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於: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十四條當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參加仲裁活動。委托他人參加仲裁活動,應當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交由委托人簽名或者蓋章的授權委托書,授權委托書應當載明委托事項和權限。
第二十五條喪失或者部分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勞動者,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參加仲裁活動;沒有法定代理人的,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為其指定代理人。
勞動者死亡的,其近親屬或者代理人應當參加仲裁活動。
擴展數據:
勞動仲裁委托代理的規定:
1.當事人委托代理人參加仲裁活動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應當對代理人的資格進行審查。
2.職工壹方委托並特別授權代理人參加仲裁活動的,除非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同意,本人仍應出庭參加仲裁聽證。
3.當事人可以委托壹至二名代理人參加勞動仲裁活動。當事人委托他人參加勞動仲裁,必須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交由委托人簽名或者蓋章的授權委托書,授權委托書應當載明委托事項和權限。
如果委托書上只寫“全權代理”而沒有具體授權,代理人無權代表自己承認、放棄或變更仲裁請求、進行和解、請求和接受調解。
4.當事人應當在開庭前將授權委托書提交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代理人的代理權限發生變更或者代理人被解聘的,當事人應當書面告知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
5.當事人可以委托下列人員為代理人:
(壹)律師;
(二)當事人的近親屬;
(三)有關社會團體或者單位推薦的人選;
(四)有正當理由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許可的其他公民。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可能損害被代理人利益的人,以及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認為不適宜作為合作代理人的人,不能擔任勞動仲裁代理人。
6.當事人委托律師代理的,代理人應當提交律師事務所出具的介紹信,仲裁工作人員應當查驗律師執業證書。
7.當事人委托近親屬代理的,應當提供當事人戶籍所在地公安機關出具的親屬證明或者公證機關出具的親屬證明。
8.當事人委托相關社會組織或者單位推薦代理人的,應當提供該社會組織或者單位出具的證明。
9.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許可的有正當理由的其他公民,主要是指有下列情形之壹的:
(壹)取得法律職業資格證書或者律師資格證書的公民;
(二)取得企業法律顧問資格的公民;
(三)從事法律研究和教育的公民;
(四)在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工會組織和企業協會從事工作的公民;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法律工作者。
10.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是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表其參加仲裁活動;法定代理人推諉責任或者法定代理人不明確的,由勞動仲裁委員會指定代理人。
11.死亡職工可以由其利害關系人作為當事人參加仲裁活動。利害關系人應提供戶籍所在地公安機關或公證處出具的相關證明,並取得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許可。
12.公民代理人參加勞動仲裁活動,不得向當事人收取報酬。當事人和代理人應當簽訂無償協議,並提供給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
未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供費用協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有權取消其代理資格。
13.代理人提供虛假證明、憑證欺騙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應當取消其代理資格。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