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規定所稱建設工程,是指房屋建築、市政、交通、能源、水利、港口等土木工程。第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散裝水泥發展和應用工作的領導,將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協調解決散裝水泥發展和應用工作中的重大問題。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散裝水泥和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和預制混凝土構件發展應用的監督管理。
各級散裝水泥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散裝水泥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散裝水泥和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預制混凝土構件發展應用的具體監督管理,其管理經費由同級財政部門按規定撥付。
發展改革、經濟和信息化、財政、公安、國土資源、交通運輸、環境保護、水行政、質量技術監督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散裝水泥和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和混凝土預制構件的發展和應用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協助有關部門做好散裝水泥和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和預制混凝土構件的發展和應用工作。第五條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從政策和資金上支持發展散裝水泥和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和預制混凝土構件,推進散裝水泥在農村的應用,重點支持水泥生產、銷售企業在農村設立散裝水泥銷售點,鼓勵在農村使用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提高散裝水泥在農村的利用率。第二章開發利用第六條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統壹規劃、合理布局、保護環境、方便需求、有序競爭的原則,制定全省散裝水泥發展應用規劃,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
市、縣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上級人民政府批準的散裝水泥發展應用規劃,編制本行政區域散裝水泥發展應用規劃,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並報上壹級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散裝水泥發展應用規劃應當包括規劃期內散裝水泥率和利用率目標,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和預制混凝土構件發展的總體要求和目標,各地區建設項目規劃布局,土地利用和生產規模控制,資源節約和環境保護的目標和效果,規劃實施的保障機制。第七條省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適時公布促進散裝水泥、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和混凝土預制構件發展應用的生產技術、工藝、設備和產品目錄。第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本行政區域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劃定禁止使用袋裝水泥和袋裝預拌砂漿、禁止現場攪拌混凝土和砂漿的範圍,經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並向社會公布。第九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劃定禁止使用袋裝水泥和袋裝預拌砂漿、禁止現場攪拌混凝土和砂漿範圍內的建設工程,不得擅自使用袋裝水泥、袋裝普通預拌砂漿、現場攪拌混凝土和砂漿。第十條生產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和混凝土預制構件的企業應當使用散裝水泥。第十壹條按照本規定第八條應當使用散裝水泥、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的建設工程,設計單位應當在施工圖設計文件中註明使用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的要求。未規定要求的,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機構不得通過其施工圖設計文件的審查。第十二條按照本規定第八條應當使用散裝水泥、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的建設工程,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應當在工程招標、投標文件和施工合同中明確使用散裝水泥、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的等級和數量。
建設工程未按照施工合同要求使用散裝水泥、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的,監理工程師不予簽字,施工單位不得進行下壹道工序的施工。第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建築市場的變化,及時制定、調整並公布散裝水泥和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和預制混凝土構件的工程定額和費用信息。