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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思表達有幾種缺陷。

法律主觀性:

壹、意誌表達有哪些瑕疵?

1.欺詐是壹種故意隱瞞事實真相或作出虛假陳述,使人陷入錯誤,表達意誌的行為。

2.脅迫是壹種故意實施違法行為,使人陷入恐懼而表達意誌的行為。

脅迫是非法威脅。法律威脅不構成脅迫,比如威脅起訴不構成嚴格意義上的脅迫。

3.乘人之危,是不正當地利用他人的危機處境,迫使其接受不利條件的行為。乘人之危的目的是追求不公平的後果。

4、重大誤解,當事人因他人或自己的過失而發生重大錯誤,並執行了意誌,屬於重大誤解。

但根據《民法》第壹百四十七條規定,行為人基於重大誤解,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撤銷民事法律行為。

第壹百四十八條壹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的,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相應地,在民法典中,重大誤解、顯失公平、欺詐和脅迫的民事行為具有可撤銷性和可變更性,因而不同於其他無效民事行為的規定。

第二,缺陷的意義是什麽?

意義的表達由內在意義和外在表達組成。意思與外在表達的不壹致,意思表達的自由,意味著意思表達有瑕疵。所謂意思表示瑕疵,是指意思表示不真實,內心意誌與行為表現不壹致,不能達到行為人的預期目的。

欺詐、脅迫、乘人之危是表示瑕疵的行為,屬於民事無效行為。無效的民事行為,從壹開始就沒有法律約束力。

第三,有壹個相對人的意思表示

相對人的意思表示有四個階段,即A的表示完成、B的表示發出、C的到達和相對人對D的理解。應當采用什麽作為意思表示生效的時間點,涉及到當事人的利益。為了合理分配危險,民法對對話的表示采取“理解”,對非對話的表示采取“達到”。細分如下:

1.對話意義的表達:理解原則

如果對話者表達了自己的意願,則該意願在被對方理解時生效。

對話是指可以直接溝通,比如面對面交談,打個電話。雖然近在咫尺,但通過紙條傳遞時無法直接表達,因此不屬於對話表達,仍應適用非對話表達的規定。所謂“理解”,就是按照通常的情況,客觀上是有可能理解的,所以對於不懂中文的外國人來說,在中文裏就是辭退的意思,沒有任何作用。

2.非對話意義的表達:到達原則。

到達和撤回。如果不是對話而是意思表示,其意思表示在通知到達對方時生效。但撤回通知同時或提前到達者,不在此限。綜上,欺詐、脅迫、乘人之危是表示瑕疵的行為,屬於民事無效行為。無效的民事行為,從壹開始就沒有法律約束力。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147條

行為人基於重大誤解,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撤銷民事法律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148條

當事人以欺詐手段作出違背真實意思的民事法律行為的,受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149條

第三人實施欺詐,致使壹方當事人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民事法律行為,另壹方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欺詐行為的,被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151條

壹方當事人利用另壹方當事人處於危急狀態、缺乏判斷能力的情形,導致民事法律行為成立時顯失公平的,受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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