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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用地可以用來做什麽?

壹、商業服務用地的使用

例如建造商店、糧店、餐館、公園、遊樂場、劇院和俱樂部。

1.批發和零售用地

主要用於商品的批發和零售。包括商場、商店、超市、各類批發(零售)市場、加油站及其附屬的小倉庫、作坊、作坊。

2.住宿和餐飲用地

主要用於提供住宿和餐飲服務的土地。包括賓館、酒店、餐廳、酒店、招待所、度假村、餐廳、酒吧等。

3.商業金融用地

企業、服務業等辦公用地,以及商務辦公用地。包括辦公樓、商業辦公室、財務活動和工廠外的獨立辦公室。

4.其他商業服務用地

上述土地以外的其他商業和服務用地。包括洗車店、洗染店、廢品回收站、維修網點、影樓、發廊、洗浴場所等場所。

商業用地土地使用權最高年限為40年,居住用地土地使用權最高年限為70年。想把商業用地改成住宅用地,繳納土地出讓金是肯定的。改變妳房子的土地使用性質是不可能的。按照現行土地出讓辦法的規定,出讓應通過招標、拍賣或掛牌公開進行,工業用地的原使用者和購買者不得自行買賣。如改為商業用途,必須符合城市總體規劃,並經規劃部門批準。

二、商業用地的範圍

1.商業用地。商店、商場、各類市場及其相應附屬設施用地。

2.土地換金融保險。銀行、保險、證券、信托、期貨、信用合作社等用地。

3.餐飲和酒店業用地。賓館、飯店、酒吧、酒店、賓館、招待所、度假村等用地。以及它們相應的附屬設施。

4.其他商業用地。企業廠區外的辦公樓、商業辦公樓、辦公樓用地;旅行社、體育休閑設施、歌舞廳、高爾夫球場、加油站、洗車場、洗染店、廢舊物資回收站、維修網點、攝影、理發等服務設施用地。商業用地是指規劃部門根據城市規劃確定的土地使用性質,用於商品住宅建設,出讓後土地使用年限為40年。商業用地是指商業、旅遊和活動所占用的場所,如用於建造商店、糧店、餐館、公園、遊樂場、劇院等的土地。

3.商業用地是指在城市規劃中,根據規劃部門確定的用地性質,規劃部門為建設商品住宅和發展商業、旅遊、娛樂活動所占用的場所。

法律依據

賈律師法律專家

律師,賈

商業用地可建設綜合性商業建築、購物中心、百貨商場、超市、專業商店、酒店、酒店式公寓、寫字樓、會展中心等建築,具體根據場所的規劃要求確定。商業用地是指商業、旅遊和娛樂活動所占用的場所,包括商店、糧店、餐館、公園、遊樂場、劇院和俱樂部。商業用地是指:商業、金融、餐飲和旅館業等經營性服務建築及其相應的附屬設施。

商業服務用地範圍:

1.商業用地。商店、商場、各類市場及其相應附屬設施用地。

2.土地換金融保險。銀行、保險、證券、信托、期貨、信用合作社等用地。

3.餐飲和酒店業用地。賓館、飯店、酒吧、酒店、賓館、招待所、度假村等用地。以及它們相應的附屬設施。

4.其他商業用地。企業廠區外的辦公樓、商業辦公樓、辦公樓用地;旅行社、體育休閑設施、歌舞廳、高爾夫球場、加油站、洗車場、洗染店、廢舊物資回收站、維修網點、攝影、理發等服務設施用地。商業用地是指規劃部門根據城市規劃確定的土地使用性質,用於商品住宅建設,出讓後土地使用年限為40年。商業用地是指商業、旅遊和活動所占用的場所,如用於建造商店、糧店、餐館、公園、遊樂場、劇院等的土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第四十八條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依照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承擔民事責任:

(a)貨物或服務有缺陷;

(二)商品不具備商品應當具備的使用性能且銷售時未作說明的;

(三)不符合商品或者其包裝上標明的商品標準;

(四)不符合以商品說明、實物樣品等方式表明的質量條件的;

(五)生產國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銷售失效、變質商品的;

(六)出售的商品數量不足。

(七)服務內容和費用違反約定的;

(八)故意拖延或者無理拒絕消費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換、退貨、補足商品數量、退還貨款和服務費用或者賠償損失的要求;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損害消費者權益的情形。

經營者未盡到對消費者的安全保障義務,給消費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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