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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說秦殘暴,西周善良,那只是溫室文人自以為是的想象。

《大》這部劇被罵了,但連導演自己都沒想到,這部劇居然引發了壹堆關於秦是否殘暴,是否統壹的話題。更有甚者,壹些人有意無意地將殘暴等同於統壹,借歷史走私貨物,其用意顯而易見。

秦殘忍嗎?民主政治的西周善良嗎?

要看妳看的是什麽樣的眼睛。

以現代人的眼光來看,秦國還有五種殘酷的刑罰,如墨、墨、墨、墨、墨、墨、墨、墨、墨、墨、墨、墨、墨、墨、墨、墨、墨、墨、墨、墨、墨、墨、墨、墨、墨、墨、墨

但是古代的賢明君王,三皇五帝,還有後世學者經常提到的湯,他們是不是很善良?

顯然不是。

三皇五帝的時候,中國還處於原始社會和奴隸社會交替的時代。奴隸和戰俘的生活不是生活,所以隨時被當作苦力和人祭,壹次屠殺壹大片。很殘忍,但是後世的古人並沒有親眼所見,反而想當然的美化自己的祖先,說他們德行高尚,懂得教育人民。

即使是針對非奴平民和貴族,哪裏來的溫柔和禮貌?陸續出土的先秦竹簡(如《竹簡紀年》)給出了與《史記》等後世史書完全不同的看法。堯舜退位是假,囚禁迫害是真。大禹也按夏地攻舜,傳子時也不客氣。

古代所謂的智者,不過是後來的帝王為了滿足自己的統治需要,指揮壹批文人的造星運動。偶像越老,越不容易被騙,他們的故事就越“可信”,因為死無對證!

真正的古代,戰爭頻繁,生產力低下,部落人民生活非常艱苦。就連特權階層也只能吃得起五谷雜糧和絲綢衣服,酒池肉林才是極致享受。

這是財富的象征,就像四川“大戶人家”掛在陽臺上的香腸臘肉。

秦的殘忍並不是針對現代人所能感知到的極端體罰(如劈車、砍手腳等。).這些肉刑並非秦所獨有,六國皆有,其根源仍在夏商周。

據說最近有律師極力用“專業知識”證明秦的殘忍,認為五刑是秦獨創。

我想這位律師朋友壹定是在法律歷史課上打瞌睡了。難道他不知道五刑的出處更早,夏天就可以考證了嗎?

也就是說,至少在周朝,五刑已經作為壹種刑罰被廣泛使用,被認為是聖人維護德行的重要手段。

可能那個律師朋友還是不死心,辯稱這五個處分不是其他五個。

的確,關於五刑的定義,有新五刑,也有舊五刑。先秦時期的五刑是末、末、末、貢和,其中包含了大量的肉刑。後來流行的五刑是掌摑、棍棒、流放、死刑,不包括直接作用於身體的體罰。

但是,即使是西周的五刑,也和秦朝的沒有什麽區別。

臯陶是夏朝的縣令,是所有法律工作者的鼻祖。因為這是臯陶的刑罰,也就是說,在夏商周時期,五刑,主要是肉刑,是普遍適用的。

墨就是臉,就是把字紋在臉上,割鼻子,割耳朵,閹割。以上四個缺壹個。據考證,可能是削,也就是削足。而且切左腳和切右腳也是有區別的。

孫臏的刑罰很接近絞殺,是剜膝的壹種刑罰。

孫臏的膝蓋怎麽了?不會是秦也做了吧?

由此看來,在刑罰方面,認為秦國殘暴,西周仁慈的觀點是站不住腳的,但從後人的角度來評價幾千年前的古人是有失偏頗的。

無論是刑罰、治國方針,還是具體的制度措施,秦國都不是獨創,但卻是最能排除利益集團幹擾的國家。

現在我們提到秦始皇的功績,往往會想到他開創了集中統壹的國家政權,郡縣制的國家管理體制,壹車壹軌,壹書壹文,壹行壹德,統壹度量衡。

中央集權以郡縣制為基礎,取代分封制,從而為中央集權創造了條件。

這是秦始皇發起的嗎?

當然不是。

其實,春秋時期郡縣制已經萌芽,而戰國時期普遍建立郡縣制,建立以縣為單位的征兵制,可以快速集結資源人力,收稅招人,具有“強役”、“貨幣”、“布衣”的特點。

與其他六國相比,秦國的優勢不在於對這些先進的制度或理念了解多少,而在於實踐的程度。六國貴族不願損害舊利益,與郡縣制有諸多沖突。就算他們明白這樣可以強國,跟自己有什麽關系?

