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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協議法律條款

法律主觀性:

保密協議主要保護的是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調整保密協議的法律主要是勞動合同法,對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都有規範。壹、保密協議涉及哪些法律法規《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有關的保密事項。對於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競業限制條款,約定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後,在競業限制期內按月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只要協議是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和禁止性規定,且簽訂協議的人具有民事行為能力,這樣的協議是有效的,具有法律效力。《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條不得以下列手段侵犯商業秘密: (壹)以盜竊、利誘、脅迫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秘密;(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以前款手段獲取的權利人的商業秘密;(三)違反約定或者權利人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掌握的商業秘密。第三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前款所列違法行為,獲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業秘密的,視為侵犯商業秘密。本條所稱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給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並經權利人保密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二、競業限制與保密協議的區別(1)保密義務壹般是法律直接規定的,或者是附在勞動合同上的壹項義務。無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是否簽訂保密協議,勞動者都有保守商業秘密的義務。競業禁止是基於雇主和雇員之間的協議。如果沒有約定,就不需要承擔競業限制的義務。(2)保密義務要求保密人不得泄露商業秘密,強調不得“說”,競業禁止義務要求從業人員不得在競爭性單位工作或從事自營競爭性業務,強調不得“做”。(3)保密義務的職責僅限於保密,並不限制員工的就業權,而競業禁止義務不僅限制員工的披露,還限制員工的就業,員工的負擔要重得多。(4)保密義務期限壹般較長。只要商業秘密存在,勞動者的保密義務就存在,而競業限制期限較短,最長不超過兩年。三。保密協議應該涉及哪些內容?1.未經許可,受約束的保密義務人不得將商業秘密披露給任何第三方或用於本合同目的以外的目的;2.受約束的保密義務人不得將含有保密信息的資料、文件和物品帶出保密區;3.保密義務人在接受國外訪問或與任何第三方溝通時,不得涉及合同約定的商業秘密;4.合同終止後,應歸還保密信息;5.保密期。法律沒有規定保密協議的保密期限,即保密期限可以很長,直到進入公共領域。所以,只要不公開,就可以永遠保密。因此,企業可以在保密協議中約定,不僅在勞動合同存續期間,而且在勞動合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後,直至商業秘密公開前,員工不得披露或者允許他人使用企業的商業秘密。根據法律可以得知,規定保密協議的主要法律是《勞動合同法》,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可以就保密事項簽訂保密協議。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四條

競業限制的人員限於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範圍、區域和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後,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生產、經營同類產品或者從事同類業務,或者自主創業生產、經營同類產品或者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不得超過兩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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