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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管理處罰法》第68條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六十八條制作、運輸、復制、出售、出租淫穢的圖書、期刊、圖片、影片、音像制品等淫穢物品或者利用計算機信息網絡、電話等通信工具傳播淫穢信息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三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輕微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治安管理處罰屬於行政處罰的範疇。

壹、所謂治安管理處罰,是指中國公安機關依照治安管理條例對擾亂社會秩序的行為;

對危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權利、侵害公私財產的違法行為給予行政處罰,情節輕微尚不夠刑事處罰的。

該條是關於制作、運輸、復制、販賣、出租淫穢書刊等淫穢物品,利用計算機信息網絡等工具傳播淫穢信息的,及其處罰。

第二,解釋和理解

中國高度重視打擊淫穢物品違法犯罪行為。《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懲治走私、制作、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犯罪分子的決定》和《刑法》分別規定了涉及淫穢物品的違法犯罪行為。特別是對制作、運輸、復制、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的行為,刑法規定了嚴厲的處罰。《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也規定,可以依法實行勞動教養。但隨著科技的不斷發展,此類犯罪的手段也在不斷變化,比如利用計算機網絡、手機等現代通訊工具傳播淫穢信息。為了從治安管理的角度有效打擊此類違法行為,為我國改革開放創造良好的社會環境,抵禦腐朽思想的侵蝕,保護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加強精神文明建設,該條不僅規定了對制作、運輸、復制、販賣、出租淫穢物品違法行為的處罰,還明確規定了對傳播淫穢信息違法行為的處罰。

本條所稱淫穢物品,是指專門描寫性行為或者公開宣揚色情的淫穢書刊、影片、錄像帶、錄音帶、圖片以及其他淫穢物品。即詳細描述性行為的過程及其心理感受;描述通奸、強奸、亂倫、賣淫、淫亂的過程和細節;描述兒童的性行為、同性性行為或其他異常行為、與性異常有關的暴力、虐待和侮辱、對普通人不能容忍的性行為的淫穢描述、對色情和淫蕩圖像的毫不掩飾的宣傳;關註人體生殖器官的表現;喚起人的性欲,以及能導致普通人墮落的刺激性、挑逗性、淫穢性的物品。但是,關於人體生理和醫學知識的科學著作,並不是淫穢物品。含有色情內容的具有藝術價值的文學藝術作品,不視為淫穢物品。這裏的“制作”是指制作、記錄、書寫、翻譯、繪畫、印刷、雕刻、拍攝、顯影、印刷。“運輸”是指通過各種運輸工具運送淫穢物品的行為。比如水運用船,空運用飛機,陸運用各種車輛等等。“復制”是指通過翻印、翻拍、臨摹、翻錄、重錄等手段,對已有的淫穢物品進行重復制作。“出售”是指通過批發、零售等方式向他人出售淫穢物品的行為。“出租”是指通過收取壹定的費用或者利益,將淫穢物品暫時交給他人使用的行為。現在這種情況比較常見,比如將淫穢書籍、出版物、音像制品等淫穢物品出租給他人使用。這裏的“淫穢書刊”是指含有淫穢內容的圖書、報紙、雜誌、繪本等。“音像制品”是指錄像帶、幻燈片、錄音帶、照片、CD、DVD等。包含淫穢內容。

利用計算機信息網絡、電話等通信工具傳播淫穢信息,是近年來新發展起來的傳播淫穢信息的方式。主要是指通過互聯網,利用聊天室、論壇、即時通訊軟件、電子郵件等傳播淫穢信息的違法行為。,通過電話、移動通信終端傳播淫穢電子信息、語音信息。不僅包括直接實施傳播行為的人,還包括明知是淫穢電子信息而在自己所有、管理或者使用的網站或者網頁上提供鏈接的人。這裏的“計算機信息網絡”是廣義的,包括互聯網、局域網、遠程網絡和其他網絡。它是指由計算機及其相關的支持設備和設施組成的,按照壹定的應用目標和規則處理信息的計算機系統。國家對互聯網實行統籌規劃、統壹標準、分級管理。為了規範互聯網信息服務活動,促進互聯網信息服務健康有序發展,國務院於2000年9月25日頒布了《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根據《辦法》,互聯網信息服務分為經營性和非經營性兩類。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是指通過互聯網向互聯網用戶有償提供信息或者制作網頁等服務活動。非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是指通過互聯網向互聯網用戶免費提供公開、愉悅的信息的服務活動。國家對互聯網信息服務經營實行許可制度;對非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實行備案制度。未經許可或者未履行備案手續的,任何人不得從事互聯網信息服務。本文所說的“傳播”,是指通過文字、圖片、音頻、視頻等方式傳播淫穢信息的行為。傳播必須是故意傳播,即明知是淫穢內容而向他人傳播。如果主觀上沒有傳播的故意,就不能認定為傳播淫穢信息。這裏的淫穢信息是指含有淫穢內容的信息。根據中國互聯網協會、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委員會2004年6月10發布的《禁止互聯網站傳播淫穢信息自律規範》,“淫穢信息”是指整體上宣揚淫穢的文字、圖片、音頻、視頻等信息內容,具有下列內容之壹,挑動人的性欲,引導他人墮落、墮落,沒有藝術、科學價值的:

1.對性行為、性交及其心理感受的淫穢描述;

2.宣揚色情和淫蕩的圖像;

3.淫穢描述或傳授性技能;

4.詳細描述亂倫、強奸及其性犯罪的手段、過程或細節,可能誘發犯罪;

5.描述兒童的性行為;

6.對同性戀性行為或其他性異常行為的淫穢和具體描述,以及對與性異常行為有關的暴力、虐待和侮辱的具體描述;

7.其他普通人不能容忍的猥褻性行為描述。含有淫穢內容的信息通過電影、動畫等視頻文件、音頻文件和電子出版物、圖片、文章、短信等電子信息反映出來。淫穢信息和色情信息的界限,應該主要從內容的程度來劃分。色情信息壹般是指整體上並不淫穢,這些信息的目的也不是為了推廣淫穢內容,只是其中的壹部分摻雜了上述淫穢信息。需要註意的是,關於人體生理和醫學知識的電子信息,電話臺的語音信息,都不是淫穢信息。含有色情內容的電子文學藝術作品不視為淫穢信息。本條所稱“其他通訊工具”是指除座機電話、移動電話之外的可用於傳遞信息的通訊工具,如傳呼機、對講機等。根據《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的規定;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不得制作、復制、發布、傳播含有淫穢、色情以及法律、行政法規禁止內容的信息。

在適用本條辦理治安案件時,還應註意罪與非罪的區分,應根據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利用互聯網、移動通信終端、聲訊臺制作、復制、發布、販賣、傳播淫穢電子信息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的規定和本法進行區分。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對於不構成犯罪的,根據該條規定,制作、運輸、復制、販賣、出租淫穢物品的,傳播淫穢信息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三千元以下罰款。這裏可以選擇規定可以並處罰款,即拘留的同時可以並處罰款,也可以只拘留不罰款。對少休的,可視情節處以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依照本法第七十六條的規定,對上述違法行為人,經多次教育仍不改的,可以按照國家規定采取強制教育措施。在實踐中,要嚴格把握屢教不改的情節,區分不同情況,給予不同的處罰,確保錯罰相當。

根據本法第十壹條的規定,公安機關在辦理治安案件中查獲的淫穢物品,壹律沒收,並依照有關規定在上級機關的監督下銷毀。

法律依據是《治安管理處罰法》第6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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