這就暴露了分封制的弊端,不可能通過集權實現財富和資源的最優配置。

當然,集權後的權力監督是另壹個關鍵問題,但還是先解決集權吧,集權顯然可以帶來好處,集中力量辦大事的制度。

說白了,在分封制下,貴族們享有的政治經濟優勢是無與倫比的,六國統壹的過程就是打破固有的階級,推翻和重置六國的貴族,所有的都會重建。奇怪的是他們會歡迎他們!

反秦最積極的無疑是六國的貴族,就是其中之壹。年輕時,他積極策劃暗殺。如果沒有,他就協助大佬們抗秦。簡而言之,他忠於秦魏。

但實際上,反秦成功的漢朝並沒有留住六國貴族,而是湧現了壹堆新貴族。漢初的分封制包括同姓王和異姓王,但後來同姓王被打壓消滅,權力逐漸受到限制。

這就是秦制的影響。雖然在當時很殘忍,但卻被後人欣然接受。

秦之暴,在於急功近利,力圖成就千古功業。

秦律殘忍,過於細致復雜,以犯罪手段規範民事生活。就法制而言,這是應該被後人批判和引以為戒的。

比如《史記》裏說“期限要截”,就是上班遲到要砍頭。

當然,根據出土的竹簡(睡虎竹簡)來看,秦律中似乎沒有這樣的規定,拖延的刑罰也不是斬首,而是其他較輕的刑罰(如罰金)。

責備是責備的意思,只是表示要交罰款,遇到洪水或者暴雨,可以免除責任。

這也讓後世的人很困惑。在這種情況下,光武起義,陳勝本來是不應該發生的,因為他們因大雨而被推遲,但他們實際上被免除了責任。那麽叛亂做了什麽?劉邦這些人,在外地服役,耽誤了就要罰款。為什麽他們跑了壹半?

但事實是,秦末起義軍遍地開花,秦統治者無法否認國家治理壹定有問題。

我們不能忽視古代法律的制定和實施可能是兩條線,君主的意誌淩駕於法律之上。秦律的規定與實際執行可能會有偏差,但這種偏差是否普遍存在?還是值得商榷的。

畢竟睡虎地秦簡牘的主人是司法人員,熱愛法律,甚至將法律簡牘隨葬,足以證明其重視。如果只是壹堆不斷被違反,沒有實際執行的法律條文,值得嗎?

但是,即使從秦律本身來說,也有大量的犯罪手段被用來規範日常生活,比如到處亂扔垃圾,搬動人,非法砍伐樹木,虛報戶籍,撿拾遺物,如何種田,如何做體力活。不符合條件的,要麽罰款,要麽強制做苦力。

殘忍?還是挺殘酷的。關鍵是在當時的生產條件下,普通人已經為國家貢獻了太多的時間和精力。他們如何養活自己?養活全家?

出土秦簡中提到的壹些瑣事很能說明問題,說的是幾個在異地服刑的罪犯被家鄉的官府催著去討債,雙方官吏商議。

我已經在做苦力了,還欠著政府的錢(可能是稅)。不就是出了狼窩進了狼窩嗎?在這裏服役後,還要去另壹個地方做苦力?

這也從側面反映出秦朝的賦稅確實很重,國家的工程建設或者到處打仗都需要太多的人力物力,民力不堪重負。

漢初的《約法三章》廢除了過於繁雜的法律條文,給了人們休息和享受健康的機會,同時減少了戰鬥和大型工程建設的次數,逐漸節省了家裏的錢。

其實劉邦當政的時候,中國的法律不可能只有“殺人者死,傷人者傷,賊者賠罪”三章。有可能治理國家嗎?不交稅怎麽辦?遇到反對天皇的人怎麽辦?妳還是要拿起法律這個武器,不能因為皇帝高興就鎮壓!

於是,在還原秦律的基礎上,蕭何編纂了《九章律令》、蜀的《駢》、張湯的《龔玥律》、的《晁律》等。,加起來60篇,也很多,還有各種詔令,儒家經典,典型案例等等。

可見道路是簡單的,但治理國家的不是幾個修仙傳道的人。古代有幾個小國,道路可能比較簡單。部落的治理越簡單越好。但在壹個真正中央集權的國家,法律不可能簡單,只能簡化,卻能涵蓋生活中最重要的問題。

最後,我們在看待歷史人物和事件時,需要結合當時的時代,從來世的角度去盲目地看待古人。大家都是暴君,都是無能,但這種口水評價有意義嗎?

秦朝的殘暴,西周的善良,只是後世文人的選擇性描述,那我們為什麽不多了解壹下,以史為鑒,自己去把握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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