絡犯罪和信息犯罪。計算機犯罪對國際安全和社會穩定構成更多威脅。
計算機的出現和迅速普及給人類社會文明的進步帶來了正反兩方面的影響:壹方面,計算機和計算機通信網絡已經成為現代社會不可或缺的壹部分,給人類社會帶來了巨大的經濟效益;另壹方面,隨著計算機在社會中的日益普及,以計算機為犯罪對象或犯罪工具的計算機犯罪也隨之出現和發展。
目前,國際上對計算機犯罪的定義可分為三種:廣義說、狹義說和折衷說。
1,廣義論。廣義的計算機犯罪概念壹般是指壹切形式的涉及計算機的犯罪,其範圍很廣,但具體表現形式有所不同。例如,美國司法部將計算機犯罪定義為“計算機技術和知識在導致成功起訴的非法行為中發揮了基本作用。”歐洲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將其定義為“在自動數據處理過程中,任何非法、不道德和未經授權的行為都是計算機犯罪。”廣義論的優勢在於其從犯罪學角度對計算機犯罪概念的解釋較為完善,但廣義論的觀點無法從根本上區分計算機犯罪與其他犯罪的界限,這大大降低了其在司法實踐中的實用性。
2.狹義來說。從狹義上講,計算機犯罪的範圍僅限於以計算機資產和計算機數據為犯罪對象的犯罪行為。狹義理論的缺陷是顯而易見的,它所界定的範圍過於狹窄,以至於有些計算機犯罪無法歸入這壹類型,如非法入侵計算機系統罪、竊取計算機服務罪等。
3.妥協理論。他將計算機犯罪定義為計算機被用作犯罪工具或犯罪對象的犯罪。
目前,我國對計算機犯罪的定義有以下幾種觀點。壹種觀點認為,計算機犯罪是指“利用計算機危害計算機系統(包括內存數據和程序)安全的行為”;另壹種觀點認為,計算機犯罪是“行為人利用計算機作為工具或攻擊計算機資產的嚴重危害社會的行為。”從兩種觀點來看,第壹種觀點的定義過於狹窄,而第二種觀點的定義過於寬泛。從司法實踐來看,大部分可以歸為傳統犯罪。因此,計算機犯罪是指以計算機資產(包括硬件資產、計算機信息系統及其服務)為犯罪對象的嚴重社會危害行為。稱之為計算機相關犯罪更為恰當,是“行為人以計算機為工具,或者對計算機資產進行攻擊,從而嚴重危害社會的行為”。
對計算機犯罪的類型進行分類,有助於從多角度研究計算機犯罪的新形式、特點、外延和內涵,有助於懲治和預防這種犯罪的徹底立法。目前,我國計算機犯罪的分類方法主要有:(1)根據計算機是否被侵權和計算機犯罪的基本概念進行分類;(2)根據計算機犯罪的目的分類;(3)根據其指向的特定對象和造成的危害後果;(4)根據刑事司法實踐和計算機犯罪的特點進行分類;(5)從計算機犯罪的實踐中進行分類。根據計算機犯罪定義為“針對計算機資產(包括硬件資產、計算機信息系統及其服務)的具有嚴重社會危害性的行為”,計算機犯罪可分為以下六類:
1,盜竊破壞電腦資產
2、未經授權使用計算機信息系統資源。
3、批準或超越權限接受計算機服務。
4.篡改或竊取保存在計算機中的信息或文件。
5、裝載欺騙性數據和記錄的計算機信息系統。
6.竊取或騙取系統中的電子貨幣。
二、我國計算機犯罪刑事立法的歷史和現狀
上世紀六七十年代,由於客觀原因,中國對計算機犯罪並不重視。自20世紀80年代以來,隨著計算機在中國的廣泛應用和普及,我國政府開始重視計算機犯罪的嚴重性。早期關註的是通過關於計算機犯罪的懲罰法律和條例。1983經國務院批準,公安部成立計算機監管監察司,負責全國計算機安全工作,起草計算機安全法規、條例和法律,研究解決計算機犯罪問題。1988年,該司正式完成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條例》(草案)的起草工作,並於1994年2月18日由國務院頒布實施。1996年8月,公安部刑法修改領導小組辦公室通過了《危害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犯罪方案》(草案),其部分內容在1997年通過的刑法典中有所規定,即刑法第285、286、287條,為我懲治壹些計算機相關犯罪提供了法律依據。
