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鹹陽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引導和弘揚文明行為,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提高公民道德素質和社會文明程度,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文明行為促進活動。

本條例所稱文明行為,是指符合憲法、法律、法規規定,體現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符合社會主義道德風尚,維護公序良俗,引領社會風尚,促進社會進步的行為。第三條文明行為促進應當以黨的建設為指導,尊重人民主體地位,堅持法治與德治相結合、倡導與治理相結合、政府主導與社會治理相結合、獎懲相結合的原則,建立健全黨委統壹領導、政府組織實施、部門各負其責、社會協同推進、群眾參與的* * * *建設與治理體系。第四條市和縣(市、區)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統籌本行政區域內的文明行為促進工作,其辦事機構負責指導、協調、監督、檢查本行政區域內的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的日常工作。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其他有關單位應當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做好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做好文明行為宣傳工作。第五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所需經費列入年度財政預算。第六條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教育工作者、先進典型和公眾人物應當在倡導文明行為中發揮表率作用。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應當積極參與文明行為宣傳,自覺抵制不文明行為。第七條新聞媒體應當積極傳播文明理念,宣傳報道先進典型,監督不文明行為,在全社會營造倡導文明行為的氛圍。第二章文明行為規範第八條公民應當熱愛祖國,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擁護社會主義制度,並有下列行為:

(壹)維護國家安全、榮譽和利益;

(二)維護各民族平等、團結、互助、和諧的關系;

(三)尊重和愛護國旗、國徽、國歌,升國旗、奏國歌時立正敬禮,不得懸掛破損、汙損、不合規格的國旗、國徽,不得侮辱、損毀國旗、國徽、國歌;

(四)法律法規的其他規定。第九條本市各級行政機關應當依法行政,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提高行政效能,在倡導文明行為中發揮表率和示範作用。

全市各級政務服務和公共服務窗口單位應當制定服務標準,落實便民措施,公開服務承諾,明示辦事程序,提供文明優質服務;工作人員應當著裝整潔,舉止得體,語言文明規範,服務熱情周到。第十條公民應當文明生活,遵守下列行為規範:

(1)踐行綠色低碳的生活方式和工作方式;

(二)節約糧食、水、電、油、氣等資源;

(三)減少生活垃圾產生量,按規定分類處理;

(4)在公共場所舉止文明,衣著得體,不故意裸露身體,不隨意在座位上躺臥,不大聲喧嘩,不說粗話;

(五)在圖書館、文化館(站)、紀念館、展覽館、博物館、影劇院等室內公共場所,主動將手機等電子設備靜音,遵守相關制度;

(六)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電梯或者等候服務時,不隨意插隊;

(七)文明用餐,理性消費,鼓勵實行分餐制和使用公筷(勺),不講排場,不勸酒,不拼酒,不喝酒;

(八)文明結婚、文明殯葬、文明祭奠,反對低俗結婚、攀比用禮、高禮金、高價彩禮、厚葬薄葬;

(九)文明如廁,保持公廁清潔,愛護公廁設施;

(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文明生活規範。第十壹條公民應當愛護公共衛生,遵守下列行為規範:

(a)不非法狩獵、交易、運輸或食用野生動物;

(2)在公共場所咳嗽或打噴嚏時應掩住口鼻,患有傳染病時應采取戴口罩等有效措施防止他人感染;

(三)不違反規定焚燒垃圾和其他產生大氣汙染的物質;

(四)違反規定不燃放煙花爆竹的;

(五)愛護園林綠化及其設施;

(六)愛護公共設施,不得在公共設施上塗寫、刻畫;

(七)減少吸煙行為,不在禁止吸煙的公共場所吸煙;

(八)不隨地吐痰、便溺;

(九)不亂扔果皮、煙頭、包裝紙(袋、盒)、飲料罐(瓶、盒)、口香糖渣、廢電池、動物屍體等廢棄物;

(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 * *環境衛生行為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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