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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國法律規定殺死18歲以下的人。

嗯,看情況。英國的刑事責任年齡劃分與中國不同。中國是14周歲以下的人,在14周歲至16周歲之間對部分犯罪負刑事責任,但16周歲以上不滿18周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英國不是。目前英國法律規定的未成年人刑事責任年齡大致分為三段。

1)10周歲以下的兒童被認定為無能力實施犯罪行為,所以絕對不負刑事責任。

2)英國10以上但14以下的兒童被推定為無犯罪行為能力。但是,與10以下的兒童不同,10以上但14以下的兒童無犯罪行為能力的推定不再是絕對的,可以用證據反駁。

3)14歲,有刑事責任能力。

所以在英國犯罪的,未滿18周歲,已滿14周歲的,負刑事責任。但年滿10周歲不滿14周歲的,推定為無責任能力。如果有相反證據證明行為人有實施犯罪行為的能力,應當認定其負刑事責任。不滿十周歲的,不負刑事責任。

關於英國的謀殺,根據英國著名法學家科克對謀殺的傳統定義,謀殺是指“在王國領土範圍內,已達到法定責任年齡的人提前非法殺害壹個無辜的人,破壞了王國的和平環境,受到有關方面的控告或法律規定並造成被害人受傷,在壹年零壹天內因傷勢過重死亡”的情形。(註:約翰·史密斯《刑法》第八版,巴特·沃斯,倫敦1996,第337頁)這種對謀殺的定義要求謀殺罪的主體應當是智力健全並達到法定責任年齡的人。

壹般來說,是指根據普遍性原則應當承擔刑事責任的人,並且不是《M 'naghten規則》所規定的精神失常的人。受試者年齡在9歲以上,未滿14歲的,應證明其主觀惡性。根據1957殺人法,他應該不是限制責任人。法人不能成為殺人主體,因為它承受不了法律規定的無期徒刑這壹唯壹刑罰。

從謀殺罪的管轄範圍來看,如果謀殺是英國公民所為,則不需要要求發生在“國王的領土”之內。謀殺和故意殺人是例外,英國法律對其公民在國外犯下的這些罪行擁有管轄權。根據《侵犯人身罪法案》第9條1861和《英國國籍法》第3條1948,英國公民在英國境外犯下的謀殺和故意殺人罪,可以在英格蘭或北愛爾蘭受審,如同發生在英格蘭壹樣。在英國船只或飛機上犯下的罪行,無論犯罪者是否是英國公民,都必須在英國接受審判。

柯克定義中的無辜者是指現代個人犯罪法中的被害人,即自然人。

出於法律的目的,所有人的生命都受法律保護,除了在戰爭或實際戰鬥中,即使是盟友和敵人也受法律保護。同樣,壹個被執行死刑的人沒有依法執行死刑或者法定執行人沒有以合法的方式執行死刑,比如以絞刑代替斬首,也是謀殺。

謀殺的傳統定義要求受害者的死亡必須發生在壹年零壹天之內(註:法律改革(壹年零壹天規則)法案1996,英國法規。).現在,這個觀點已經被1996號法律修正案廢除了。如果壹個行為被證明是導致死亡的原因,無論需要多長時間,都可能構成謀殺。但法律要求,謀殺、殺人、殺嬰或其他導致他人死亡或幫助、教唆他人自殺的犯罪行為,應得到英國總檢察長的批準,才能提出指控:(1)在死亡結果被確認之前已過去三年,或(2)被告先前曾被指控與死亡結果有關的案件。壹年零壹天的規則仍然適用於1996年7月之前實施的作為或不作為造成死亡的案件。

(2)對謀殺的懲罰

直到1957殺人法頒布,犯殺人罪的都被判死刑。根據該法第五章的規定,將幾種殺人罪分別列出,仍然判處死刑,而其他種類的殺人罪只判處無期徒刑,事實上形成了對殺人罪的兩種處罰。

對謀殺罪的兩種懲罰之間的區分證明是不令人滿意的。所以1965頒布的《殺人法》對殺人罪的死刑緩期執行,至今仍然有效,現在所有殺人犯都被判無期徒刑。謀殺這壹絕對確定的刑罰在英國刑法中也是獨壹無二的。刑法修改委員會認為,法官應當擁有與其他罪名相同的自由裁量權。

上議院法律委員會已經研究過這個問題,除了壹人之外,所有人都同意廢除絕對刑罰。謀殺最高可判無期徒刑,也可由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權決定較輕的刑罰。絕大多數人贊同這壹觀點,因為贊同者認為,和其他犯罪壹樣,謀殺的嚴重程度和兇手的危險程度不同,應該區別對待。然而,這壹觀點沒有得到政府的批準,目前也沒有實施的跡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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