此外,中國還先後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1991 6月4日)、《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網絡國際聯網管理暫行規定》(1997年5月20日)、《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這壹系列法律法規和相關法律同構形成我國計算機信息吸收與安全保護法律體系。1997 3月14日,八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在第285條、第286條、第287條對部分計算機犯罪作出了初步規定。1997 65438+2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通過《關於執行若幹罪名的規定》,將第285條規定的罪名統壹為非法侵入計算機系統罪,將第286條規定的罪名統壹為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功能罪。
三、我國計算機犯罪刑事立法思考
隨著計算機犯罪的發展,數量日益增多,犯罪手段日益復雜,犯罪主體和犯罪對象日益多樣化,我國刑法關於計算機犯罪的規定越來越不適應新形勢,滯後性越來越明顯。如果任由這種情況發展下去,我國司法界在懲治壹些計算機犯罪方面將不得不面臨無法可依的尷尬局面。為了避免這種情況,發展和完善我國的計算機刑事立法,跟上計算機犯罪的發展趨勢是非常必要的。綜合分析我國的刑事立法,有以下幾個問題亟待解決。
1,收費不足的問題。我國現行刑法關於計算機犯罪的規定側重於對計算機信息系統的保護,但沒有充分認識到計算機資產的巨大價值。因此,應當在現有罪名中增設盜竊、破壞計算機設備罪。
2、刑法規定的單處罰和較輕處罰。在國外,對計算機犯罪的處罰通常是自由刑、財產刑和資格刑相結合,而我國刑法只規定了對計算機的自由刑,沒有財產刑和資格刑,不利於打擊計算機犯罪。此外,我國刑法對計算機犯罪規定了較輕的處罰。相比之下,壹些計算機犯罪情節嚴重,社會危害性大,量刑較輕與刑事責任和刑罰相適應的原則顯然沒有被重視。因此,刑法應當為計算機犯罪提供更廣泛的量刑幅度,在懲治這類具有嚴重社會危害性的計算機犯罪時,應當施以與其社會危害性相符的重刑。
3.單位犯罪問題沒有規定。我國現行立法沒有規定單位可以構成計算機犯罪的主體,但從國內外計算機犯罪的發展來看,司法實踐中單位實施計算機犯罪有愈演愈烈的趨勢。為了完善現有的計算機犯罪刑事立法,有必要增設單位構成計算機犯罪的主體。
4.根據種類的缺乏,《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的證據包括物證和書證;證人證詞;受害者的投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堅定的結論;勘驗和檢查記錄;視聽資料。而計算機犯罪審判中具有較大證據價值的電磁信息被納入其中,為了更有效地打擊計算機犯罪,需要增加電磁記錄或者電磁信息也可以作為證據的規定。
5.制定單獨的計算機犯罪刑法的必要性。作為完善計算機犯罪刑事立法的最佳途徑,單獨出臺壹部計算機犯罪刑法意義重大。我國應在現狀的基礎上盡快出臺並實施壹部單獨的計算機犯罪刑法,完善我國計算機犯罪刑事立法體系,更有效地懲治和預防計算機犯罪。
6.關於犯罪主體的刑事責任年齡,我國刑法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也就是說,不滿16周歲的人,計算機犯罪不用負刑事責任。但從現有的計算機犯罪案件來看,相當壹部分計算機犯罪分子是16周歲以下的未成年人。他們擁有豐富的計算機知識,可以入侵網絡上的計算機,也被稱為“少年黑客”,對社會造成了嚴重的危害。因此,應當將計算機犯罪列入刑法第十條第二款,這對遏制計算機犯罪將起到很大的作用。
