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位法已經作出規定的,從其規定。第三條市人民政府供熱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行政區域內的供熱管理工作。
市人民政府供熱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委托供熱管理機構對本市供熱行業實施日常管理。
昆都侖區、青山區、東河區、九原區人民政府供熱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市人民政府的規定,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供熱管理工作。
石拐區、白雲鄂博礦區、土默特右旗、達爾汗茂名安連河旗、固陽縣人民政府供熱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供熱管理工作。
包頭稀土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理機構按照市人民政府的規定,負責其區域內的供熱管理工作。
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公安、民政、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應急管理、市場監督管理、城市管理綜合執法、供水電力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供熱管理工作。第四條市、縣人民政府供熱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供熱信息化建設,建立供熱監管和服務信息平臺,實現供熱信息綜合應用和數據共享。
熱源單位應當建立供熱信息系統。供熱單位應當逐步建設供熱遠程智能監控技術平臺,實現熱源、供熱管網、換熱站和用戶能耗的在線監測和自動調節。熱源單位供熱信息系統和供熱單位遠程智能監控技術平臺應當與供熱監管和服務信息平臺相連接。第五條城市供熱行業協會應當積極推進行業自律,建立行業服務、協調、激勵、懲戒、與政府相關部門溝通等機制,促進供熱行業健康發展。第六條鼓勵供熱新能源、新技術、新材料、新設備的研究、開發、推廣和有計劃應用。第七條市人民政府供熱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國土空間規劃編制城市供熱專項規劃,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後組織實施。
石拐區、白雲鄂博礦區、土默特右旗、達爾罕茂明安聯合旗、固陽縣人民政府供熱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國土空間規劃組織編制本行政區域供熱專項規劃,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後組織實施。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經批準的專項供熱計劃;確需變更的,應當報原批準機關批準。第八條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需要配套建設相應供熱設施的,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使用。第九條建設單位應當依法組織供熱工程竣工驗收,並邀請供熱單位參加。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第十條新建建築、既有建築供熱設施改造施工單位應當依法承擔供熱系統保修責任。第十壹條市和旗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供熱管網維修、養護和更新保障資金制度。
維修、養護和更新保障資金由市、旗縣區人民政府供熱行政主管部門和稀土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理機構管理,專項用於熱用戶戶端或戶口計量裝置以外的供熱設施設備的維修、養護和更新。
供熱管網維修、養護和更新資金的籌集、使用和管理辦法,由市人民政府確定。第十二條供熱單位應當負責供熱範圍內、熱用戶分戶終端計量裝置或者分戶口外供熱設施設備的維護、保養和更新,並承擔相關費用。
熱用戶發現室內供熱設施異常、泄漏時,應當及時向供熱單位或者物業服務企業報修,供熱單位或者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及時組織搶修,發生的費用由相關責任方承擔。第十三條供熱設施發生故障需要搶修時,熱源單位或者供熱單位可以先行施工,相關單位應當配合;相關手續應當在應急搶修開始後兩個工作日內完成,應急搶修結束後三日內恢復原狀。其他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十四條熱用戶應當對室內供熱設施進行日常維護,確保供熱設施的完好和安全。
熱用戶確需改動室內供熱設施、擴大供熱負荷的,應當征得供熱單位同意,並不得影響其他熱用戶正常用熱。其他熱用戶不能正常供熱的,應當負責修復,並承擔相應責任。第十五條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實施下列危害供熱設施安全的行為:
(壹)擅自連接或者隔離供熱管網及其他供熱設施;
(二)擅自並網增容或改變供熱設施的性質和運行方式;
(三)在供熱管道及其附屬設施的安全保護距離內修建建築物、構築物、鋪設管道、安裝燈柱;
(四)在供熱管道及其附屬設施的安全保護距離內挖溝、挖坑取土、植樹、打樁、頂進作業;
(五)在供熱管道及其附屬設施的安全保護距離內堆放垃圾、雜物和易燃易爆物品;
(六)在供熱管道及其附屬設施的安全保護距離內傾倒腐蝕性物質、排放汙水、廢水;
(七)在供熱管道及其附屬設施的安全保護距離內從事爆破作業;
(八)其他可能危及供熱設施安全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