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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連經濟技術開發區涉外經濟合同管理辦法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促進大連經濟技術開發區(以下簡稱開發區)對外經濟關系的發展,保護涉外經濟合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的適用範圍:

1.開發區內的國內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與外國企業、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人簽訂的合同;

2.開發區內的中外合資企業、中外合作企業和外資企業(以下簡稱開發區企業)之間簽訂的合同;

3.開發區企業與外國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人簽訂的合同;

4.開發區企業與國內企業或其他經濟組織簽訂的合同。第三條訂立合同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不得損害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第四條訂立合同必須貫徹平等互利、協商壹致的原則。任何壹方不得將自己的意誌強加給另壹方,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幹涉。第五條在開發區履行的中外合資經營合同、合作經營合同和合作開發自然資源合同,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其他合同,首先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可以選擇與合同有最密切聯系的其他國家的法律。第六條本合同適用法律沒有規定的,有關本合同的爭議可參照雙方接受的壹般法律原則。第二章合同的訂立和履行第七條當事人依法就合同條款達成書面協議,合同成立。但另有規定應經開發區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管委會)批準或報批的,經批準後合同成立。第八條合同應當由當事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正式授權的代理人簽訂。第九條代表委托方簽訂合同,必須事先取得委托方的委托證明,並按照授權範圍以委托方的名義簽訂。第十條對於比較簡單的合同,當事人可以通過信函、電報、電傳達成協議。但如果壹方要求簽署確認函,則在簽署確認函之前,合同不成立。第十壹條在要約承諾合同中,壹方當事人(要約人)向另壹方當事人(受要約人)發出的要約,自送達受要約人時生效。在承諾期間,要約人受要約的約束。

要約承諾期屆滿時間的確認應當在要約中明確載明。第十二條受要約人逾期未承諾的,要約無效。第十三條撤回或者變更要約的通知,必須在受要約人發出承諾通知之前到達受要約人方為有效。第十四條受要約人的承諾通知到達要約人時,合同成立。

晚於要約規定期限的承諾,或者與要約不壹致的承諾,視為新要約。第十五條受要約人撤回承諾的通知,應當在承諾送達要約人之前或者與承諾同時送達,方為有效。第十六條本合同確認的與本合同有關的附件以及本合同成立後雙方就修改和補充本合同內容達成的新協議均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當事人的函電或其他書面文件具有補充或修改合同的效力。第十七條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或者損害中華人民共和國主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合同無效。

合同個別條款與法律相抵觸的,當事人協商同意的解除或者更正,自始不影響整個合同的效力。第十八條以欺詐、脅迫手段簽訂的合同無效。第十九條無效合同從訂立時起就沒有法律約束力。但如果確認部分合同無效,在不影響剩余部分效力的情況下,剩余部分仍然有效。第二十條合同被確認無效後,造成合同無效的壹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第二十壹條依法訂立並經批準的合同,其內容與此後頒布的法律相抵觸的,不影響其效力,但新法和修訂後的法律有特別規定的除外。第二十二條合同壹般應具備以下主要條款:

1.合同當事人的名稱、國籍、主要營業所或者住所;由代理人簽訂合同的,應當同時寫明代理人的姓名、國籍、主要營業所或者住所;

二、合同類型要求的主要內容;

三、合同的種類和範圍;

四、技術條件、質量、標準、規格、數量;

5.價格條款、付款金額、付款方式和各種附帶費用;

6.履行的期限、地點和方式;

七、合同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8.擔保和保險;

9.合同轉讓;

X.違約責任;

XI。解決合同爭議的方式和程序;

十二、合同中使用的文本及其效力;

十三、合同簽訂的日期、地點和合同生效的條件;

14.該類合同應具備的其他條款和附件;

十五、當事人認為有必要訂立的其他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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