7、關於計算機犯罪中* * *與犯罪的問題。我國刑法第二十五條規定“* * *壹罪是二人以上共同犯罪”,也就是大多數犯罪分子。我們都知道電腦可以是網絡的終端,人是通過電腦連接到網絡的。網絡不受傳統空間的限制,兩個不同地區甚至不同國家的人都可以通過網絡聯系在壹起。對於這種跨地域作案的計算機犯罪,不同於傳統的* * *犯罪,其刑事偵查和取證難度更大,這就決定了對該罪定罪量刑的難度更大。如果兩個國家的人通過互聯網相互聯系就更難了,而且還涉及壹個刑事管轄權問題。我國法律還沒有規定計算機共謀罪,期待。
8、關於過失犯罪的規定。我國《刑法》第十四條規定“明知自己的行為會對社會產生危害結果,並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是故意犯罪”。犯罪過失是與故意犯罪並列的主觀犯罪形式之壹,是過失犯罪的主觀心理態度。根據我國《刑法》第十五條關於水果犯罪的規定,所謂過失犯罪,是指行為人對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的危害社會的後果應當滿足,但由於過失而沒有預見到,或者已經預見到並且認為可以避免的壹種心理態度。預測計算機犯罪的後果應該不同於普通犯罪。在計算機犯罪中,行為人不必清楚地了解其行為的後果。只要行為人作為壹個合理的、謹慎的計算機系統使用者,應當知道自己不允許做某些行為,並且知道這些行為可能會破壞數據,那麽就可以認為行為人對後果有預見,不需要行為人對該操作會對社會造成多大的危害、計算機信息系統會發生多大的變化有清醒的認識。由於計算機犯罪的復雜性和我國計算機犯罪立法的滯後性,很難認定是否屬於計算機犯罪。要具體分析行為人的情況,以確定其是否符合計算機犯罪的主觀要件。
9.淺析計算機犯罪的幾種形式及其對刑罰的影響。
(1)犯罪預備。我國刑法第二十二條第壹款“為了實施犯罪,準備了工具,犯罪預備創造了條件”。犯罪預備是故意犯罪過程中犯罪未完成的停止狀態,是行為人開始為實施犯罪創造條件,但因行為人意誌以外的原因而未能開始實施犯罪的行為。在計算機犯罪中,如果有人制作木馬程序攻擊計算機系統,在實施之前就被網警發現並逮捕。
(2)犯罪未遂的情形。我國刑法第二十三條第壹款規定:“已經實施犯罪,由於犯罪分子意誌以外的原因而失敗的,是犯罪未遂”。當有人攻擊計算機系統時,失敗是因為系統的安全人員已經做好準備,防火墻系統相對安全。
(3)犯罪中止的情況。我國刑法第二十四條第壹款規定:“在實施犯罪的過程中,自願放棄犯罪或者自動有效地阻止犯罪發生的,是犯罪的停止。”
在傳統刑法中,對犯罪預備的處罰相對於犯罪既遂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對於犯罪未遂,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中止犯罪造成損害的,應當減輕損害;沒有造成損害的,免除處罰。對於這三種形式的計算機犯罪,由於計算機犯罪的復雜性,比如壹個行為人在制作木馬程序攻擊計算機系統時,被網警發現並抓獲,他將免於處罰,但由於他設計的程序可以在某個時間開始工作,而此時該行為人因沒有受到處罰而失蹤,則沒有人會對此負責。再比如,制造計算機的程序是計算機處理的壹組數據。只要做出來了,再做就容易了,有的還可以不間斷的復制。如果行為人沒有因為犯罪未完成而受到處罰或減輕處罰,而是準備犯罪、犯罪未遂或犯罪中止,那麽行為人就有可能將犯罪進行到底。畢竟發現電腦犯罪不容易,作案人抱著僥幸心理。因此,計算機及其信息系統的復雜性和特殊性需要重新考慮。
綜上所述,目前,計算機已經在我國廣泛使用,它在我們的社會和經濟建設中發揮著不可或缺的作用。計算機犯罪作為壹種新的犯罪方式,具有極大的社會危害性。懲治和預防此類犯罪已成為我國司法系統必須面對的問題。面對這種新的犯罪模式,對我國的計算機立法提出了質疑,這將引發我們對計算機犯罪的思考。要有效防控計算機,首先要有法可依,通過立法為懲治計算機犯罪提供有力依據。
參考書目:
[1]高明賢,馬克昌主編,刑法學,中國法制出版社。
[2]於誌剛,趙秉誌,“計算機及其立法與理論回應”
[3]沈亞平《計算機犯罪的要素分析》
[4]孫鐵成《計算機犯罪及其完善》
[5]張誌輝《國際刑法通論》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