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商會的活動應以促進其會員與中國之間貿易和經濟技術交流的發展為目的,為其會員研究和討論促進國際貿易和經濟技術交流的方法提供方便。。第三條外國商會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不得損害中國的國家安全和社會利益。第四條設立外國商會,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有反映會員意願的章程;
(二)有壹定數量的發起成員和負責人;
(三)有固定的辦公場所;
(四)有合法的資金來源。第五條外國商會按國別設立,可以有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
團體會員是以商業組織的名義加入的成員。商務機構是指外國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依法在中國設立的代表機構和分支機構。
個人會員是商業機構和外商投資企業的非中國籍員工以個人名義加入的會員。第六條外國商會的名稱應當冠以其國家名稱,並添加“中國”字樣。第七條設立外國商會,應當通過中國國際商會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經濟貿易部(以下簡稱審查機關)提出書面申請。
審查機關應當自收到全部申請文件之日起60日內審查完畢,對符合本規定第四條規定條件的,頒發審批證書;對於不符合上述條件的,將退回申請。如有特殊情況,不能在規定期限內完成審查的,審查機關應當說明理由。第八條設立外國商會的書面申請應當由外國商會的主要組織者簽署,並附下列文件:
(1)外國商會章程壹式五份。章程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1,姓名地址;
2.組織;
3.總裁、副總裁和總經理的姓名和身份;
4.入會程序及會員的權利和義務;
5.活動內容;
6.財務狀況。
(二)發起人名單壹式五份。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應分別列出。團體成員名單中應當載明商業機構的名稱、地址、業務範圍和負責人姓名;個人會員名單應分別註明本人所屬的商務機構或外商投資企業、職務、本人簡歷或在中國境內從事商務活動的簡歷。
(三)外國商會會長、副會長和常務理事的姓名和簡歷壹式五份。第九條設立外國商會的申請經審查機關審查批準後,應當依照本規定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以下簡稱登記管理機關)登記。外國商會經核準登記並發給登記證書,即為成立。第十條外國商會應當在其辦事機構設置會計賬簿。會員繳納的會費和依照外國商會章程取得的其他資金,應當用於外國商會章程規定的開支,不得以任何名義支付給會員或者匯出境外。第十壹條外國商會應當於每年6月38日+10月通過中國國際商會向審查機關和登記管理機關提交上壹年度的活動報告。
中國國際商會為外國商會在中國開展活動和聯系有關部門提供咨詢和服務。第十二條外國商會需要修改章程、更換會長、副會長和常務理事、變更辦公地址時,應當按照本規定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規定的程序審批,並辦理變更登記。第十三條外國商會應當接受中國有關主管機關的監督。
外國商會違反本條例的,登記主管機關有權給予警告、罰款、限期停止活動、取消登記、明確取締。第十四條外國商會解散時,應當持外國商會會長簽署的《申請註銷登記報告》和債務清理完畢證明,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並報審查機關備案。
外國商會自交回登記證書之日起停止活動。第十五條本規定自7月1989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