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貫徹執行國家、省、市關於經濟特區工作的方針、政策。
(二)根據國家、省、市關於經濟區工作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制定適用於經濟區建設和發展的相關政策、管理辦法和實施細則。
(三)研究制定經濟特區的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經市政府批準後組織實施。
(四)根據市人民政府批準的建設總體規劃和控制性詳細規劃,組織編制經濟區的修建性詳細規劃,並負責組織實施和管理。
(五)探索建立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需要、與國際慣例接軌的現代行政管理體制和國有資產管理體制。
(六)管理和監督經濟區內的各類單位和個人,保證企業依法自主經營,做好協調和服務工作。
(七)組織或批準進入經濟區的投資項目。
(八)開展國際科技、經濟貿易合作與交流,開拓國際市場,按規定處理經濟特區的涉外事務。
(九)負責協調與經濟區相關的各級各部門、各單位的工作。
(十)建立和管理經濟區內的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和社會化、專業化、中介服務。
(十壹)負責經濟區內農村村鎮建設、征地和拆遷。
(十二)完成國家、省、市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第七條管理委員會的權力
(壹)昆明市人民政府委托管委會在經濟區行使市級經濟管理權限和部分行政管理權限。
(二)管委會可以根據職責任務,設立相應的內設職能機構,行使經濟區內市級相關部門的管理權限,在業務上接受市政府相應職能部門的指導和監督。
(三)統籌安排經濟區投資項目。在經濟特區投資的項目,投資總額在市人民政府審批權限內的,由管委會審批;超出市人民政府審批權限的,經管委會初審後,報上級審批。
審批投資總額2000萬美元以下的外商投資項目,並為外商投資企業頒發批準書。
(四)協調和監督經濟區內有關部門分支機構的工作,提供良好的服務。
(五)依法監督管理經濟區內的壹切單位和個人以及在經濟區註冊的企業。
(六)負責經濟區的財政、國有資產、勞動人事、公安、統計、技術監督、知識產權和工商行政管理工作。
(七)負責經濟區內的規劃、土地、環保、建設、市政公用事業和房產管理。
(八)根據經濟區的總體規劃,建設和管理各項基礎設施和公共設施。
(九)依法管理本經濟區的進出口貿易、對外經濟技術合作和其他涉外經濟活動。
(十)依法處理經濟特區的涉外事務;按規定審批本經濟區內有關人員因公出國(境)和對外邀請等事宜。
(十壹)負責經濟區內的社會保障和戶籍管理,在市核定的指標內,審批和辦理城鎮戶籍手續和手續。
(十二)國家、省、市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職權。第三章投資和項目管理第八條鼓勵在本經濟區設立和引進下列項目:
(壹)工藝和技術在國際、國內先進或國內急需;
(二)產品以出口為主;
(3)產品可以替代進口,實現外匯平衡;
(四)省市支柱產業和鼓勵發展的產業及其產品;
(五)利用我省、我市特別是邊境地區生產的國內外市場產品,帶動雲南省、昆明市相關產業的發展。
鼓勵境內外公司、企業、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人舉辦商業、貿易、金融、信息、科研、房地產、旅遊服務等第三產業項目,以及能源、交通、通信、環保等基礎設施和公共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