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合同主體因缺乏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而無效。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是合同法中著名的合同,合同法中的合同訂立原則對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具有約束力。《合同法》第九條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應當具有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建築法》第二十六條規定“承包建築工程的單位應當依法持有職業保險資格證書,並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範圍內承接工程”。同時,《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壹條第壹款規定:“建設工程的承包人未取得建築業企業資質或者超越資質等級的認定無效。
從上述規定來看,簽訂建設工程合同,只有依法取得相應資質,並在其資質範圍內簽訂合同才有效,否則視為無效,得不到法律支持,從而給施工企業帶來被動,所以施工企業資質在合同中尤為重要。企業資質中壹個值得註意的問題是,無論是房地產開發企業的資質條件,還是建築業企業的資質條件,都是建設部的部門規章,即2000年建設部頒布的《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和2001頒布的《建築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但法律並沒有明確具體的資質要求。比如房地產開發企業的資質,《城市房地產管理法》沒有規定。《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規定了合同是否有效,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訂立的合同無效。筆者認為,是違反部門規章導致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因資質違規而無效,而不是強制性違反法律、行政法規。違反規則認定合同無效,有違合同法和最高法院司法解釋。
2、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因違反招標投標法律法規而無效。
《最高人民法院解釋》第1條第3項規定,建設工程必須招標而不招標或者招標無效的,建設工程必須招標而不招標。首先要有壹個前提,就是哪些項目必須招標。《招標投標法》第三條規定,招標分為三種: (壹)大型基礎設施、公用事業等關系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項目;(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由國家融資的項目;(三)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貸款、援助資金的項目;前款所列項目的具體範圍和規模標準,由國務院發展計劃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報國務院批準;法律或者國務院對必須進行招標的其他項目的範圍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根據上述第三條第二款,2005年5月1日,國家計委頒布了《工程建設項目招標範圍和規模的標準規定》,詳細規定了必須招標的建設項目範圍。需要註意的是,包括經濟適用房在內的商品房在《規定》中也有規定,但目前沒有關於私營企業建設廠房、辦公樓的規定。也就是說,除上述規定外,不需要招標(公開招標、邀請招標),可以由施工單位直接發包(在施工企業資質範圍內)。不得不提的是,各省市建設主管部門為規範建築市場而制定的相關招投標規則和標準不得超過上述規定,否則將被視為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對施工企業不具有約束力,因此施工合同未經招投標而簽訂的合同無效。
3、以其他施工企業名義簽訂的主合同無效。
《建築法》第二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禁止建築施工企業超越其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範圍或者以任何形式以其他建築施工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禁止建築施工企業以任何形式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使用其資質證書和營業執照以本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同時,最高法院司法解釋第1條第二款“無資質的實際建築商以有資質的建築企業名義簽訂的施工合同無效。前述《合同法》第五十二條,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簽訂的合同無效,因此違反《建築法》強制性規定簽訂的合同無效。對於施工企業來說,要熟悉建築法規的強制性條文,有些屬於行政管理,有些屬於質量。否則容易導致已簽訂的施工合同無效。”
4、施工企業違法分包、違反分包合同,所簽訂的建設工程合同無效。
對於目前的建築市場來說,壹些建築企業為了追求不正當利益,非法轉包建築工程。這是《建築法》明確禁止的,但這種合同是無效的,前提是違法分包,違反分包。因此,有必要對違法分包進行界定,這壹點非常重要。目前,2000年6月30日頒布的《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七十條明確規定,違法分包是指: (壹)總承包單位將建設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的;(二)建設工程總承包合同中沒有約定,且未經建設單位同意,承包單位將承包的部門建設工程交由其他單位完成的;(三)總承包單位將建築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分包給其他單位的;(四)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建築工程進行分包的。分包是指承包人承包建築工程後,不履行合同約定的責任和義務,將其承包的建築工程全部轉讓給他人或者肢解後以分包的名義再轉讓給其他單位的行為。需要註意的是,目前在建築市場上,總承包商不可能親自完成所有的建築工程,而是將壹些專業的建築工程交給其他單位。為了防止非法分包,承包人應在合同中規定並得到發包人的認可。否則,合同中沒有規定,未經發包人同意而簽訂的施工合同是無效合同。
5、建設工程承包合同低於成本價(中標)而簽訂的合同無效。
《招標投標法》第三十三條規定,投標人不得以低於成本的價格投標,也不得以他人的名義投標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虛作假,騙取中標。隨著《招標投標法》的實施和目前建築市場的供不應求,建築企業為了贏得工程,往往會將利潤降到最低,甚至以低於成本價的價格參與投標。招標規則不規範時,往往參與投標,價低者得。這樣,壹旦中標,通知發出後,投標人不得不違反招標文件,使用不合格的建築商品,甚至偷工減料,或以各種理由要求提高合同價,直接影響工程質量,糾紛時有發生。因此,《招標投標法》明確禁止對確實低於成本價的合同進行低價中標,違反了《招標投標法》第二十三條的強制性規定,是無效的。同時,這種騙取中標的合同也是無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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